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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不包括混用)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2)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四部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关于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宁波)
收入总额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六)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九)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
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吉林)
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河北)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收入确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税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低于25%)。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如赠送潜在客户宣传品)
(二)用于交际应酬;
(如招待费礼品)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三、视同销售计价。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可以按照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确定。
扣除类调整项目
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青岛)
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一次性计入购买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必要:
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
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河南国税)
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浙江)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内团组织发生活动经费的扣除问题
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无法确认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
(北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如:
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据实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
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辽宁)
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
(1)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4)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6)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
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八)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九)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没有发放,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9)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
特殊规定
青岛:
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辽宁:
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三费)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
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北、太原: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苏州: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浙江:
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天津:
企业因工作需要为本企业员工负担的职工宿舍租赁费,凡以企业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证在福利费中列支。
北京:
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如食品等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新疆:
1、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2、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3、企业所有者或者雇员使用自己的财产(车辆等)为企业服务发生的费用,采取票据报销形式的,按照票据金额的50%在税前扣除;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宁波:
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
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关于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处理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企业职工配备或提供的、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须用品(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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