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心得五味俱全的一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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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不明白的是,我们实习的地方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包工头的工地,本来应当是最规范最讲法的地方,但劳动法还有很多相关的法律在这里消失了,不见了,被遗忘了,只有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我在一旁听见主任振振有词地说:
不管你签不签劳动协议,劳动关系是确定的,你有权利·
·
呵呵,也许我缺的不是权利,而是把权利提出来的勇气,或者说,提出这个权利的代价太大了,不值得一提。
我在所里的工作很杂,打扫卫生、接听电话、复印材料、书写法律文书、跑法院检察院、跑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等等等。
因为所也不太大,事情本来不多,我们四个实习的,都抢着做,无偿提供的劳动力,反而以此为荣,来一个当事人会有几个人跳起来倒茶,电话一响几双手都伸过去,因为没有分配具体的工作,每个律师都可以指使我们。
说心里话,我对此是心甘情愿的,全部的原因只有一个,我是来学习的。
有时候没事干就闲坐一天,有时候忙起来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但大部分时候都在做一些很机械的没有丝毫智力因素也没有任何专业色彩的事情。
大部分律师对我们比较冷淡,当然也不会专门和你过不去,表面上的礼貌是能保持的,有的律师还是比较愿意指点你,特别一些年纪较大的老律师。
过上一段时间,大约三四个月吧,各人的长处或短处多少都会显露出来,渐渐地,有的律师会来和你交往,和你讨论案情,偶尔还会来咨询你一些不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然,性格上有缺点的或能力不太强的,可能日子会难一点。
我来实习几个月后,基本上能和律师们打成一片,一来我性格比较随和,不太计较一些得失利益,有事情进退把握得比较到位,二来有些相关的工作经验能为别的律师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三来经过交谈了解,知道我以前做过公务员,而且有一定的级别,有的律师希望我能给他们介绍一些案源,于是多少把我的地位提高了一些。
后来主任知道了(呵呵,其实我的经历我在来的第一天填一大堆表格的时候都写明了,结果还是靠我的嘴讲出来),就来找我,让我给介绍案源,给我提成。
之后主任又找我几次,都是谈这个问题,后来见我没动静,就有点不高兴,以为我不愿意,嫌提成少,就说我要嫌少可以商量——我对此比较反感,因为我第一次已经说了,我有案子会介绍来的,但主任的一再提醒我认为是对我不信任,不信任的原因是我嫌钱少,确实有律师把案子拿到别的所去做。
事实上,我确实努力过,也希望能为所里带来一些案件,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那么多官司要打,主任好象觉得我应该认识所有要打官司的人一样。
我实习的第一个问题是实习律师证,因为等法律职业资格证太慢,司法局规定可以凭考试分数办实习证提前开始实习。
我很早就把资料交到了司法厅,但整整四个月都没办下来,而我们所里四个实习的,有一个才半个月就拿到了,还有一个过了二十来天也拿到了,剩下我和另一个,左等不来右等不来。
主任说要我们去找熟人,主要是司法局或是司法厅的熟人,只要有熟人就可以办下来,没熟人只好等,而先办下来的两个人都是找了熟人的。
我没找熟人,而是去司法厅去问,让我万分惊讶的是,律管处负责办证的人竟然也让我找熟人!
说你找了熟人能快点,不然只好等。
我简直出离愤怒,因为这个该死的实习证实际上只要半个小时甚至十分钟就能办下来,我不明白为什么办这个东西要找熟人,这又不是什么分房子涨工资,这只是一个律师的实习证,一个根本不值钱也不代表任何权力的东西。
简直不可理喻,为什么在司法部门会如此公然的以熟人为办事的入口。
我后来才知道,有的人根本不用实习就能拿到执业证,有的人根本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就能拿到实习证,有的人实习只是象征性的,我们一起实习的就有三个月拿到执业证的。
同样,有的人实习了三年也拿不到证——虽然这是极端的例子。
其实这些事情对我这样经历的人本来应该想象得到,但我还是没想到,因为我想法律部门对程序上的事情(其实也就是表面的事情)至少应当起表率作用吧?
我不知道一个连办实习证都要找熟人的人是否能当好律师?
我认为不能。
后来我坚持不找熟人,尽管司法厅的一个副厅长是我父亲大学的同学,但我没有开这个口,直到拿到资格证我才办好了实习证,而这时和我一起实习的已经有人成为律师了。
实习上一段时间,大约半年左右吧,我渐渐地能独立地处理一些事情了,比如会见当事人,接待一下来咨询的人,参与一些比如调解之类的事情,听庭审听多了,后来也有机会独立去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当然只限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也不能以律师的身份。
学习这些其实不难,很多程序上的事情多跑跑也就弄明白了。
我们所的律师除了主任和合伙人外,大都收入一般,不少律师还没我以前拿的多,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案源,这对律师来说,是致命的。
如何寻找案源,这几乎是律师永恒的话题。
以前的律师有的靠法院介绍,现在有的法官依然会介绍案子给律师,只是不那么普遍了,我想这种现象以后会进一步减少直到消失。
靠律师的能力来拓展案源,我想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事情。
我见得最多的,是靠关系,靠同学的关系,朋友的关系,父母的关系。
这其中最重要的,我认为是父母的关系,或者叫家庭的关系,因为只有家庭成员才会实心实意地帮助你,同学和朋友会帮你,但只会消极的帮助,只会在机会凑巧的时候顺便帮你,而家庭成员是最真心诚意地盼望你好的,因此会不惜一切地替你拓展业务。
说到这里我冒昧地下一个断言,几乎所有成功的律师,在背后都有两种影子:
家族力量和工作背景。
这一点不太有律师勇于否认。
我这一年接触的律师,大约分为两个年龄段,四十五岁以上的律师,在干律师前几乎都有在司法系统工作教学的经历,比较多的是法院的,检察院的,政法大学的,司法局的。
四十五岁以下的,很多都有家族力量的支撑(我不说全部只说很多,因为社会毕竟进步了)。
而再年轻一些的,三十五以下的,才出现背景比较干净的律师群,但这一个群体的律师,还没到他们的黄金时代,所以目前来说,律师行业并不纯洁,很多成功的律师现在可以站出来说自己如何如何,但他们是有原罪的,他们的发家史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因为他们有原罪,所以他们现在也无法干净地执业。
仅仅实习这一年,我见了太多的律师和法官的暧昧关系,律师和法官之间太复杂了:
同学,同学的同学,朋友,朋友的朋友,师生,同事,战友,恋人,情人,盘根错节,不一而足。
回避制度形同虚设,大家心里明白嘴上不说。
我认识一个法官直截了当地对我说律师懂什么?
只会吃喝嫖赌。
我也见到了律师间的恶性竞争,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案子,一个当事人为了一部车子(尼桑,价值二十万左右)和人打官司,第一次来我们所谈的代理费是六千,后来他跑了几家事务所,又来谈,几次下来,我们降到了两千,他说第二天来交钱,但一星期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分钱不收他的,全风险代理,事成后按照百分之二提成。
恶性竞争只是一个方面,更让我吃惊的,是律师的水平。
一年来我接触了不少律师,旁听了几十次庭审,律师的整体素质之差实在出乎我的意料。
有的律师连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分不清,有的律师不知道什么叫票据的无因性,有的律师不知道什么叫表见代理。
我亲眼见到的一个律师竟然说著作权在作者五十岁后就不保护了(千真万确,而且是在法庭辩论中,我当时简直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最可笑的是,有一位律师二审为被告辩护时居然不知道一审被判的是什么刑罚,这些事情说起来真是匪夷所思,但又确确实实地发生在你眼前,而这样的律师,也不愁没有案源,天知道他们是怎么去胜诉的。
有一天和一位法官吃饭,喝了几杯酒,法官*地说:
有的律师连当事人的水平都比不过。
上面我举了一些比较极端的例子,实际上,整个律师群体的地位并不是非常高,一些低水平讼棍型的律师更降低了这个行业的档次。
再有,我觉得法官对律师的劳动并不尊重,律师念代理词或发表辩护意见时有的法官打磕睡,聊天甚至剪指甲,对律师千辛万苦收集来的证据一句话就丢弃,也不说明任何理由,甚至我听到法官对当事人说:
你请什么律师,你不请还能多得点。
我觉得这话说起来也有他的道理,我个人以为百分之九十的案子和律师一点关系都没有,该你赢就赢,有的律师在法庭上胡说八道一顿,明明什么都不懂,可是案子本身是非很清楚,你不能因为律师水平差判败诉吧?
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案子和律师有关,但也不全是水平,而是关系,只有百分之一的案子和律师的水平有关,你要碰,遇到一个好法官,好检察官,好案子,好的合议庭,好的审判委员会,甚至好的政法委,而同时你又是一个好的律师,所有这些凑到一起,你就可以大展宏图了,这样的机会不是没有,但是概率太小。
我碰到的律师,年轻的大多满腔热情,对律师的理解是理想化的,一到中年以后,马上世俗得一塌糊涂,和个小商人没区别。
法官检察官也一样,年轻的公正热情但没机会,到一定的年龄机会来了
——记郭新治在郑州轻工业学院法学院的讲座
在座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
首先跟大家简单做一下自我介绍,冕贵姓郭,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兼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律顾问。
很高兴能承蒙贵院的邀请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进行一些沟通和交流,我作为一名从业13年的职业律师,今天要跟大家探讨的主题就是律师职业的思索。
一、律师职业的认识。
也许律师这一职业对在座的学生来讲并不陌生,但是我相信也一定有一部分人并不真正了解律师职业,关于律师职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律师职业是金领,有的人认为律师职业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总之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论怎样我认为律师职业是一种崇高的职业,原因如下:
1、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
2、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3、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渗透到我国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并涉及到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职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得到更大的壮大,我国将会涌现出众多的优秀律师,从而服务于我国社会方方面面!
二、分析律师职业的现状。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其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新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因此,若踏入律师行业的大门,我们必须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些认识和了解。
下面我的一些分析希望对欲从事律师行业的新人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律师的收入和支出。
根据北京律协的统计,去年,北京地区律师行业收入超过50亿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已经占到了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中,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近42亿元,缴纳税款4.54亿元。
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业务收入8.1亿元。
此消息一出,媒体争相报道。
要知道北京去年律师才八千多人,八千多人创收50亿,人均收入是多少?
远远超过白领的收入,律师已经迈向金领阶层,成为令人向往的高收入职业。
但律师们不这样认为,他们说这只是表面现象,吃不饱的律师大有人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律师整体创收较高的还有深圳、上海、广州等沿海发达城市。
去年,深圳3100名律师的总收入为10.6亿元,纳税额达9800万元,人均收入接近35万元。
上海律协吕红兵会长说:
“上海现已有律师七千多名,律师事务所650家,去年的业务收入24个亿,和北京有较大差距,跟香港律师更是无法相比。
同样有七千多名律师的香港,年业务收入约在二百亿左右,是上海律师收入的十倍以上。
上海要建立国际化大都市,在法律服务业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
相比之下,西部地区的律师收入要低的多。
陕西省2800名律师去年的总收入是9000万元,全省的收入还不如北京某些律师事务所的收入高。
身处边远地区的律协会长更是担心,北京律师收入的披露会使更多的本地优秀律师流失。
律师的支出数额惊人
北京中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律师说,律师是一个高成本职业,实际收入不是简单的税后收入,还有大量的支出是外人所不知道的。
那么,律师放到口袋的纯收入是多少呢?
黄晋说:
“应该扣除50%至60%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成本,依我个人这几年的收支情况来看,律师实际所得的税后收入仅是营业额的30%-40%。
律师的支出具体有哪些?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律师不愿意详细列出自己的业务支出,对收入也是不愿透露。
因为其中的隐性支出和中介费用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隐性支出包括各种活动费用,也就是跑关系的成本。
办案需要和有关机关沟通,不办案也需要维持关系,这都是支出。
非诉案件的成本有时更高,要和公司董事会多名董事沟通后才可能揽下一个活儿。
其次是中介费,律师获取案源大多不是直接从当事人手里接到的,而是通过朋友、同学、亲戚的介绍得来的。
这就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费是多少?
这个是半透明的,一般不低于20%,最高达到80%。
如果从律师事务所或合伙人那儿拿案源,律师的提成只有20%到30%,大部分收入是所里或合伙人的。
从法院或有关司法机关拿案,律师能挣多少,可能只有自己知道。
律师事务所需缴纳的综合税率为12.5%,因为低于企业的税收,可能有一部分资金并非律师创收,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资金在律师所账上出入形成的流水,也记入了律师的业务收入。
合伙律师的税收一般计入律师所,普通律师除了正常办案费用外,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律师来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可能是最大的支出。
北京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孙志勇说:
“以每天4元/平方米的一般标准计算,租赁一个500平方米的写字楼,一年的费用为73万元。
这还只是租用普通的写字楼,地段好的还要贵得多,一般规模大点的事务所房屋租赁成本得上百万。
京城近千家律师事务所,营业额能上千万的不超过100家。
业务收入不高,合伙律师就面临着不赚钱还要交房租的局面。
律师其他的费用还有年检费、会员费、宣传费和各种保险费。
如果将以上各项费用合计,对于年收入10万元的律师来说,真正能装进自己腰包的在4万元左右。
律师行业存在贫富不均
律师的收入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相差是悬殊的,律师的收入和执业所在地有很多关系,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律师的收入不可同日而语。
律师的主营业务也影响律师的收入,涉外、房产、金融、证券行业的律师收入要远远高于从事劳动、民事类的律师。
律师入行时间的长短、资历的深浅和律师的收入成正比,新律师和老律师收入因案源的多少而差别巨大。
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梅说:
“目前,北京的律师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最差的律师生计都成问题,年薪3万元到5万元的不在少数,10万元的比较正常,上百万的只占少数。
合伙人的收入相对较高,特别是收益好的事务所。
”但据记者了解,刚入道的实习律师,有些是零案源,年薪3万也拿不到,挤公共汽车办案是普遍现象。
深圳律协原会长徐建介绍,深圳存在着高低两个20%的现象:
一是20%的律师属于“富豪律师”,他们一年拿走律师市场总额的80%,人均年收入超过百万,其中收入最高的一年上千万;
另外20%左右的律师,一年的收入在5万元以下。
美国-------律师的平均年收入8万多美元,而事务所的合股人平均年收入高达20.2万美元,超过美国总统的年薪。
最贵的辩护律师每小时收费650美元。
前50强律师事务所的平均年收入500万美元,最高年薪950万元左右。
英国------律师的平均年收入在40000英镑左右,律师最高年收入都在100万英镑以上,(据英国国家统计办公室和英国沃维克大学等机构的最新调查)
香港-------律师的平均年收入在21800港元,最高年薪1000万元以上,大学毕业生最高年薪57500元,最低年薪60000元。
(香港城市大学刚刚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
中国(上海)---律师的平均年业务收入在210000元人民币,律师的平均年薪在70000元,最高年薪100万元以上,最低年薪30000元。
分析意见:
香港律师的平均年收入为中国(上海)律师的平均年收入的3.7倍,英国律师为7.6倍,美国律师为10.4倍.
中国(上海)律师中高年薪的已经超过高香港律师的5倍,英国律师的2倍,和美国律师的平均年收入相同,但是与其最高年薪的相比,仅为其10%左右。
中国(上海)律师的平均年薪,已被国家列为中国高收入人群(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就可列入高收入人群,这一标准是日前在武汉召开的全国个人所得税座谈会确定)。
(二)律师的地位。
首先,说一下律师的政治地位。
可以这样说,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比较低。
我们可以这样作个比较。
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律师在政治领域中的活动相当活跃,在历届的美国总统、议员中,有1/2以上的总统是律师出身,律师占参议员的人数有2/3,占众议员的人数有1/3,占州长人数的有1/3之多,有1/10的律师是各级政府的官员。
这足可以说明律师在美国政治地位倍受重视与尊重。
在我国,律师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比较少,各级人大代表中,律师占的比例很少,政协中的律师代表也微乎其微,行政官员中律师出身的几乎没有。
其次,说一下律师的社会地位。
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律师可以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英国法院的重要职位都由大律师担任,法官从大律师中选任。
在美国,只有在律师界中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表现杰出的律师,才有可能成为法官。
加拿大律师法则规定:
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官员。
我国把律师机构称为社会中介组织,视律师为社会中介服务人员。
由于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人治”思想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因此作为维护和完善民主法制化建设的律师制度,其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
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的歧视。
从理论上讲,虽然公、检、法、师这四位一体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司法公正”是一致的,但是司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对律师常常不屑一顾,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是常有的事。
律师应该准时到庭,而公诉人可以姗姗来迟,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很多老百姓的认识中,庭审时律师的辩护形同虚设。
其次,表现在有关部门的偏见。
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社会,在执业过程中难免要与有关部门打交道。
譬如,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这是律师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承办法律事务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手段。
但是,有的行政部门却常常拒绝查证,说是只有公、检、法人员才能查,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就不得不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找熟人找关系疏通。
即便是有的部门允许律师查证,也要收取这费、那费。
第三,说一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作了修改,但是大多数律师认为这两部法律中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体现了律师的诉讼地位不如以前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范围,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法律却无规定,这给律师提前介入带来了诸多的麻烦,这是立法上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
其一,世界各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大都赋予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为辩护律师。
如日本刑诉法规定:
“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聘请辩护人。
”德国刑诉法规定: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选定辩护人。
”1990年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我国政府参加了本届大会,并签署了这个文件公约。
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进行司法制度民主化、科学化改革。
其二,侦查阶段存在着刑讯逼供、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现象比较普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确定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可以有效地针对违反程序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意见,监督制约侦查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实体和程序都合法、公正。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
但是法律上对律师取证规定极为严格: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由此可见,律师取证必须征得证人同意,向被害人及亲属取证更要征得他人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同意,如果一旦得不到他们的同意或许可,律师的调查权就将成为空谈。
笔者认为这个条款无形中使律师正常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保障,当然也就无法与控方公平对抗,只能被动地质证与辩护,其辩护力度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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