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十个错误认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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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十个错误认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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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是利用亲情友情行骗,有的是以高利息为诱饵的诈骗,钱骗到手后再以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为借口赖帐。
本质上,失信赖账与偷窃、抢劫,诈骗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朱某和张某是多年的同事,平素关系一直较好。
朱某以女儿出嫁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未到期为由,向张某借钱五万元,并保证三个月后即可归还(理财三个月后到期)。
张某爽快地把自己多年省吃俭用存下的钱交给朱某,并表示不要利息纯属帮忙。
但三个月后,朱某却再也不提还钱的事,张某碍于情面也不好意思开口,直到一年后发现朱某已经卖掉房子不知去向了,张某才如梦方醒。
张某气愤地说:
“三个月后就还,这是他拍着胸口说的。
三十多年的老关系了,打心里都没想到会做出这样的事。
”
现实中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这哪里是什么“借贷”,分明是赤裸裸的诈骗。
二、低估了对失信赖帐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借贷纠纷往往矛盾尖锐,冲突激烈,已成为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严重祸源。
据悉,现在一个普通县区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就高达几千件,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直言,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已高达467.3万件。
因借贷纠纷引发的社会冲突和恶性案件屡屡发生。
据报道,2016年6月,吉林长春乐山镇女子孟某开车去伊通讨债,过程中发生冲突,最终讨债不成反被对方用钩机击打死亡,车被砸毁;
山东聊城因赖债讨债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惨案;
2015年9月10日,宁夏海原一女子街头偶遇欠债人,因多次催债致使欠债人恼羞成怒,竟然将该名女子拖进玉米地活活打死。
失信赖帐行为不仅严重危及社会安全稳定,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导致社会道德滑坡,是非观、价值观扭曲。
有人把能借钱骗钱当成了“本事”,甚至理直气壮地喊出了“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的反社会反道德口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三、盲目同情老赖,不谴责失信赖帐行为反而指责按约讨债行为,助长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民间借贷本身很多并不是高利贷,特别是发生在亲朋熟人之间的亲情贷、友情贷。
放贷人绝大多数也不是黑社会,恰恰是普通老百姓。
因为银行利息太低,为获得高一点的收入,才把自己省吃俭用的一点血汗钱拿去放贷。
你以为真正的黑社会那么好心,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用,不信去看看那些融资公司,融的谁的钱?
当然,有的是自己直接借出去的,有是通过一些机构借出去的,作为中间商的机构可能会有自己的资金投入,但绝大部分钱仍然是老百姓的。
赖账赖钱,这些机构只会损失点利息,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却是血本无归。
话说回来,即使是黑社会的钱也不应该赖账不还,黑社会也有自己的合理权利。
借贷纠纷产生后,外人看到的往往是讨债追债行为,看不到纠纷产生的整个过程,更不去追究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到讨债阶段,欠债者由于自己理亏,往往是一方面哭穷诉苦以博取同情,一方面跑、躲、赖,行为上属于防守。
当然也有老赖以攻为守倒打一耙,嚣张跋扈,肆无忌惮。
而债务人则相反,由于损失巨大甚至血本无归,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再加上对上当受骗的愤怒,不得不愤而讨债,行为上偏于攻击。
这样一来,就给人们造成了一种错觉,即追债者可恨,被追债者可怜。
事实上,没有欠债哪里会有讨债,没有恶意赖帐哪有愤而追债呢?
山东聊城于欢杀人案中,人们一边倒地谴责讨债者,却对失信赖帐行为视而不见,只讲杀人原因为杀人者寻找借口,却闭口不提引发讨债的原因,着实令人匪夷所思。
同情弱者是人们的一种正常心理情感,但用在不守信用的老赖身上,则难免是感情泛滥了。
有人指责债权人借钱图利,也有人反问受害人“当初为什么要借出去”,还有人甚至把老赖负债跑路归责于债权人——“如果不是你当初借钱给他,他怎么会背上债务?
”如此荒谬的逻辑实在令人哑然,从信用的角度讲,讨债行为是一种守护信用维护信用的行为。
不去谴责失信行为反而指责守信者,宽容老赖却对守信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这是典型的三观不正。
四、仅把失信赖帐看作是“钱”的问题,没有认识到赖帐本质上是恶意失信违法的诈骗行为
借贷纠纷的确是因“钱”而起,也会因“钱”而终。
但究其实质,“钱”只是载体和表象,实质却是信用问题。
无论什么原因产生的借贷,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到期要还。
有借有还,期到帐清,这是一切借贷的基本特征,依约行事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
借钱不还,就是违约、失信。
所以,对借贷纠纷的处理,实际是处理守信失信问题。
有人会说,债务人就是没钱怎么办?
没钱还也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借钱做投资的,应该自己承担投资失败责任,如果债务人做生意赔钱了就让债权人扛上,那么,赚钱了会不会给债权人利息之外的红利呢?
有没有这样的约定呢?
借钱用于生活消费的(本质上属于超出自身消费水平的高消费),也不能把这个后果转嫁,债权人不是不良资产收购公司,不是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他没有义务替债务人承担这个责任。
实际上,债权人一般并不知道这些钱真正干什么去了,用在了哪些方面,他的义务只是按照约定把钱交给债务人,如期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益,既不参与投资经营和管理,也不对资金实际监管。
实际上,到底是真没钱还是假没钱,是真“还不起”还是赖账,真实情况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外人其实是很难判断的,哪怕是法院。
既然如此,也实在不必也不应该在有钱没钱上浪费司法资源,在法律层面只需以违约论处。
在法理层面上,如果仅仅把借贷纠纷理解为“钱”的问题,并只从解决钱的问题上入手的话,司法实践上也必然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
如果把处理借贷问题看做是处理“钱”的问题,那么,没钱怎么处理?
当然是没法处理。
而且,如果把借贷问题仅仅看做是关于“钱”的问题,对那些宁愿拿不到钱也要坚持起诉的债权人的行为怎么理解?
一些债权人坚持起诉坚持处理老赖,不只是因为钱,更是因为受骗。
一次次的食言一个个的借口一天天的拖延令人无法接受。
五、缺乏基本市场经济常识,对“高利贷”存有偏见,盲目敌视正常经济借贷行为
“高利贷”在中国似乎一直没有一个好名声,特别是样板戏《白毛女》之后,已经成了“罪恶”的代名词。
他们动不动就高呼“打击高利贷”的口号,似乎消灭了“高利贷”就是消灭了剥削,消灭了不公平。
其实,“高利贷”不过是利息高而已。
经济社会里,借贷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利息的高低并不是由放贷人单方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他们也有竞争者。
利息高的根本原因不是放贷的人太多了,而恰恰是因为太少了。
因为少,导致市场资金不足,仅有的少数资金当然就高起来了。
“物以希为贵”么,这是最基本的经济规律,也是最简单的市场经济常识。
人们不敢放贷,一是因为国家层面不支持甚至打击,二是老赖太多导致放贷风险太大,说白了就是社会信用低。
打击高利贷固然可以减少民间借贷,问题是借贷行为是少了,可是急需用钱的人怎么办?
都到银行去借吗?
如果都能从银行借出来,谁还会去借高利贷?
放着利息低的不用偏偏去借利息高的,他们犯傻吗?
而且,放贷的少了,利息就真能降下来吗?
只能更高!
有些人只知道是高利贷逼死了杨白劳,却不知道杨白劳“借”的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高利贷。
真正的借贷行为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而杨白劳遇到的却是一个妥妥的欺诈事件,黄世仁为了达到强霸喜儿的目的,在打昏杨白劳后,强行在喜儿的卖身契上按下的“借款”手印。
实际上,很多所谓的“高利贷”根本不是债权人索要的,反而是债务人主动提出来的,他们以高利息为诱饵“借”钱,真正到了返还阶段再以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为借口赖帐。
现在规定高于银行同期四倍贷款利率的才算高利贷。
笔者认为,所谓的利息高低其实很难人为设定,最科学最合理的利息标准应该是市场[4]。
市场的事就应该交给市场去做,法律能做的只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什么是公平正义?
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合约就是公平正义,守信就是公平正义方,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失信就是不公平不正义,应该受到打击和惩罚。
无论是低利贷还是高利贷,既然是双方自愿的,事先的约定就必须遵守,事前的承诺就必须兑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因素,聚焦各种有益力量,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现在有些人借钱的时候不嫌利息高,甚至是求人借钱,用完钱后再以法律不支持高利息为由耍赖,实际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的漏洞损人利已,行为上无信,道义上无耻,也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严重破坏。
六、错误理解“风险”概念,把本应欠债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放贷人
有人认为,放贷就是为了追求利益,高利润高风险,放贷就要承担被赖帐的风险。
言下之意,放贷被骗不值得同情,是“活该”。
可怕的是,这种错误认识甚至在很多法律界人群里也有很大的市场。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据说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平安归来,所以“风”即意味着“险”。
不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是风险的三个基本特征。
对经济问题来讲,不确定性就是指收益和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是一种随机现象;
客观性,是说风险是客观而非主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普遍性,是说任何事情任何行为都有风险,吃饭可能被噎着,上街可能遇车祸,这都是风险。
借贷做为一种经济行为,当然也有风险,但这个风险,显然不包括主观恶意的失信赖账行为。
借贷的利息和还期都是事先约定好的,是确定的。
老赖的失信赖账行为,是一种背信弃义的主观恶意行为,至于因借钱人投资失败之类的风险,这是借钱人自己所应当承担的风险,不是出借人的,不能不把这个责任转嫁给出借人。
还有人事后诸葛亮般地“谆谆教导”苦主们“谁叫你借出去呢,不借不就没事了吗?
”这是歪理,上街被偷难道罪在上街?
居家被盗难道罪在置办家财?
七、把“查控不到财产”当成“没有财产”,把“执行不来”当成“执行不能”
现阶段法律还不完善,赋予法院的查控手段以及法院自身查控能力有限,存在很大的死角、盲区和漏洞。
比如房产、车辆,一般只能查控本市房管车管机构登记过,对于小产权房、自有房、外地登记车辆则无法查控;
银行存款只能查控本省市银行分行的帐户,对于在外省市开户帐户则无法查控;
工资收入的查控也仅限于正式单位的人员,对于打工族和个体户无法掌控。
而且只能查控被执行人本人名下财产,对于转移财产多无能为力。
单凭自愿申报,在没有和公安一样的侦查审讯权和能力的情况下,即使“穷尽”了现有执行手段,也是很难判断“确无可履行财产”的。
即使确无可履行财产,也不能说被执行人就丧失了履行能力。
实际上,自原始社会以来,除非是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任何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所得除了保障自己的生存所需之外,都会有一定的劳动剩余,多少都会有还债能力,根本不存在完全“执行不能”的可能性,即使不能一次性还清,分期还债总是可以的吧。
八、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试图用社会舆论手段解决法律问题
道德是一种软约束,只能在一定程度下调整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表现为说教和情感感化。
法律是硬约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它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使用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根本功能是惩罚。
法律基于道德,但高于并引导道德和舆论。
法律和道德性质地位作用不同,能解决的问题和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试图用道德手段来解决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是徒劳的,达不到目的的。
实际上,不守信用的老赖们并不是不不知道“欠债还钱”的道理,也不是不知道失信食言是不道德的,而是看到了失信成本已经远低于守信成本,虽失信但产生的可观利润已经让他们对可能受到的一点惩处无所畏惧。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提高了对失信赖帐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居高不下的案件率表明,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而法律依据的缺失和打击力度不够才是主要原因。
不去寻求法律手段,反而老在道德和舆论方面作文章,放弃强制力量转而寻求社会舆论手段,自废武功,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近年来的街头电子屏公示、为老赖定制彩铃等是这个思路。
九、认知的错位,严重影响了法院做为国家暴力机构的作用发挥
法院是国家的暴力执行机构,其基本职能是运用强制力量和暴力手段来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
虽然离不开宣传和教育,但它毕竟不是宣传和教育机构。
有人担心强制手段的运用不利于“激励”老赖主动还钱,导致对失信赖帐行为打击无力,严重影响了法院做为国家暴力机构的作用发挥。
特别是在当前失信赖帐行为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逐年增加,在打击力度明显不够的情况下,还为失信黑名单设置两年有效期的举措,就是这种错误观念的一种体现,这是法制建设的倒退。
“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
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以道德感化或思想工作是难以奏效的。
传统上,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老百姓一般是羞于打官司的,特别是发生在亲朋熟人之间的借贷,不到万到得已不会轻易诉诸法律,被起诉到法院的一定是道德和舆论力量已经无法约束,非法律途径和强制手段无法解决了。
事实上,真正没钱还的欠债人,一般也不会被起诉到法院。
因为毕竟是拿了别人的钱,一般会因情况真实态度较好而取得谅解,而且没多有少的总会还一些的。
而被起诉到法院的老赖也多是真正的老赖,不仅有钱不还态度还很恶劣,电话不接,各种联系方式拉黑,或者干脆肉身跑路,目的就是逐步疏远债权人,逃避债务。
对于这些人,指望其良心发现主动还钱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如果有那样的道德水准和思想觉悟,就不可能失信赖帐了。
十、固守“民事不入刑”的滞后观念,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
法院是执行机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以暴力为后盾,坚持民事不入刑,等于放弃了这个强有力的后盾,不种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现有法律手段中,虽然有“拒执罪”可用,但实际判刑率极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在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执行467.3万案件中,仅有1145人给予刑事处罚,连千分之三都不到,这种的概率如何起到震慑作用?
有报道称,江苏丹阳一个身背5亿巨额债务的老赖,自己和家人却住着两座价值千万的独栋豪宅,别墅装防弹玻璃,家中茅台一堆,极尽奢靡。
就是这样一个涉案众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失信赖帐者,竟然没有被判刑,没有被通缉,长期逍遥法外,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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