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非法集资宣传材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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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目前我国合法的集资活动包括哪些?
(1)股份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发行股票;
(2)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
(3)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相关法规发行金融债券;
(4)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依照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证券等。
七、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八、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有什么特征?
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
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同时,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
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
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
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
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九、林业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目前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最主要的形式是“托管造林”。
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
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
“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的欺骗手段包括:
1、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
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2、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
“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3、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
“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
而实际上,林业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4、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
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5、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
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
《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
6、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好感。
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
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
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
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十、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1、售后包租。
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2、返本销售。
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
3、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店铺等。
具体宣传形式有:
“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
如果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二、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
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
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
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十三、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
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
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
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
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
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十四、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
其突出特征是:
以高额
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五、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十六、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
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
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
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
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
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以下五种:
一是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
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二是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经营”等幌子,打着已注销或并不存在的企业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参加传销;
三是传销
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即“杀熟”,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职业介绍、招聘兼职为名,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后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严重背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五
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不少传销还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集中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
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
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
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
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网络具有虚拟性。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
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
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
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
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三是推出三种投资方式:
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
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总之,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
同时,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
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
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
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从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十九、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二十、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
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善良、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二十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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