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应对和处置网络谣言的经验做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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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互联网法规体系。
自1997年起,德国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内逐步建立了涵盖11类法律的互联网法规体系,以规范互联网秩序。
在专项立法方面,德国《信息自由和传播服务法》规定,一是授权内政部设置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二是明确网络服务业者对非法内容传播负有法律责任,三是将对儿童有害的网络信息定为非法。
在普通法律延伸适用方面,德国《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公共秩序法》等多部法律均有与网络言论问题相关的条款,直接适用于网络谣言管制。
(2)开展网络审查。
德国政府对待“破坏国家民主秩序”的网络言论从不手软。
目前,德国有权实施“网页内容审核”的政府部门主要有两个:
一是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
二是家庭部下辖的青少年有害媒体审核署。
(3)基于问责制加强舆论引导。
发生重大公共事件时,政府会及时启动“标准流程”对外说明情况。
以禽流感疫情为例,德国在抗流感药物销量猛增、公共交通量显著减少后,德国多家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分别开设网页,发布每日疫情最新进展,从多个层次公布当局应对措施,并开设24小时热线电话以解答民众疑问。
90%的德国民众表示对政府应对措施很满意。
希腊
(1)打击网络谣言有法可依。
根据希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条目的明确规定:
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谣言,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希警方据此展开对网络谣言的监控、查处等执法行动。
此外,希新闻、出版、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相关部门和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范和操守准则。
(2)监控网络谣言双管齐下。
为有效发现、应对和管控网络谣言,希警方采取了官方监控体系和私营调查公司配合行动的模式。
希警察总部专门设立“网络犯罪监控分队”,专事发现、查处包括散布网络谣言在内的网络犯罪活动。
同时,希警方还与专业的民营媒体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由其对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电视、广播和网站等四类目标及主要国际新闻媒体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并通过其网站实时向警察总部传输所获情况,供警方研处。
(3)应对网络谣言多式多样。
当警方发现并确认网上出现范围较大的谣言或不利于政府的舆情时,即在第一时间迅速通过政府和警方网站、电台、电视台、新闻发布会、短信群发、电话告知以及“脸谱”、“推特”转载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披露官方观点,澄清相关事实,针对谣言展开正面宣传攻势,力求将其扑灭于初起阶段。
警察总部新闻发言人还通过官方微博不间断地实时发布信息。
同时,警方侦查部门及时介入,对造谣、传谣者展开犯罪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将犯罪证据移交公诉部门,以便对罪犯提出指控。
新加坡
(1)严格立法,避免互联网成为滋生谣言的温床。
主管互联网的传媒发展局要求,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必须事先注册。
同时,政府在渠道管理方面设立了专门法律条款,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互联网内容供应商负有屏蔽、封堵某些特定网站、信息和言论的义务。
供应商如不能履行义务将被罚款、暂停营业执照直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严格审查,防范网络谣言的兴起与传播。
根据《互联网操作规则》,新加坡政府保持对网络信息的审查权。
对公共安全和国防不利的信息,不利于种族团结和宗教和谐的信息,败坏公共道德、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信息,禁止在互联网上交流。
新加坡法律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有自行检查的义务,传媒发展局也对网络信息进行严格监管和审查。
新加坡警察部队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网络警察,重点对网络论坛、社交网站和博客进行监控和审查,一旦发现非法信息,经调查后可要求网站采取关闭论坛、封禁网站账户等措施,封堵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
(3)严格执法,打击恶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行为。
(4)加强引导,及时公布真相以正视听。
对于具有一定恶劣影响的网络谣言事件,新加坡警方都会发起社会舆论公关行动,及时发布信息,公布事实真相,将民众受谣言误导的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
日本
日本社会法律和管理制度较为健全,互联网行业自律意识较强、管理方法较规范,网络谣言案件总体较少。
但在涉及“3·
11”大地震等全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时,日本互联网也出现了不同形式的虚假和不实信息。
对此,日本政府通过法律、行政、警察等部门,对互联网行业予以规范和指导,并借助网络和媒体力量及时消除谣言影响。
一是依据现有法律规范上网行为预防网络谣言传播。
目前,日本《刑法》等法律适用于处理互联网谣言案件。
一旦发现存在散布虚假、不实消息等行为触及相关规定,即可依法予以处理。
例如,《刑法》第233、234条规定,散布谣言、破坏他人信用、影响他人正常业务者,均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日本国会针对互联网通信发展提出了《应对情报处理高度发展之刑法修正案》,特别针对防范计算机病毒、合法使用网络数据、保留访问记录等作出相关规定。
另外,日本《互联网终端营业规范条例》规定,必须对网吧上网人员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同时要求对其网上行为记录保存3年。
违者处以6个月停业处罚,拒不执行者则处以1年以下徒刑及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违法顾客则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二是通过警察等政府部门监督和网络行业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方式管控谣言。
日本“3·
11”特大地震发生后,其国内网上出现“国道管制解除,职业罪犯进入灾区”、“杀人暴行频发,不得单人独行”、“外国人盗窃团伙猖獗”等不实传言。
对此,日本警察厅及岩手、宫城、福岛三县警方于2011年4月1日采取措施,在灾区避难所分发传单,呼吁民众不要听信谣言。
同时,加强网络监控力度,要求相关网站删除所发现的数十条网络谣言。
4月6日,日本政府负责灾区安全事务的跨部门管理团队鉴于网络谣言增多的情况,责成总务省对互联网行业协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其根据《应对互联网违法信息相关指针》,依法删除违反法律及公共道德的不实言论。
墨西哥
(1)完善相关立法,震慑网络谣言。
2011年8月,韦拉克鲁斯市“炸弹恐怖威胁学校”网络谣言造成当地社会秩序混乱后,2名造谣者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在被关押22天后获释。
该州议会9月20日通过《动乱法》,规定制造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犯罪行为,处以1-4年监禁和500-1000天薪金的罚款。
此后,联邦政府和其他各州也纷纷出台相应法律对网络造谣者加以震慑。
(2)赋予网络警察部队新职能,允许屏蔽网络谣言。
墨西哥于2000年成立以网络技术专家为主体的网络警察部队,基本职能是打击网络犯罪。
随着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政府决定赋予网络警察部队新的职能,即搜索、屏蔽网络谣言,追踪造谣者,力求将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3)提高信息透明度,打压网络谣言生存空间。
墨西哥政府认为,增加信息透明度能从源头上阻止网络谣言传播,防止民众轻信谣言而造成社会动荡。
政府在各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诸如打击毒品贩卖、反腐、就业和预防自然灾害等普通民众关心的信息,加强信息透明度,使网络谣言不攻自破。
(4)政府高层带头引导网络舆论,有力回击谣言。
墨西哥总统卡尔德龙利用推特网络平台,主动加强和民众的沟通,亲自解答民众关心的问题。
针对个别网络谣言,通过澄清事实、耐心引导等方法对传谣者予以有力回击,并呼吁民众勿轻信网络谣言。
看国外如何严厉监管网络
2008年11月5日,也就是奥巴马赢得美国总统选举一天之后,一名叫内森·
瓦恩斯的美国男子向美国陆军征兵司令部发送恐吓奥巴马的邮件,威胁要刺杀奥巴马。
不过很快,他便被警方逮捕,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刑罚。
许多西方国家都标榜言论自由,乍一看,它们对互联网似乎没什么管制。
但实际上,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网络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日益猖獗,像美国一样,很多西方国家政府和社会,都对互联网衍生出的问题深恶痛绝,对网络监管日益严密,对网络犯罪打击也绝不手软。
网络安全危机四伏
德国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2009年发布报告说,德国的互联网犯罪形势“极其严峻”,其中尤以“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信息”的行为最为严重。
在日本,未成年人因登录成人社交网站而受到伤害的案件也屡屡发生,如一些色情网站以招募兼职为名诱骗女学生卖淫,一些少女与在网络相识的男子见面后被迫拍下不雅照片并因此受到要挟等等。
根据日本警视厅网站公布的数据,2009年通过手机上网遭遇伤害的未成年人达176人,大大高于2008年的128人。
澳大利亚最大的电讯公司“澳大利亚电讯”最近委托一家民调公司对500名年龄在10岁到17岁的在校学生的家长进行问讯调查,发现65%的家长都认为网络影响了孩子的学习,让他们难以专心做家庭作业。
这项于7月19日发表的网络安全研究报告显示,多数在校学生的家长都认为,像Facebook和Twit-ter这样的网络服务工具已经严重分散了学生的精力,影响了学生的学习。
在韩国,所谓“网络暴力”已引起了一系列悲剧事件。
2005年6月,一名女孩因未清除其宠物狗留在地铁座位上的排泄物,被人用手机拍下后传至网上论坛,从而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最终患上精神疾病。
2007年初,一名韩国当红女歌手(UNee)也因不堪忍受网络恶毒言论而自杀身亡。
2008年10月,“崔真实放高利贷”的传言在网络上不胫而走,导致这位韩国影星备受困扰而自杀身亡。
2009年9月,某医院医务人员因在网上散布竞争对手医院“耽误产妇”的谣言,给对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更有甚者,恐怖分子经常利用互联网传递情报、进行鼓励宣传,甚至组织实施犯罪活动。
作为恐怖主义的“重灾区”,美国的司法和情报机构这双“看不见的手”无时无刻不注意着互联网上的一举一动,甚至私人电子邮件的内容都受到它们的监控,凡是含有涉及威胁国家安全关键词等敏感信息的内容,都会引起情报部门的关注。
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专设网络安全局,负责在网络空间执法。
它们不仅打击网络“黑客”、性犯罪分子,还负责打击危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和竞争力的行为,以及涉及网上欺诈的有组织犯罪行为。
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严管互联网的不仅是美国政府,随着涉及网络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和多样化,各国政府对于网络监管都不遗余力,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1997年8月,德国政府开始实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内容提供方、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和网络搜索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着重限制包含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种族主义的言论,尤其禁止与纳粹相关的思想言论与图片在互联网上传播。
德国对互联网的最高主管部门是内政部,其下属的联邦刑警局具体管辖。
该局自称,“夜以继日地、系统地、不需任何由头地分析对警方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儿童色情内容,同时视情取证、保留证据、提供证据”。
为此,德国联邦内政部和德国联邦警察局专门组织了色情犯罪专家和技术力量成立了类似“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24小时跟踪分析网上出现的可疑情况。
德国政府还在2009年出台了一部反儿童色情法案——《阻碍网页登录法》。
根据此法案,联邦刑警局将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
该法案已经获得德国联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不仅如此,德国政府还在制定新的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法案,将由原来的“封锁”网页改为“删除”网页。
政府将在所有法律草案基础上集中致力于删除网上儿童色情网页,并最终出台一部以“删除”为重点的反儿童色情法。
为将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日本政府在《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中,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律要求,手机网络运营商在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手机中安装过滤有害网络的软件;
电脑厂商在向未成年人用户出售产品时,必须为其日后安装过滤软件提供便利;
在客户提出要求时,运营商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过滤服务;
监护人则有义务掌握未成年人的上网情况,并通过安装过滤软件等手段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管理等。
“黑名单”联手“实名制”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互联网审查机构的国家。
早在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气通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根据该法令组建了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主要业务包括接受不良信息网上举报、对网络进行监察、为网络纠纷进行仲裁、关闭国内非法或不健康网站、屏蔽国外不良网站等内容。
2008年,韩国政府新成立了“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接手了上述职责。
2001年,韩国先后颁布了《不当互联网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禁止互联网服务商接入所有被韩国政府列入“黑名单”的网站,要求为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在网吧、公共图书馆和学校等场所安装过滤软件,并引入内容分级管理制度。
同年,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经过审查鉴定,出台了一份包含11.9万个网站地址的“黑名单”,要求互联网5服务商加以屏蔽。
此外,为健全网络管理法规,韩国政府近年来还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案。
这些法律规定,在网络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并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慌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被认定为“对青少年有害内容”但却未遵照有关规定履行年龄认证并作出明显标识的,经由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审议,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网管”进行删除或限制,情节严重者可受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的惩处。
对泄密和其他违反《国家保安法》的行为,则将根据相关法律另行制裁。
此外,韩国还开通了名为“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的投诉渠道来监督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传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热线电话以及网络在线进行举报。
为规范网络行为、减少不良信息,韩国政府还逐步推动“网络实名制”的实施。
2005年10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韩国政府发布了实名制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认证方可使用。
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发布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
由此,韩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强行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2007年6月,韩国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实名制,而从2009年4月开始,实施实名制的范围扩大到日访问量超过10万人的153个网站。
网络监管全民动员
对于网络监管,动力不仅来自政府层面,现在整个西方社会都认识到了互联网犯罪的威胁,如果网络管理不当,会给个人、家庭和整个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对网络安全齐抓共管,形成了全民动员严管互联网的态势。
除了内政部外,在联邦政府层面,德国家庭部设立了青少年有害媒介联邦检验局;
在州政府层面设立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委员会,其下还设立了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
它们共同对德国媒体、网络实施监管,判断其传播的信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是德国网络色情内容监管方面最活跃的机构,处理了德国超过八成的网络色情信息传播事件。
该公司要求各服务提供商遵守相关青少年保护规定,敦促网站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
如果要求没得到回应,公司将通报国家相关机构。
与此同时,公司还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尽最大可能对提供有害内容的国外服务提供商施加影响。
除了国家方面的管制,政府要求网站必须主动配合青少年保护工作。
在德国,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应用“成人认证系统”,通过输入个人信用卡信息、身份证等不同方法来确认访问者的年龄,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针对互联网犯罪受害者多为青少年的特点,国营的澳大利亚通讯公司专门推出了介绍网络安全的网站,其内容包括如何指导家长监督孩子们使用网络和通讯工具,像Facebook、T
w
itter、MSN和聊天室等,以及如何指导高年级的孩子处理好玩与学的关系,寓教于乐,实现玩耍和学习两不误。
日本各大移动网络运营商也纷纷推出应对措施,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
如KDDI公司曾推出面向小学生的手机,用户仅可与已保存的电话本内的人通话,手机还配有定位功能和报警器。
与以往的儿童机型相比,这款手机完全删除了网络浏览和短信功能。
同时,各种民间组织也在为防止儿童接触网络有害信息而努力。
如日本软银公司和NPO法人企业教育研究会共同展开的“考虑手机——信息传播道德课程”项目,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立了课程网站。
据NPO法人企业教育研究会的荒崎介绍,自去年12月开通以来,已经吸引了两万多用户。
在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日本未年人网络环境已经出现改善,未成年人受害者数量呈下降趋势。
日本警视厅公布的数据表明,2009年上半年,因上交友网站而受害的未成年人为265人,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5.6%。
各国打击网络谣言实例
2006年,美国一女子因在网上被另一名女子称为“骗子”、“行骗大师”且持续时间达十个月之久起诉对方诽谤罪,获赔1130万美元,创了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2008年10月,韩国女星崔真实不堪网上谣言困扰、上吊自杀。
警方随即展开了打击互联网谣言的行动,逮捕了2030人,其中11人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刑拘,另外2019人也被起诉。
被捕者中59%涉嫌诽谤或藐视法律,23%涉嫌勒索,18%涉嫌网上骚扰。
2009年,泰国曼谷一位股票交易员在互联网上散布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健康状况的“不实谣言”,引发国内股市大跌。
曼谷刑事法院裁定,该交易员违反了泰国“计算机犯罪法”,而且国王应该得到尊崇,“不应冒犯”,最终判决该交易员四年监禁。
2011年8月,英国伦敦发生大规模骚乱并一度蔓延到全英7个城市,英国首相卡梅伦要求严惩肇事者,超过3000人被拘捕,其中两名青年因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煽动骚乱而被判刑4年。
2012年9月,墨西哥中部墨西哥州尼萨市内一起司机争抢拉客事件被一些年轻人在社交网站上渲染成“黑帮杀手”的重大暴力犯罪“新闻”,夸大其词的博文和照片被广泛转载,最终造成附近几十万居民惶恐不安,几百家商店临时歇业,数所学校被迫停课。
墨西哥州联邦警察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缉拿肇事者,但由于该国互联网监管力度较低,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引发民众强烈不满。
网络谣言全球喊打
互联网及其新应用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便捷,并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但与此同时,各类谣言也借助网络平台迅速传播,对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危害。
对此,各国或出台相关法律、或采取多重措施,全力打击网络谣言这一全球“公害”。
谣言有害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等新媒体的兴起,网络谣言层出不穷,造成的恶劣影响令各国深受其害。
今年3月2日,一则消息通过社交网站“脸谱”、“推特”、手机短信等媒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吉拉德高中迅速传播。
消息称,该校17岁男生奥斯汀·
卡纳将于次日、也就是该校发生校园枪击案一周年纪念日之际携枪上学。
第二天,卡纳所在班级半数学生选择留在家中或从学校早退。
当地警方随即前往卡纳家中调查取证,最终判定传言不实。
然而谣言的影响已然形成:
卡纳在公共场合被人指指点点,他的父母担心孩子心理受到严重伤害。
无独有偶,2011年8月,墨西哥韦拉克鲁斯州两名少年在“推特”上发布32条消息,声称当地一所学校发生枪击案,有学生在事件中受伤。
当局经过调查发现,此事纯属子虚乌有,但两名少年发布的信息已在当地居民中引发恐慌。
普通人为谣言所害,公众人物更是无可避免地成为网络谣言攻击目标。
以美国总统奥巴马为例,据民间组织“事实核查”网站统计,自2008年3月到今年3月,至少有30余则关于他的不实消息通过网络等途径广为传播,其中“奥巴马并非美国公民无资格竞选总统”的消息甚至迫使其竞选团队公布他的出生证明材料进行辟谣。
被谣言“击中”的还有法国总统萨科齐。
2010年3月10日,法国《星期天日报》网站刊登一篇博客,称萨科齐和妻子布鲁尼婚姻亮起“红灯”。
在英美等国多家媒体的大肆炒作下,事件引起全球关注,以至于法国情报部门介入,对谣言制造者展开调查。
法律严惩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言论无所约束。
一旦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国法律明确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煽动社会动乱、煽动种族歧视、损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鼓动和推介反社会道德(例如推介自杀方法等)、不实广告宣传等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处3年徒刑和4.5万欧元的罚款。
据纽约资深律师黄晓夫介绍,在美国,即便不知道诽谤者姓名,受害者同样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则有权要求网络公司根据IP地址提供被告的通讯记录。
如果经裁决确属诽谤言论,原告可以要求法庭发出禁令,要求被告和网站不得继续发表诽谤言论,撤销已经发表的诽谤言论,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网络言论,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可依法调查。
《德国刑法典》第276条明文规定,凡是明知传闻有误、并会在广大人群范围内产生不安、由此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应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
如果这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违法者应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处罚。
肯尼亚法律规定,通过电信网络发送明知为虚假的消息,且以令他人烦扰、不便、焦虑为目的的,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面临5万先令(约合600美元)罚款和3个月拘役。
通过无线电通信手段发送或试图发送任何据其本人所知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并可能损害任何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服务,或危及任何人、交通工具的安全,即属违法行为。
一经定罪,最高将面临100万先令(约合1.2万美元)罚款和5年有期徒刑。
泰国于2007年出台《电脑犯罪法》。
其中第14条规定,在计算机系统上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或者公众造成损失,或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引起公众恐慌,或违反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条款者,将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或最高10万泰铢(约合3240美元)罚款或二者并罚。
第15条则规定,网络运营商如故意支持或允许在自己管理范围内发生第14条规定的情形,将以同罪论处。
法外监管
虽然各国纷纷出台法律,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加以惩处,但与此同时,立法争议及可操作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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