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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部信息的,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部信息的,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容和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
(五)分析师会议(如有)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的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
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通过、电子、传真、接待来访等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在公司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
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如有)、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遣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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