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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职业卫生评价及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
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
对噪声源应采取隔音消音措施;
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水、护、密、风、管、宣、革、查等综合治理措施。
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
要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
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
第十八条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九条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质量安全环保处申报,登记备案。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条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
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
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诊断。
第二十二条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职业卫生机构出具证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经油田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
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所在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二十四条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
第六章计划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负责提出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和非职业性)计划,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编制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经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对职业健康计划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和整改。
第七章防护经费
第二十七条开展健康工作的经费,每年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编制计划,纳入油田公司财务预算,用于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八章员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员工权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
(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
(三)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员工义务:
(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第九章健康工作奖惩
第三十条油田公司将健康工作考评纳入HSE体系管理中,并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考核,依照油田公司《健康安全环保考核奖惩办法》予以奖惩。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为规范员工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田公司全体员工为健康监护对象。
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以下简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对象。
第三条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承担。
第五条健康监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油田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分别按开支渠道安排支出。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油田公司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控股公司。
第二章健康检查类别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
包括:
1.就业前健康检查。
对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
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退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
3.应急性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4.离岗健康检查。
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
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第九条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第三章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十条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60号)执行。
第十一条应急性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素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项目由职业病诊断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非职业性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原则上以年龄段确定。
1.30岁以下员工主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光片等项目,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
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X光片检查。
以上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50岁以上员工和处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第四章健康评定及预后处理
第十四条健康检查结束时应组织个体健康评定。
每3年应组织一次群体健康评定。
1.个体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
2.群体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构成比等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
体检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六条对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员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以及职业禁忌症人员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措施并做动态观察。
第十七条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非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归档,实行动态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全面、准确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为改善劳动环境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中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危害因素为检测对象。
有国家卫生标准或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职业危害因素为重点检测对象。
第三条检测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
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检测;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
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油田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油田公司年度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分别按开支渠道安排支出。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控股公司。
第二章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划分
第七条有害作业场所(岗位)指受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粉尘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其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1.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为一个场所(岗位)。
2.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员工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场所(岗位)。
3.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场所(岗位)。
4.凡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场所(指石油生产单位)。
5.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场所;
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场所。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无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仅受相邻场所(岗位)影响时,不列为职业危害因素场所(岗位)。
第九条临时性生产场所或岗位(指每年连续生产不足三个月或间断生产累计不足四个月的作业场所),暂不列入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统计。
第三章检测点的设立
第十条检测点指在有害作业场所中根据检测的目的和现场调查结果选出的、作为长期或定期检测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
其设立原则如下:
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
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
2.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3.同一场所(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同一岗位可合并设点。
4.移动式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检测点,10米以上设2个检测点。
5.物理因素检测点应根据各自的测试规范要求定点。
6.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场所,分别设1个检测点。
7.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但改进前后检测点应尽可能一致。
第十一条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检测点确定后、变动或取消,须经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第四章检测方法与周期的确定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毒物、粉尘、物理因素等检测方法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
第十四条检测周期的确定。
1.粉尘及有毒作业场所的检测周期,按《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及《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的分级原则进行。
○级作业场所每2年检测1次;
Ⅰ级作业场所每1年检测1次;
Ⅱ级以上(含Ⅱ级)作业场所每半年检测1次。
2.噪声、局部振动、高频、微波作业场所合格的每两年检测1次,超标的每年检测1次。
3.高温作业场所每年在当地气温最高月份检测1次。
第十五条炼化企业检测周期的确定。
1.毒物检测周期参考或比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原则上划分以下四种:
Ⅰ级(极度危害)毒物,每月1次;
Ⅱ级(高度危害)毒物,每2个月1次;
Ⅲ级(中度危害)毒物,每季1次;
Ⅳ级(轻度危害)毒物,每季1次。
2.粉尘检测参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检测方法》(GB5748-85),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原则上划分以下三种:
含游离二氧化硅大于50%的粉尘,石棉尘,每月1次;
含游离二氧化硅10%~50%的粉尘,滑石粉,每两个月1次;
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粉尘及其它粉尘每季1次;
有毒粉尘应视为毒物,并按毒物的要求进行检测。
3.物理因素检测
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
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一般每半年测1次。
设备噪声,首次检测时应作频谱分析,数据可作长期参考。
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
局部振动每年至少检测1次。
高温作业气象条件应在每年最热月份,在不同时间内检测3次。
微波、高频、激光、射线检测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验收时,须连续采样检测3天,每日上、下午各1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连续检测至少3次。
第十七条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检测3天,每天2次。
第五章资料管理及报告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并对以下资料(不局限于以下资料)进行使用和管理。
1.有害因素检测报告。
(1)日常性检测报告。
即有害作业场所中定期定点的检测报告。
(2)系统性检测报告。
即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报告、现有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的检测报告。
(3)事故性检测报告。
即发生健康事故时的检测报告。
2.各种卫生学评价报告。
3.有关报表。
主要反映场所(岗位)、作业点检测率及合格率的报表等。
第十九条检测资料由油田公司统一建档管理。
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检测结果报告书保存十五年以上,凡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等重要资料须永久保存。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关于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通知
中油冀安【2008】100号
按照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单位配备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工种参照《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冀东油田员工(滩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执行。
2.《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冀东油田员工(滩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规定了最低配备数量,各单位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后,统一进行采购。
3.各单位对自定护品按需进行配备,采购计划应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
4.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更换等按公司《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执行。
附:
1.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2.冀东油田员工(滩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3.自定防护用品一览表
附表1:
冀东油田员工(陆地)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序
号
护品名称
主要工种
采注输
原稳
操作工
酸岗位
电工
电气
焊工
机械
化验工
驾驶员
招待员
科研设
计人员
保管员
中式
烹调师
油气管线安装工
微波通信机务员
机关
人员
1
防静电工作服
夏
1年/套
2年/套
2
春秋
4年/套
3
防寒
4
一般防护服
5
6
3年/套
7
防酸碱工作服
8
9
10
焊接服
11
12
13
防静电衬衣裤
14
防静电毛衣裤
15
普通毛衣裤
16
隔离防护服
1年/件
17
防寒皮背心
18
防寒大衣
5年/套
19
雨衣
(防酸碱)
20
围裙
1年/条
21
套袖
1年/副
22
管理服
23
防砸滑刺耐油工作鞋
单
1年/双
24
2年/双
25
防静电耐油工作鞋
26
3年/双
27
普通
工作鞋
28
29
绝缘
30
31
雨鞋
4年/双
防酸碱耐油
32
安全帽
2年/顶
33
防寒安全帽
34
普通单工帽
35
普通防寒工帽
36
防晒帽
1年/顶
附表1注:
主要工种及类似工种:
采注输工种:
主要指采油工、注水工、输油工及相近工种,即各作业区及集输公司集输工、管道工;
原稳操作工:
主要指油气处理厂各岗、C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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