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及变更造价审核管理作业指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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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变更造价审核管理作业指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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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工程及造价变更的管理。
2.控制目标
规范变更流程和权限,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现场工程变更的结算效率。
3.术语和定义
3.1.工程变更:
指所有经甲方批准认可的设计变更、材料替代、工地现场条件改变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和单价变化、取费标准改变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等。
3.2.现场签证:
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分为经济签证和技术签证。
1)经济签证:
经济签证(如点工等),主要用于现场清理、因甲方或设计修改原因造成的返工、误工等,且工作内容无法定量描述又无法套用定额的零星工程。
2)技术签证:
已有正式施工图纸但工程局部做法调整;
没有设计图纸的附属工程施工等(含现场三通一平做法等);
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总平面布置调整;
较大的建筑做法调整;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
3.3.现场签证原则:
1)按权限审核:
现场签证的办理至少要经过技术、经济成本两层级的审核方可办理;
2)权责统一:
现场签证单的发出以项目部为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流转接口,执行以甲方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为准;
3)严格现场经费签证;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工程师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
例如:
由于业主或别的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机械台班窝工,后者只负责租赁费或摊销费而不是机械台班费。
4)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
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现场工程师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
5)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不能做签证处理。
临设的布局、塔吊台数、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严格审查,不能随便做工程签证处理。
6)工程签证单项目部要随时留一份,以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
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7)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重复计取。
8)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
属于工程签证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4.职责
4.1.财务部成本组
1)审核所有签证,提出签证建议
2)定期对现场签证情况分析汇总,提出相应的成本管理建议。
4.2.工程管理部
1)审核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发出的【现场签证申请单】
2)对承包商报送的现场签证中的工作内容/工程量进行确认,进行成本估算
3)督促承包商对每月现场签证进行汇总,并结算;
4.3.采购部
1)参加工程变更的实测并签署意见;
2)负责根据工程变更签证价款变更内容与承建商修订执行合同内容;
3)负责把变更信息传递到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
4.4.总经理:
审批5万以下的签证,月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或项目总签证低于总造价1%的签证。
4.5.董事长:
审批5万以上的签证,月累计总额超过50万或项目总签证高于总造价1%的签证。
5.管理流程
6.流程说明
6.1.签证分类
6.1.1.现场签证的划分(按类型分)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或增减工程量。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按合同规定可以计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4)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5)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6)招标过程中暂定价材料的价格确定。
7)合同以外增加的工作量。
6.1.2.现场签证的划分(按紧急程度分)
1)特急现场签证:
不能事先控制且如果迟延执行将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
a)其紧急与否的界定由项目经理负责,并负责此类现场签证的审批;
b)其处理方式为先行执行并洽谈价格再补办相关手续。
(注:
为加强工程管理,特急现场签证的数量应当尽量减少,必要时统计发生此类签证的数量以加强对项目部的考核。
)
c)特急签证应当在施工完毕后10天内参照6.3-6.7程序完成手续补办及确认。
2)正常现场签证:
可事先论证控制并不紧急的签证。
必须按先估价后施工的原则进行报批。
6.2.变更签证的预审批
6.2.1.项目部或承包商填写【签证申请预审表】,明确签证部位的工程量及预算金额并签署意见。
6.2.2.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现场签证,应在签证项目发生15日内进行签证;
如签证时间跨度较长,承建单位应先征得甲方的方向性签证意见(明确变更内容、议定结算方式并备忘),根据实际发生量进行签证;
超过一定期限未进行及时进行签证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签证。
6.2.3.工程变更价款审核
1)财务部成本组对变更指令的合理性、经济性产生质疑的,可向设计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提出评审建议。
在未得出正式结论前,项目部不得执行该指令;
2)任何新增的项目,在无合同单价作为审核依据、且数额预计超过10万元的,财务部成本组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提供第三方的报价和公司过往合同单价(如有)供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参考。
;
3)单项签证预算在5-10万的,7~10个工作日由总经理审批(此处为建议值,具体时限可自定)个工作日内签完。
10万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10~14个工作日内(此处为建议值,具体时限可自定)签完。
项目公司上报到董事长审批的签证单须附齐相关资料,如工程量计算过程及依据、简图及记录、组价明细及依据等。
4)经过审批的变更价款,由采购部负责与承建商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并作为今后付款和结算的依据;
5)新增项目价款预计超过50万元、且与原工程无必然联系、在施工工序上无依附关系的,应优先考虑通过招标程序来决定价格和承建商;
6)涉及减少合同工作和合同责任的设计指令和项目部工程管理指令,财务部成本组应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核,以保证在后续的付款上不会发生超付。
6.3.签证的发出与实施
6.3.1.【签证申请预审表】经审批同意发出【工程指令单】,由工程管理部签发【工程指令单】发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办好收发手续。
6.3.2.施工单位按指令内容组织施工实施,监理单位、项目部须对签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核实执行结果。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任务完成的,督促整改,直至完成。
6.4.签证申请的提出与确认
6.4.1.承建商收到工程指令及委托书等函件时,如果涉及到返工,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项目部主管工程师核定返工工作量。
未能立即行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
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作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不得给予认可。
6.4.2.施工单位根据上述具体情况据实提出签证申请,并编制初步预算附相关证明文件,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部审核。
6.4.3.项目部在接到签证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指令实施情况进行量价复核。
现场核对后的7天内,承建商应提出【变更签证确认单】,项目经理对照合同规定,填写【变更签证确认单】并签署明确意见,签证造价确认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4.4.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程量确认,同时做好原始情况记录(如照片、录相资料等)。
6.4.5.签证的审查内容
1)审查签证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
2)审查发生的项目、时间、部位和范围是否准确;
3)审查签证发生的原因是否阐述清楚;
4)审查签证项目的做法是否明确;
5)审查签证项目增减工程量是否准确;
6)审查有无相应的图纸或说明;
7)对签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如有变化或调整,及时向造价工程师反馈。
6.4.6.审核意见要求
1)一般情况下,各层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2)工程主管工程师应对签证事实的真实性做出说明,对经现场核实的工程数量准确性做出判断(经书面计算的工程数量不需主管工程师核定),对承建商完成的图纸尤其是尺寸进行核对。
3)项目经理需对签证内容是否属于承建商合同责任做出判断,复核经主管工程师核定的工程数量,并提出价格建议;
4)项目经理在主管工程师审核意见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5)工程管理部经理在综合以上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程专业方面的专业审核意见;
6)总经理需要对签证内容是否属于承建商合同责任、工程数量、价格提出审批意见;
7)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
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该签证无效。
8)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承建商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
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
9)签证中涉及承建商之间相互索赔的,项目部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承建商。
6.5.签证造价确认
6.5.1.施工单位须于完成指令工作后10天内提交【工程变更造价申报表】、【工程变更预算明细表】,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部、造价工程师审核确认工程量及所附图纸,根据上述资料按要求与施工单位核对签证造价,出具【工程变更造价确认单】交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核,复核无误三方签章确认。
6.5.2.财务部成本组审核【工程变更造价确认单】通过后,根据申请报告、指令单、内部预审批表及复核意见,填写【变更签证确认单】中造价部分,附后上述变更资料及造价确认单提请按权限审批。
6.5.3.财务部成本组经济签证审核职责和内容
1)审核签证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
2)对现场工程量进行复核,并负责按图纸计算签证工程量;
3)计算签证费用;
4)对签证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做出费用调整
6.5.4.审批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部签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6.6.签证的结算
6.6.1.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签证内容和工程变更造价确认单,编制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需“一单一价”。
【变更签证确认单】应作为结算的依据。
经工程管理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审批手续齐全的【变更签证确认单】才能进入结算程序。
6.6.2.项目部须每日及时将当日产生变更签证申请(若有)发财务部成本组备案。
6.6.3.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须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经项目经理审核确认的现场签证结算,并填写【项目年月现场签证汇总表】,报送工程管理部,经工程管理部经理确认后报送财务部成本组,作为结算依据。
同时上报一份给设计管理部和财务部成本组备份。
6.7.签证的汇总分析
6.7.1.财务部成本组负责对完工的【现场签证申请单】、【变更签证确认单】进行归档保存。
6.7.2.财务部成本组组织每月对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变更签证分析报告】,并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必要时提出改进措施,以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
分析报告提交一份给项目部、财务部、总经理备案。
6.8.签证单的要求
6.8.1.【工程签证申请单】、【变更签证确认单】字迹端正、语意清楚明了,必要时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
6.8.2.签证单必须连续编号。
6.8.3.签证必须由甲、乙、监理三方签字后才有效;
6.8.4.签证单需列出各工程量计算稿,并画出草图;
6.8.5.签证原件一式七份,乙方三份,监理一份,甲方三份(项目部一份,财务部成本组一份、设计管理部一份),测量顾问一份复印件。
6.8.6.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成本组在办理承包商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签证,如发现不合理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签证的原因,并完成正常的审批程序,存档备案。
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签证不及时。
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到竣工决算时再补签证;
2)签证工程量不完整。
签证中往往只计增加工程量部分,而对那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故意漏签,虚增工程量;
3)签证要素不齐全。
现场签证一般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现场签证存在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有的签证内容相互矛盾,偏离事实;
4)现场签证不真实。
特别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往利用其隐蔽性高及求证难的特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从而抬高工程造价。
5)该签证已经办理,又出现的重复签证;
6)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的,无需再办理的签证;
7)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签证,如,施工单位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
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增加等;
8)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预算角度不应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
6.8.7.无效签证
1)签证要素要齐全。
规定工程签证要素不全的,应为无效签证。
2)签证要及时。
规定工程签证的时效,超过有效时间的签证应为无效签证。
3)签证要有顺序。
规定工程签证必须按工程建设进程顺序进行签证,否则应为无效签证。
4)签证内容相矛盾的应为无效签证。
5)重复签证和盲目签证的应为无效签证。
7.相关记录
7.1.签证申请预审表
7.2.工程指令单
7.3.工程签证申请单
7.4.工程变更造价申报表
7.5.工程变更造价确认单
7.6.变更签证确认单
7.7.项目月现场签证变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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