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震规范的网上问答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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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楼面,即9.00处;
C:
4层楼面,即12.600处;
D:
5层楼面,即16.200处。
他的答案是B,只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4.6”的解释。
我觉得不对,应按《高规》,10.2.4条: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
又据7.2.15条:
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故我认为选D。
你的选择是正确的。
2.5、关于砌体抗震墙
《抗规》上,用某段横墙的截面积占总横墙面积的比例来分配地震力时,是用该段横墙的净面积还是横墙到最外边的面积?
参考书上两种算法都有。
看你的问题应该指砌体结构,抗规并没有说就是按面积分,应该是按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分配地震剪力,而等效侧向刚度又有专门的计算规定。
只有小开口墙按墙的毛面积计算再考虑洞口影响系数。
2.6、关于中震设计问题
阅读了您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中震的设计参数,p112表5.1.2-6中8度(394)是否有误?
另外49、98、147、196是否可分别为50、100、150、200?
并希望告知我表5.1.2-6和p113中表5.1.4-3的原始出处。
首先感谢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抱歉394为印刷错误,应为294;
至于49为50等问题主要涉及对重力加速度的取值问题,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取整数,关于“中震”问题是工程中对重要结构或特殊构件的实用处理方法之一,一般按“中震弹性”要求设计(注意:
这是一种近似的考虑方法,基本属于概念设计的范畴),考虑到我国抗震规范实行的是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计算,因此,对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震弹性”的设计措施,“中震弹性”的要求一般多出现在特殊工程的抗震超限审查文件中,公开发行的资料很难找到,很抱歉我也很难提供其原始出处。
2.7、关于砌体结构的γRE问题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为多少?
砌规第10.3.2条:
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1/γRE*[(ηcfVE(A-Ac)+ζftAc+0.08fyAs];
第10.1.5条,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0.85组合砖墙、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
偏心受压、受拉和受剪
0.85
抗规表格5.4.2γRE=0.9
关于rRE问题,砌体规范和抗震规范不完全一样,因此在设计计算时,对砌体结构的问题,按砌体规范确定,当砌体规范无具体规定时,可按抗震规范确定。
2.8、关于地震区的坡地建筑问题
关于地震区坡地建筑问题。
抗震设计时,应避免在坡地建造高层建筑,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措施,形成局部平地,避免问题的出现,局部平地采用永久性挡土墙及其他护坡措施。
对低烈度区、多层建筑等可适当放松要求。
2.9、关于本地区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问题
在《图解手册》一书的p51,说明中的第一条“…而规范在构造措施中与设防烈度相关的要求,指的是本地区设防烈度而非表3.1.3-1中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时的烈度数值。
”但是在p55中的表中确定构造措施时不也调整了吗?
我对p51中的说明没有看明白。
你写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进行提高或降低,而不是以确定抗震措施时的烈度调整后的再提高。
比如说,7度半地区,丙类建筑,建筑场地类别为3类,确定构件抗震等级时,就按照7度来查表。
但是在确定体积配箍率和轴压比时要按8度来查表。
我的理解对吗?
还是p51说明第一条,按照字面意思,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但是在p55表3.3.3-2中,对于乙类建筑7度半地区(0.15g)的3、4类场地上的建筑,确定其构造措施时怎么是9啊?
按照规范3.3.3条的意思,不是应该为8吗?
是不是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措施”这里的8度就是您在p51说明中所说的本地区的设防烈度,即在8度(0.20g)的基础上再提高1度(乙类建筑,3.1.3的规定),所以就变成8+1=9了。
换个说法,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的8度不是调整后的结果,而是调整的基数。
对于某一特定的工程,本地区设防烈度一般是不可调整的(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提高或降低),抗震规范表6.1.1中的“烈度”为本地区设防烈度,而表6.1.2中同样写的是“烈度”,此处的烈度是调整以后的设防烈度,也就是我书中的“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在这一点上没有说清,前后均采用“烈度”,但前后的意义大不一样,只有确定抗震措施等级时,才涉及“设防标准的调整”,P55所有表均是对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其他各处所标注的“烈度”均为本地区设防烈度(如抗震规范表6.3.12中注3提到的9度)。
对于7度(0.15g)、8度(0.3g)Ⅲ、Ⅳ类场地的结构,属于规范要求加强的特殊情况,涉及的也是“设防标准的调整”。
2.10、关于抗震等级的确定问题
抗震等级是根据抗震措施确定还是根据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啊?
因为同一建筑里有不同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有什么区别啊?
地震作用是用于计算地震力的,是吗?
1.抗震措施和构造措施的区别,可仔细阅读抗震规范第2.1.9和第2.1.10条,相关的解释可看我编写的《图解手册》第43页;
2.地震作用是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地震作用计算的内容见抗震规范第5.1~5.3节;
3.应该说抗震等级分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两部分(请注意,抗震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是“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正如我在《图解手册》第136页所说的那样,这条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2节规定的计算时应按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3~6.5节规定的设计时应按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
但对于绝大部分的建筑,其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是一致的。
也正如你关注到的问题,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确定的抗震等级不同时,现行计算程序并没有按规范的要求区分,而采用单一指标。
但是抗震措施是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的啊,以前的考题告诉你是一类场地或三,四类场地的0.15g、0.3g的抗震等级好象是按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
这些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就不同啊。
按抗震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抗震措施规定的计算中,而按构造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构造措施规定的设计中。
2.11、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暗梁和端柱的抗震等级与剪力墙的相同吗?
有可能比框架高吗?
不小于剪力墙且有可能比框架高。
2.12、关于周期折减系数
多层框架结构地震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
抗震规范及混凝土规范有明确要求吗(在混凝土高规及pkpm说明书有介绍,但是否适用于多层)?
关于多层混凝土结构的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值有无比较权威的说法?
周期折减系数取值见我的《图解》手册第76页,数据通用。
2.13、单向地震作用与双向地震计算的关系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与“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有什么区别?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指:
应沿结构的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分析,注意:
是单向地震作用分别计算;
而双向地震作用则是在两个单向地震作用的基础上,采用简单的效应组合方法(SRSS)考虑双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2.14、关于结构体系
规范有“特别不规则体系”这种说法吗?
没有这种说法。
2.15、纯框架结构的地下室设计问题
有一变电楼(室内变电站),7000平米左右,框架结构(按框架计算),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地下室四周为混凝土墙(400厚),地下室内也设混凝土墙(300厚),但室内混凝土墙设孔洞(1500x2100左右),问:
洞口两侧要按抗震规范设置边缘构件吗?
是否按洞口四周加强就可以?
地下室内部设置混凝土墙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不是抗侧(应该不是)则建议可按三级或四级设置边缘构件,洞边可设置洞边加筋。
2.16、关于连梁的抗震等级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框架与剪力墙的抗震等级不同时(如7度区,高度<
60m,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为二级),剪力墙上连梁的抗震等级是按框架还是按剪力墙取?
SATWE软件中规定墙梁的抗震等级同框架梁是否合适?
完全将连梁的抗震等级取同框架梁是不合适的。
建议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的抗震等级同剪力墙,其他连梁的抗震等级可同框架梁。
2.17、关于0.2Q0调整
关于0.2Q0调整,有几个问题:
1.PKPM将最大调整系数默认为2.0,若计算值超过2,则取2。
是否合适?
有何依据?
贵院如何操作?
2.PKPM尚未能实现分段调整。
手工计算的时候,对每段偏上的楼层,剪力较小,调整系数可能超过2,甚至更大的数值。
请问,对顶部的楼层,是否仍要按照高规8.1.4款调整?
3.对地下室部分,如果未设置嵌固,是否需要调整?
如何调整?
如果设置成嵌固了呢?
1.我个人觉得PKPM将最大调整系数默认为2.0,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符合结构抗震设计一般原则(均匀对称)的结构,一般情况下在抗震设计的关键部位不会出现大于2的情况;
当出现大于2的情况(此时Vf不大于0.1V0)时,首先应检查其结构体系是否有问题,框架柱是否过少?
框架是否能真正起到二道防线的作用?
而不能只套用规范公式。
2.对于沿楼高度方向楼层刚度变化剧烈的结构,采用单一的调整段是不合适的,应按规范要求分段调整,程序无此功能时,可人工复核。
3.地下部分一般有刚度很大的地下室外墙,故不宜调整,若地下室与首层相比刚度无明显改变(即没有新加的钢筋混凝土墙)时,应调整。
调整与否的真正要求在于有否实现二道防线可能性,设计应围绕这一要求进行。
2.18、关于重力荷载代表值问题
抗震规范5.1.3条规定: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按表5.1.3采用。
表5.1.3中,吊车悬吊物重力对于硬钩吊车,组合值系数取0.3,软钩吊车不计入。
在5.4.1条的荷载组合公式中,SGE当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1)5.4.1中所说的吊车指的是硬钩吊车还是软钩吊车?
还是都包括?
2)在5.1.3中,悬吊物的重力已经组合到重力荷载代表值当中了(组合系数0.3),5.4.1中为什么还说考虑悬吊物重力标准值?
是不是重复了?
3)5.1.3中的SGE和5.4.1中的SGE含义是不是不一样?
5.1.3中的是GE而不是SGE,5.4.1中的是SGE是效应,此处所指的仍然四硬钩吊车,5.4.1条不明确。
2.19、关于底框结构
现行《抗规》底部框架只能做2层,现有一工程地上2层框架外加一层地下室,变成了3+4底框结构,为了不违反规范条文,现把地下室顶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来满足规范要求,但是存在一个疑问:
1)假如我用370mm厚的砌体墙作为地下室外墙,这样砌体结构可以提供一部分刚度来满足地下室上下刚度比的要求。
2)用钢筋混凝土墙作为外维护结构,这样同样也满足上述嵌固的要求
我的问题是规范上关于嵌固端只是各种限值的要求,并没有材料的要求,是否我的两种做法都可以?
在底框结构中设置地下室应该是可行的,地下室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底框结构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应该没有问题,当需采用砌体墙时应注意底框结构是采用的混凝土抗震墙还是砖抗震墙,这在你的问题中没有交代,因此无法准确判定,原则是当底框采用混凝土抗震墙时,地下室相应部位不能采用砌体墙。
地下室对首层的抗侧刚度比可以通过增设地下室墙体的数量来调整。
2.20、关于梁箍筋间距
在PKPM软件SATWE模块的分析结果图形和文本显示中,梁的配筋简图第一项“箍筋面积”如何应用,我做过一个三级框架,梁的截面为400X350,参数中箍筋间距我输入的是100mm,计算结果显示箍筋面积为“G0.7-0.7”,为什么配筋时出现了“Φ8@80(4)”?
关键是间距80让我很费解。
因为梁高太小,箍筋间距还有梁高1/4的要求。
2.21、在抗震结构的房屋中的次梁设计
在抗震结构的房屋中,非框架梁属于非抗震构件。
对吗?
非框架梁的箍筋弯勾平直段长度是按框架梁取吗?
在抗震结构的房屋中,框架梁以外的次梁属于非抗震构件。
非框架梁的箍筋弯勾平直段长度是按非抗震要求的梁取。
2.22、关于抗震构件问题
在混凝土验收规范中注明的原话“一、箍筋的末端应做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的直径,且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
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且不小于75mm”。
其中“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指的是什么意思?
非框架梁的锚固搭接均是按非抗震走的,取la,但是箍筋的弯勾长度我觉得还是应该按抗震走取10d。
抗震设计的结构中,可将结构构件分为“有抗震要求的结构构件”(如框架梁、柱、剪力墙等)和“非抗震的结构构件”(如一般部位的楼板、次梁、楼梯等)两部分,在抗震结构中,并不是所有的结构构件都是需要进行抗震设计的。
2.23、关于剪力墙设置角窗的问题
剪力墙结构设角窗、角阳台对结构整体受力的影响很大吗?
很不利吗?
应采取怎样的加强措施?
我们这是8度区近100米的剪力墙住宅。
个人认为主要应加强楼板连接和角部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具体来说就是适当加厚角部房间楼板(120mm)并双层双向配筋,在楼板内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间增设斜向筋5根12(若设暗梁则必须将板加得很厚,作用有多大说不清),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全高按约束边缘构件配筋。
业主要求洞口两侧的边缘构件不设凸出墙面的翼墙和端柱(主要为作窗户),可以吗?
设置角窗破坏了墙体结构的连续性和封闭性,使地震作用无法直接传递,对结构不利,尤其当结构的扭转效应明显时,应避免设置。
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结构措施,结构措施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很难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判断你所确定,很难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判断你所采取的结构措施是否有效。
结构措施的合理与否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如:
窗宽度是多少?
结构扭转效应大不大?
等才能判断120厚楼板是否合适,不能笼统说,否则更不合适。
总的感觉,楼板局部加强不够,建议应调整结构布置,减小结构扭转,在窗顶楼板内设置暗梁等。
2.24、围护结构的构造柱设置
1、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维护墙开洞,洞口多大时洞口两侧需要设构造柱?
2、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维护墙开洞时,如洞口达到设构造柱的尺寸要求,但是洞口上下不对齐,构造柱可否错开设?
按抗震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洞口可以不对齐,但在同一层内构造柱宜上、下对齐,不同楼层可不对齐。
2.25、对底框结构的判别
一输煤皮带与地面夹角为0度,有两层,均为现浇板结构,一层层高为6米,二层层高为3米,6米以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尺寸为600x600毫米,柱子之间无填充墙,在600x600柱顶接240x240毫米的构造柱,构造柱之间有240毫米填充墙,屋面是现浇板屋面,请问这个结构是框架结构还是底框结构?
个人认为是底框结构。
当2层为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砌体承重墙(而不是填充墙),且底层为框架-剪力墙(7度以下地区可以是砌体剪力墙)时,才为底框结构。
2.26、框架结构中构造柱的作用
框架结构中,楼梯间梯梁下面的240x240mm的构造柱,在PKPM建模时,需要按实际建模吗?
概念不清,框架结构中的构造柱不能作为承重构件。
2.27、关于地震作用方向问题
实际上地震力对建筑物的作用方向(水平)应该是360度都有可能发生。
但在计算时,一般情况下规范要求只计算了0度,90度(两个主轴)两个方向(当有斜交构件时且大于15度时,才另附加作用角),这是为什么?
假如一个矩形建筑,0,90度的地震作用效应都大于其它角度的地震作用效应?
(即最不利角),有点纳闷。
另外,在用软件建模时,人们往往是把建筑“摆正”,当然也便于模型,如果把模型旋转任意角度呢,计算下来的结果和“摆正”建模有区别吗?
怎样理解这个问题?
(听人说过:
“摆正”建的模计算结果扭转超限,但把模型旋转一定角度后在计算,扭转却满足规范要求)
对建筑物而言,地震作用的方向是任意的,但是地震作用具有矢量可分解的特征,所以,一般情况下按两个主轴方向计算是可行的,当然,对于不是由主轴方向地震作用控制的建筑,本来就应该进行地震作用最不利方向的计算。
你所“听说”的事情是一种情况,而不是规律,任何情况下都应按最不利方向地震作用计算。
2.28、关于整体小开口墙
整体小开口墙的长厚比计算时,长度如何取?
是取墙肢长、还是墙段长?
整体小开口墙还要分墙肢、墙段吗?
整体小开口墙按整墙设计计算。
2.29、关于少量框架的剪力墙结构
大部分为剪力墙,只有三个框架柱,结构计算体系如何选择?
某四层结构,框架柱倾覆弯矩在20%左右,框架柱剪力底层最小10%,请问:
结构计算体系如何选择?
按剪力墙还是框剪,按框剪是否要调整框架柱剪力,按哪种体系控制弹性位移角?
在结构底层,框架倾覆力矩占结构总倾覆力矩20%左右的结构,位于结构体系的临界位置,有可能是弱框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也有可能是少量框架的剪力墙结构,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就你提出的四层结构,出现这样的计算结果,其结构体系的选择可能不尽合理,建议仔细查找并调整,使其趋近于框架-剪力墙结构。
2.30、关于楼层平均位移
楼层平均位移是所有抗侧构件的平均,还是最大和最小的平均?
是最大和最小的平均。
2.31、关于抗规6.2.2条
抗规6.2.2条有: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说明该若干层的框架梁相对较弱,为避免在竖向荷载和地震共同作用下变形集中,压屈失稳,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这句话在这里不知道是说明什么的?
说明此种情况下,更应该考虑柱端弯矩的放大。
2.32、关于钢材的材料分项系数
关于梁端截面剪力调整中,钢筋的材料分项系数为1.1~1.2,你取了1.1,是否有点小?
1.2系数一般只用在预应力钢筋,取1.1是针对结构设计的主要钢材种类(HPB级、HRB级)钢筋确定的,应该可以。
2.33、关于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塑性铰的问题
你《图解》书上有“规范要求迫使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先出现塑性铰,以一级剪力墙为例,当实际地震大于结构预期的地震作用时,抗震墙在底部加强区内的塑性铰由下而上发展,这与结构力学的基本原理不一致”,怎么个不一致法,能否给我讲解一下?
在结构力学中,墙(柱)根部是最后出现塑性铰的,而规范要求在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范围内,迫使墙底截面首先出现塑性铰,而不是在该区域内由顶到底逐个出现塑性铰。
2.34、
抗规6.4.11条,顶层连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
如果不是顶层,就不需要设置箍筋吗?
对,因为中间层连梁钢筋在两端墙内的锚固有可靠保证。
2.35、关于底框结构层数问题
抗规7.1.2表中,规定了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最大高度和层数,底部框架最多为2层,现有一工程为底架结构,底框层数为2层,但还有一层为地下室,这种情况是否超出规范?
是否认为是底部3层框架,规范没有明确。
不超规范,底框层数限值与地下室无关。
2.36、关于内框架房屋
内框架砖房剪力墙、柱内力是否要调整如何调整?
(如:
抗规第7.2.6中的V)
对多层内框架房屋,规范没有规定要对抗震墙内力进行调整,但从结构体系看,有条件时,可借鉴抗震规范第7.2.4中第3款的规定,由抗震墙承担全部地震剪力。
柱内力要调整,抗震规范7.2.6条有具体规定,按规定计算就可以。
抗规第5.2.3边榀增大系数对砌体结构、单层钢结构厂房、多层钢框架是否也适用?
边榀放大的概念是适用的,但是否要采用5.2.3条的系数,则要根据具体规定来确定,边榀放大不一定非要通过计算手段来实现,合理的构造措施也是概念设计的重要内容。
抗规3.4.3薄弱层增大系数1.15,是仅对薄弱层才增大吗?
对竖向不规则但不是薄弱层要乘此系数吗?
如:
底框砖房底层要乘此系数1.15吗?
《高规》第10章复杂高层建筑加强层要乘此系数1.15吗?
竖向不规则时,规范没有规定要乘薄弱层增大系数1.15,对底框砖房的底层及复杂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因已采取了相应的结构措施,所以也不再放大。
2.37、关于地震倾覆力矩
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
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照框架结构采用。
对短肢剪力墙较多时的抗震设计,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抗震倾覆力矩的50%。
1、为什么对于框架-剪力墙没有规定只是底部的地震倾覆力矩,因为我觉得框架剪力墙和短肢剪力墙在这个方面问题应该是一样的。
2、对于《对配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理解与设计建议》一文,比如一个12层的小高层,电算结果都是按照每层输出的,如果只是下部5~6层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是低于50%,或者仅仅1层或者两层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是低于50%,这样还是按照框架结构确定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嘛?
我在网上查看到有人说“不管几层”只要出现框架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50%就应该按框架结构确定框架部分抗震等级。
倾覆力矩的比值原则上取用底层数据,
对特别复杂的结构可取用底部加强部位的数据。
每层判别没有意义也无必要。
2.38、关于重力荷载设计值
《混凝土高规》中验算高层建筑的稳定性时用到的公式中“Gi”指的是“重力荷载设计值”;
《抗震规范》第11页提到重力二阶效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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