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体合同》2008年版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8588898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0KB
公司《集体合同》2008年版文档格式.doc
《公司《集体合同》2008年版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集体合同》2008年版文档格式.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本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以及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录用职工。
公司应及时与录用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签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应依法和符合本集体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中有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固定期限、无固
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会负责监督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九条工会应正确指导职工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参加集体合同协商谈判的代表在任职期未满的,如本人劳动合同到期则应延续至任职期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制订职工休息和休假办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根据我公司建筑施工特点及工作的需要和职责范围,对不能正常执行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公司有责任不断加强和改善生产管理条件,按规定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或安排调休。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又未能调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人均收入水平。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原则,根据企业效益状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
公司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现阶段实行分公司经营团队年薪制;
公司及分公司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岗薪、绩效工资制;
项目管理团队岗薪、承包兑现制;
市场营销人员岗薪、绩效、提成奖励制;
操作工人计件制、辅助生产工人和后勤服务人员包干制,以及谈判工资制等七种工资分配制度。
随着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效益的提升,不断完善薪酬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按约定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其应得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报酬管理规定。
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五章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职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根据经营状况,适时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改政策,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法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福利费的使用和较大的生活福利项目及方案,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工出现因公负伤、致残、患病、死亡以及非因公负伤、致残、患病、死亡等情况,凡符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公司应依法保障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相应法规及有关规定,实行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补助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享受法定产假和特保假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安排待岗的职工实行待岗生活费制度,按规定发给待岗生活费。
发给职工的待岗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的规定。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须有工会的代表参加。
公司每年按有关规定提取经费用于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作,工会应参与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措施的立项讨论,并有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津贴,落实和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等工作;
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生活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每两年为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其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现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和工会双方都负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会依法履行劳动保护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支持公司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并对危及企业财产、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负责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
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教育经费,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在岗、转岗或待岗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新招聘的职工应进行岗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
对特殊工作(作业)人员、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实行资格确认,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鉴定制度,逐步形成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与劳动报酬相结合的机制。
第三十七条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劳动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章裁员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任意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规相冲突;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
(四)公司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出现。
第四十七条集体合同的变更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的解除必须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变更或解除本集体合同必须按程序进行,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应在七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合同的;
(二)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出现;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互相放弃全部权利,免除全部义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条公司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以及其它重大情况提出召开联席会议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双方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并将批准结果向广大职工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为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根据双方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每年对本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报告公司与工会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报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当一方就所发生的争议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自协商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结束。
争议复杂或其它客观原因需延期时,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依法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的,工会与公司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其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五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工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集体合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代表人签字,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十日内向公司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双方可就订立新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平等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属公司集体合同协商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案一份,
其余三份分别报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建三局股份公司、中建三局工会备案。
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示:
“经审查,该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从2008年4月22日起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体合同 公司 200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