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协议条款的解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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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内品牌是指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第一期复印机、投影机及软件协议供货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范围内经徐州市府采购中心二次询价采购后所确定的品牌。
2、乙方负责成交品牌商品(以下称中标商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
其类别、品目号、型号、最高限价、明细、服务等均以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第1期复印机、投影机及软件协议供货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为准。
乙方协议供货范围(品牌)、优惠系数等见附表。
3、本协议最高限价=甲方接收《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当日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第1期复印机、投影机及软件协议供货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最高限价”X优惠系数(%)。
4、乙方所供中标商品为标配产品,选配、改配等非标配产品不实行协议供货采购,不在本协议范围内。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检查考核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3、单批采购金额超过徐州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施协议供货管理。
由甲方依法组织采购。
特殊情况下的超限额采购应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4、本协议采购不是唯一方式,甲方保留另行采购的权利。
5、有权将本协议所有内容向采购人及社会予以公布,具体方式和方法由甲方确定。
6、甲方有权根据协议执行情况随时对乙方在协议采购范围内的产品进销情况进行检查。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参与询价采购(采购编号:
徐采询X(2009)302)且符合资格要求而又未成为成交供应商的其他供应商,如能再次提供比乙方更加优惠的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0.5%),并经甲方审核为有效报价后,如乙方在供货范围内全部协议供应商所报的优惠幅度排名在最后,则该供应商将取代乙方,乙方自动丧失协议经销商资格。
同时,甲方对徐州政府采购网上协议经销商名单(具有协议采购经销商资格)进行调整,不另行通知乙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协助徐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
2、甲方采取适当的方法向采购人公布中标商品的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该产品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公布形式由甲方确定,内容包括:
(1)乙方名单及联系方式;
(2)协议供货产品目录及价格信息、服务承诺等;
(3)每项协议供货活动的采购结果;
(4)对乙方的考核及检查结果;
(5)对乙方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
(6)对质疑的处理结果;
(7)其它应当公告的内容。
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商品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道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纠纷。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购买非中标商品和超出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第1期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及打印机协议供货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对采购人非协议内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
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商品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拒绝任何以采购人名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中标商品和现金交易。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不限次数向甲方提交优惠系数报价,每次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前一次,且每次不低于0.5%。
本协议优惠系数以乙方所报最新的且经甲方审核为有效报价的优惠系数为准。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不高于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向采购人销售中标商品并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为采购人提供应当享有的服务。
4、不得再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本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5、及时向甲方通报价格调整等信息;
6、配合甲方对乙方政府采购销售及发票情况进行检查。
7、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不使用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文字、标识。
第四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出售中标商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销售的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应当免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货物或部件而导致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
乙方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所销售货物生产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5、在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解决所销售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
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乙方仍须对因所销售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第五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中标商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七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第一期复印机、投影机及软件协议供货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承诺提供服务。
2、乙方应提供中标商品的现场安装、调试,以及就中标商品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采购人进行免费培训。
3、乙方应提供承诺的免费上门、免费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
保修期自采购人在货物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4、保修期后的维护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价格、供货及付款方式
1、建立联络员制度,乙方设置一名联络员(见附表),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2、甲方在徐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甲方确定。
3、采购人按《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协议采购供应商和具体价格,单价不得高于“本协议最高限价”(具体见本协议第一条协议内容)。
即“本协议最高限价”是政府采购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以甲方接收《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当日2010年第一期复印机、投影机及软件协议供货网上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最高限价”为准。
4、乙方被采购人确定为协议采购供应商后,与采购人一起填制《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可在徐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上不得有选配、改配内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甲方不接收没有在徐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采购计划项目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
5、乙方凭中标(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乙方要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核)手续。
6、乙方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正常情况下,交货时间为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由采购人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具体每次交易项下的货款结算按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8、乙方应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0.5%向甲方交纳中标管理费。
由甲方视情况定期收取。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提交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有长期保证金的可以不再另外交纳),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签署验收单后的三年。
2、如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的,依法提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乙方与其他经销商之间恶意串通形成“价格同盟”的;
2、乙方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或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3、乙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的;
4、乙方在协议期内受到有效投诉的;
5、协议供货中标、成交产品型号无技术优势、实际协议供货价格无优势的(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6、乙方在协议供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乙方未及时通报价格调整等信息的;
8、乙方在协议期内不配合甲方或不向甲方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
9、生产厂家或乙方上级代理、经销商指定乙方向采购人提供中标商品,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第一次,暂停乙方协议经销商资格15个工作日;
第二次,暂停乙方协议经销商资格20个工作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次,取消乙方协议经销商资格,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的填制和内容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
2、乙方与采购人填制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的采购范围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
3、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4、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没有向甲方报备且经甲方同意),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乙方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不包含售后服务);
6、未经甲方同意,使用政府采购相关文字、标识的;
7、其它给政府采购带来不良影响等违法行为的。
三、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协议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协议经销商资格,并拒绝其参与下一轮协议经销商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向甲方交纳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2010年1月19日至2010年6月30日。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5、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及与采购文件有矛盾之处,以采购文件(文件编号:
徐采询X(2009)302)为准。
甲方: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0516-85733150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江苏银行徐州彭城支行开户银行:
帐号:
1700000101201000280017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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