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19春学期1709180318091903《药物分析学》在线作业0002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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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水溶液滴定法测定维生素B1的含量时,维生素B1与高氯酸的摩尔比是()。
A.1:
5
B.1:
4
C.1:
3
D.1:
2
5.ChP2015收载的对乙酰氨基酚的主要剂型采用()来测定含量。
A.直接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B.柱分配色谱-紫外分光光度法
C.衍生化后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D.柱凝胶色谱-紫外分光光度法
A
6.申报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必须提供()以上中试产品的指纹图谱。
A.10批
B.8批
C.5批
D.3批
7.下列药物中,不能发生三氯化铁反应的是()。
A.二氟尼柳
B.阿司匹林
C.吡罗昔康
D.吲哚美辛
8.药物的鉴别试验目的是判断药物的真伪,一般需要对鉴别方法的()进行验证。
A.专属性和耐用性
B.专属性和检测限
C.准确度和精密度
D.定量限和检测限
9.用气相色谱法进行维生素E的含量测定时,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该法具有高度选择性,可分离维生素E及其异构体
B.维生素E的沸点高,需要衍生化反应
C.测定时,以正十六烷为内标
D.采用外标法定量
10.使用碘量法测定维生素C的含量,已知维生素C的分子量为176.13,每1ml碘滴定液(0.05mol/L),相当于维生素C的量为()。
A.17.61mg
B.8.806mg
C.176.1mg
D.88.06mg
11.HPLC法测定阿司匹林片的含量时,所采用的方法是()。
A.离子抑制-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
B.离子抑制-正相高效液相色谱法
C.离子抑制-手性高效液相色谱法
D.离子抑制-亲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12.氧瓶燃烧法测定碘苯酯的含量,其吸收液应选()。
A.H2O2+水的混合液
B.NaOH+水的混合液
C.NaOH+H2O2混合液
D.NaOH+HCl混合液
13.药物水解后,与硫酸-重铬酸钾在加热的条件下,生成苯甲醛,而逸出类似于苦杏仁的臭味的药物是()。
A.氢溴酸山莨菪碱
B.异烟肼
C.硫酸奎宁
D.盐酸氯丙嗪
1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特殊杂质检查法()。
A.异烟肼中游离肼的检查
B.肾上腺素中酮体的检查
C.葡萄糖中氯化物的检查
D.甾体类药物的“其他甾体”的检查
C
15.芳酸类药物的酸碱滴定中,常采用中性乙醇作溶剂,所谓“中性”是指()。
A.pH=7
B.对所用指示剂显中性
C.除去酸性杂质的乙醇
D.对甲基橙显中性
16.亚硝酸钠滴定法滴定开始时将滴定管尖端插入液面下约2/3处的原因是()。
A.使重氮化反应速度减慢
B.使重氮化反应速度加快
C.避免HNO2挥发和分解
D.增加NO+Br-的浓度
17.取铂丝,用盐酸湿润后,蘸取供试品,在无色火焰中燃烧,火焰显鲜黄色。
下列哪种药物可以用上述试验鉴别()。
A.铵盐
B.有机酸盐
C.钙盐
D.钠盐
18.中药及其制剂的鉴别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显微鉴别和()。
A.色泽鉴别
B.理化鉴别
C.质地鉴别
D.结构鉴别
19.在中药及其制剂分析中,应用最多的含量测定方法是()。
A.色谱法
B.光谱法
C.滴定法
D.重量法
20.下列原料药中,可用溴量法进行含量测定的是()。
A.黄体酮
B.维生素B1
C.对氨基水杨酸钠
D.盐酸去氧肾上腺素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能与金属离子Co2+反应显色或沉淀的药物有()。
A.巴比妥
B.磺胺嘧啶
C.盐酸利多卡因
D.氧氟沙星
ABC
2.四氮唑比色法的影响因素有()。
A.碱的种类及浓度
B.温度与时间
C.光线与O2
D.溶剂与水分
ABCD
3.注射剂中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有()。
A.凝胶法
B.光度测定法
C.酸碱滴定法
D.氧化还原法
AB
4.紫外分光光度法用于吩噻嗪类药物鉴别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205nm附近为紫外截止波长,该处的吸收特征一般不用于鉴别
B.05nm处的吸收特征通常可用于鉴别
C.由于300nm附近的吸光度及吸收系数均较小,该处的吸收特征一般不用于鉴别
D.300nm处的吸收特征通常可用于鉴别
AC
5.《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构成是()。
A.凡例
B.正文
C.通则
D.附录
6.磺胺类药物的鉴别方法有()。
A.红外光谱法
B.烯丙基的反应
C.与硫酸铜的反应
D.芳香第一胺反应
ACD
7.下列有关主要外国药典的叙述,正确的是()。
A.《美国药典》现和《美国国家处方集》合并出版,缩写为USP-NF
B.《英国药典》缩写为BP,每年8月修订出版,次年1月实施
C.《欧洲药典》缩写为EP,不收载制剂标准
D.《国际药典》由WHO药典专家委员会编撰出版
ABD
8.《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链霉素的特征鉴别反应有()。
A.N-甲基葡萄糖胺反应
B.麦芽酚反应
C.坂口反应
D.茚三酮反应
BC
9.在弱酸性(pH2.0~6.0)溶液中很容易发生差向异构化的药物有()。
A.盐酸四环素
B.盐酸多西环素
C.盐酸美他环素
D.盐酸金霉素
AD
10.采用紫外光谱法进行药物鉴别时,常用的方法有()。
A.测定供试品溶液的最大吸收波长和最小吸收波长
B.测定供试品在规定浓度下、最大吸收波长处的吸光度值
C.测定供试品在规定波长处的吸光度比值
D.测定供试品在规定波长处的吸收系数
三、判断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采用直接酸碱滴定法测定阿司匹林原料药的含量时,需进行空白试验校正,其目的是消除空白溶剂中杂质有机酸的影响。
()
A.对
B.错
2.《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通则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3.水杨酸可在碱性下与三氯化铁试液反应生成紫堇色配位化合物。
4.绘制药物盐酸盐红外光谱时,若样品与溴化钾之间发生离子交换反应时,也可采用溴化钾作为制片基质。
5.我国现行的药典是2015年颁布的第10版药典,缩写为ChP2015。
6.USP-NF是《欧洲药典》的缩写。
7.药品标准主要由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和限度三方面的内容组成。
8.《中国药典》的内容即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9.维生素C分子中的烯二醇基具极强的还原性,易被氧化为二酮基而成为无生物活性的去氢维生素C。
10.莨菪烷类抗胆碱药物是由莨菪烷衍生的氨基醇与不同有机酸缩合成酯的生物碱。
11.二氢吡啶类药物遇光极不稳定,易发生光化学歧化作用,故此类药物分析时需要遮光操作。
12.精密度系指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同一个均匀供试品,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
13.药物的性状反映了药物特有的物理性质,一般包括外观、臭、味、溶解度和物理常数等。
14.盐酸利多卡因在酸性溶液中与氯化钴试液反应,生成亮绿色的细小钴盐沉淀。
15.巴比妥类药物的母核环状结构中含有1,3-二酰亚胺基团,在水溶液中呈弱酸性。
16.药品标准是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17.氯氮?
中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包括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以及酸性溶液的澄清度法。
18.非水溶液滴定法可以用于吩噻嗪类药物片剂及注射剂含量的直接测定。
19.一般鉴别试验是依据某一类药物的化学结构或理化性质的特征,通过化学反应来鉴别药物的真伪。
20.建立有效的分析方法是体内药物分析的首要任务。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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