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日常工作规范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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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控制效果评价报和批复情况
是否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
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项: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许可
查看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
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是否进行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校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是否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4
人员
查看资质情况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是否具有放射影像医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和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体检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查看培训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在岗期间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查看人员证情况
是否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设备
查看不合格设备情况
是否购置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是否转让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是否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查看性能指标情况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查看检测情况
新安装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
(一)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维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
(二)项
放射诊疗设备每年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状态检测的情况
6
防护用品
查看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查看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查看仪器校验情况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的检测仪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查看防护设备管理情况
对职业病(放射性)防护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使其处于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7
场所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查看警告标志情况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是否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查看分区情况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
查看指示灯设置情况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工作指示灯
查看辐射水平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8
医疗机构管理
查看档案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查看制度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是否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医疗机构是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查看管理人员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9
事件
查看救援措施情况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是否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查看控制措施情况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是否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查看报告情况
医疗机构发生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10
防护要求
查看工作人员防护情况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是否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有无明确的医疗目的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是否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是否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是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查看资料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
查看重复照射情况
是否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了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查看受检者防护情况
是否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
是否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问明是否怀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非特殊需要,是否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了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查看非受检者防护情况
X射线照射操作时,是否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11
健康普查
查看方案论证情况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查看方案情况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是否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
查看质控措施情况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是否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查看县级批文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是否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查看省级批文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是否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查看卫生部批文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是否报卫生部批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12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批准证书
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规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是否不履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定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书情况
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查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是否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查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范围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是否不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职责,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查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文书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4
职业病诊断机构
查看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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