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 ipo网上网下发行办法汇总1213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8619845
- 上传时间:2023-05-12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7.99KB
上交所 ipo网上网下发行办法汇总1213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交所 ipo网上网下发行办法汇总1213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交所 ipo网上网下发行办法汇总1213Word文件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二条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三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十五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具体办法如下:
证券公司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对于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由托管银行向上交所申报并由基金公司盖章确认),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不到位资金总额相等;
T+1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
T+1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其所属交易单元中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其申购总量对应的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
如其申购不足金额对应的申购量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
同时,按照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对于同一日网上发行的多只新股,如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确认情况,则对未到位资金在各只新股之间按申购资金比例分配)。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承担。
上交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网上可申购额度计算的账户持有的T-2日市值及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
第十七条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T-2日的市值或可申购量。
第十八条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
T+1日16:
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上交所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总量确认有效申购总量。
上交所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二)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发行公告办理。
(三)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第二十条主承销商于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3日公布中签结果。
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证券营业部应于T+3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T+1日至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日与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为同一日。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可成为本办法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
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八条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主承销商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网下发行,并完成在主承销商的登记备案工作。
主承销商应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提供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
网下投资者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
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
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
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
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条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询价与申购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
第十三条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截止前完成登记备案并申领CA证书的,方可参与网下发行。
第十四条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时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
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完成初步询价参数确认并向申购平台提供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在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网下投资者申请,增加或者修改备案的网下投资者与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
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主承销商应于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
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6时30分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
第十八条
在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多个申购价格,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多个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购记录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
每个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对应的多个申购记录中申购股数的总和不得少于初步询价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在申购阶段开始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剔除的部分不计入前款所述初步询价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十九条
在申购阶段,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于申购截止日(T日)15时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
第二十条
主承销商确认申购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15时30分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二十二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
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配售对象在申购阶段办理申购资金划入时,须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申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申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上交所发送的申购结果数据后,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并将该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
第二十六条
T日16时为网下申购资金入账的截止时点。
配售对象须在16时前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发行专户,汇款时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其在主承销商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
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
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八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三十条
T+1日10时30分前,主承销商根据其获取的T日16时资金到账情况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网下发行专户截止T日16时的资金余额,会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验资。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主承销商于T+2日7时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
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并同时发送申购平台。
第三十二条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2日9时前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三条
结算银行于T+2日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按照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办理配售对象的退款;
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第五章股份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于网下发行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沟通,并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方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其中,14:
55至15:
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
(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
55的,当日14:
55复牌;
因第
(二)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
55。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交易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四、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五、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四)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交所 ipo 网上网下发行办法汇总1213 上交 网上 发行 办法 汇总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