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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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冶金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增强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实现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提高认识。
针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管理幅度大,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多、管理风险大等特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特别是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在冶金行业较为少见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冶金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冶金行业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全面摸清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掌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切实贯彻落实《冶金规定》,扎实推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监管,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管辖区域内冶金企业的特点,明确监管职能处(科)室和监管人员,及时调整充实能满足冶金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
强化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冶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安全监管检查的方法,具备冶金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
在冶金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县(市、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大中型冶金企业的技术优势,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实由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冶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充分依托专家的力量,积极开展有专家参与的各类专项检查或督查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监管格局。
5、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源头上落实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依据《指导意见》,对在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冶金企业及时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及登记备案工作;
对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而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冶金建设项目,要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登记备案;
2006年6月30日后,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实施整顿。
对2009年11月1日后投资的冶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冶金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
6、建立健全备案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节点控制。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等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明确备案的具体程序、时间、内容;
督促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动等及时登记备案;
备案制度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谁监管,谁备案”的原则。
7、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重大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督促冶金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督促冶金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生产安全行为,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卫生健康、劳动用工培训、生产协作单位及项目外包单位管理,严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等。
按照《炼铁、炼钢、轧钢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程标准,督促冶金企业全面落实《冶金规定》。
8、规范安全管理,推动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冶金规定》的要求,督促大型炼铁、炼钢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率先达到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在中小型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
积极探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9、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冶金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应当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冶金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坚决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对多次发生事故或者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冶金企业,应当予以从重追究。
三、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形成完善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劳务人员)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含劳务人员)以下的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冶金企业车间要配备不少于2名、班组要配备不少于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车间、班组选择有责任心、事业心的业务骨干担任。
1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经费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所有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车间、班组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和掌握冶金企业生产工艺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并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础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管理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危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日常检查与管理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状况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分级,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冶金企业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载明危险源的危险特征、救援方法,救援负责人和救援队伍,配备能满足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器材,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4、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冶金企业应当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控制和减少作业岗位粉尘,降低岗位环境温度,减少高温辐射,加强噪音控制,对不同的噪音源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加强对设备的管理,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泄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应当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
1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所有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监控和整改;
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冶金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的原则,确保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冶金企业应当把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16、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和有效使用。
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定期发放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7、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冶金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切实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概算落实资金,不得因资金不足而削减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概算资金或降低其技术标准;
安全设计应贯串于各专业设计之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由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8、全面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对每一处重大危险源,制定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落实相关责任人;
冶金企业应当强化生产设备运行、保养、检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和监控,制定检修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在检修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环节以及重点部位应当制定检修安全专项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
对危险性较大和大修作业,必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检修指挥部,明确各级和各检修工程单位具体职责,其检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
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19、加强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及劳务工的管理。
冶金企业必须加强工程承包的管理,把好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关,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包代管,并将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冶金企业应当合法使用劳务工,将劳务工视同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
劳务工上岗前应当签订用工合同,指派人员对其进行作业环境安全交底,告知现场危险有害因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劳务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建立劳务用工动态管理档案,组织劳务工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为劳务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尽量提高劳务工的待遇和福利条件,保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20、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
冶金企业必须合理选择厂址、布局厂区,厂区布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满足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对重点生产区域、重要工作岗位、重点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中重点环节,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和监控。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核标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铁单元考核标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核标准》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引入科学的安全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安全技术升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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