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94720987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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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
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
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
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
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六条工程数量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七条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以“吨”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和“米”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套”、“座”、“台”、“组”、“个”、“项”、“支”、“只”、“片”、“根”、“付”、“对”等为单位时,应取整数。
第十八条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期间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
第十九条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参照“规范”中“表3.3.1”列项。
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数量及价格。
第二十条编制措施费项目清单时,如出现“规范”中“表3.3.1”未列出的项目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
第二十一条其它项目清单应包括预留金、甲供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以及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十二条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编制其它项目清单时,如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中未包括的项目,招标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需列出“暂定金额”项目,则应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注明“暂定金额”。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是因某些工程项目暂不具备计量条件或不确定是否发生时,由招标人列出的暂定金额或列出的暂定工程项目及数量、要求投标人填列的估算金额,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说明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方式。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第二十八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二十九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
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
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
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
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
第三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第三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
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三十五条招标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为完成招标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期望值。
标底在评标中只作为参考,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投标报价是指由投标人计算的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一切费用的期望值。
第三十七条招标标底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消耗量标准、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等为依据,并参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市场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费用标准以及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等确定标底。
第三十八条投标报价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投标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为依据,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信息价格,或参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并结合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
第三十九条计价货币。
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按人民元”标价。
第四章合同价、进度款与竣工结算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第四十二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主要有:
零星工作项目费、预留金、其他注明的暂定金额等,均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标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承包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
第四十四条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人工费:
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
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
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
材料费:
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
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
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机械费:
已进场并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
设备费用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
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第四十五条合同价可采用固定价合同或可调价合同。
建设工期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可调价合同,即根据劳务、材料、设备、设施和工程其它投入因素的价格涨落对合同总价进行价格调整。
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定期或依据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中期支付。
第四十七条对承包人的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只能视为临时支付,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量按本细则进行计算和调整。
第四十九条发包人应在招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中期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付款时间。
逾期不予支付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十条承包人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错误的部分,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工程量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变更或追加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原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其单价和价格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办法确定价格。
(四)当其变更和追加工程的价格,发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可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仲裁确定,或按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应与建设部“建市[2002]256号”文件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配套执行,范本中与本细则不—致的内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中的术语与“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录
工程量清单格式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填报需知
工程量清单说明
说明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均按本格式编制提供和填报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表一:
工程项目总价表。
3.表二: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4.表三: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表四: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表五: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表六: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表七:
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
9.表八: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综合单价分析表。
10.表九: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表十:
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12.表十一:
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本统一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文件一道提供给投标人。
四、"
工程量清单说明"
属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之一,应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与工程量清单一道提供给投标人。
"
中的内容必须满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表八、表九、表十一仅当招标人需要时才需提供给投标人填报。
六、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和所列项目填报价格。
清单格式不得任意变动,清单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投标总价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合计(结转到工程项目总价表)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
1.1
1.2
1.3
......
2
3
4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
[分部工程项目名称]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规费[(1+2+3)×
规定费率]
税金[(1+2+3+4)×
合计(结转至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
分部名称:
__________
清单编码
项目名称及说明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本页小计
本分部合计(结转至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措施费项目清单计价表
合计(结转至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1
招标人部分
小计
投标人部分
小计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合价(元)
人工
小计
材料
机械
注:
本表所列金额为暂定金额。
只有当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动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货币单位:
元
项目编码
直接费
管理费
利润
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小计
费率(%)
金额
利润率(%)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数量
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工、料、机代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合价
一、人工
二、材料
三、机械
注:
“工、料、机代号”栏中应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统一使用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相应编号。
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单价分析表
清单编码:
工料机代号
工料机名称
一、人工费:
二、材料费:
三、机械费:
四、直接费小计
五、管理费(___%)
六、利润(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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