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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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
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
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其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高级别管理机构——个人征信管理局,既便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早日建立。
(三)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
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
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
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
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明显削弱了政府对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
(四)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
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
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但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
多数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愿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而是分门别类向银行、工商、税务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致使征信信息的可靠性打了折扣。
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
(五)个人征信体系的组织机构不完善
虽然国务院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调整中强化的职责有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及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信贷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也成立了征信管理局来负责对整个体系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在关心和设计类似的征信项目,社会征信在一些地区“遍地开花”,征信市场较为混乱。
由于这些项目或机构大多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相互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自身的定位与发展规划千差万别,加上没有经过必要的市场准入和资质认证,其征信实力和专业水平也参差不齐。
征信体系建设中严重的多头管理、重复投资现象对国内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六)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
一是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
如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银行消费信贷、公用事业如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的缴费记录以及大学生助学贷款信息;
而企业信用信息分别来自银行信贷信息记录、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缴税记录、质监局处罚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以及海关、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
信息的分散性给征信体系建设带来一定的阻碍。
拥有这些信息的各个部门都有责任加强信用的保密管理,没有无偿向外提供的义务,对向外提供信息后可能引发的责任及后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界定,因此,个体信息的征集统筹十分艰难。
二是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的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
同时,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二、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不仅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与市场关系紧密相连、错综复杂,因而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更可为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在处在建设过程中,因此我根据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和经济环境特点,为加快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以下六点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
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因此,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一是强制开放有关征信数据。
立法部门要明确界定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政府部门和经济实体,界定应公开的征信数据范围,并且以立法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垄断征信数据或拒绝公开征信数据的行为进行惩戒。
可以参照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信息公开范围等作出法律规定。
二是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
凡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证所公开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企业要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并按规定保持原始数据的动态连续性。
三是加快制定《隐私法》,以使消费者信用服务和管理有法可依,对个人信用管理应从过去过多的行政执法过渡到司法执法。
四是规范使用征信数据者的行为。
征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必须依法收集、整理和使用征信数据,对恶意篡改征信数据或提供虚假信用报告者,要给予法律制裁,决不姑息迁就。
(二)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
针对现阶段信用缺失严重、急需建立信用体系的中国来说,政府的强力推动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动力。
一是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质监、财政、税务、外经贸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
二是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
三是要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府不应直接参与个人信用管理公司的经营,而是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四是积极引进外国著名的征信中介机构,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提高我国征信中介机构的竞争能力。
实行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拟进入征信市场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鱼龙混杂”的无序竞争。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为了使惩罚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要实现处罚形式的转变,将法律制裁和道德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惩罚机制。
具体体现在不允许公民的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公民随便更名、保留公民个人的指纹记录,工商局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最高管理职位等。
依中国的国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能因为其破产或被清算就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完全消除,而是要随着其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一起走。
将那些不讲信用的不法商户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并在一定长的时间内阻止他们再度进入市场,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四)认真执行有关征信政策,加强信息反馈
贯彻执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
信用市场要发展,央行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征信政策,合法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报告。
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征信行业得以健康发展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物质基础。
(五)加快征信人才培养
随着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各地都将融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
而要在当地建设征信体系和管理征信行业都离不开这方面的人才,所以地方要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储备人才库,为全面推动本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本地大中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
(六)建设完备的征信数据库
要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征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使向社会开放的征信数据库更加完整和详实,更加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和可参考性。
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不意味着不加选择地将所有信用数据都收集起来,而是按照需要与效率原则,选择重要信息和设计最佳容量建设征信数据库。
事实上,只要开放征信数据的使用权,经过使用者的数据组合分析,征信数据库所含的信息和功能还能够进一步扩展延伸。
鉴于具体国情,近期内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经营征信数据库,促进数据组合与分析机制的形成,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也起到一个示范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要鼓励民间组织进入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最终使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改进征信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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