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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电梯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电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和指导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3)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节能制度和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4)配合政府质监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司电梯事故。
(5)督促检查各单位电梯的维保、定期检验、注册和年检及操作人员取、换证工作。
(6)做好各单位电梯台帐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2条各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管理部门,统一本单位电梯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电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电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电梯管理细则。
(2)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电梯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电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组织和指导本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4)做好本单位电梯向当地质监部门的定期检验、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的注册和年检。
(5)做好本单位电梯台帐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7)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8)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9)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10)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进行救援演练。
(11)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配合公司、政府管理部门处理电梯事故。
(12)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3)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安质部。
(14)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5)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1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三章电梯的购置、安装和报废
第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购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禁止购买强制报废、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和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活动。
第3条公司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第4条公司电梯的购置、安装、维修、改造、停用、重新启用和报废需由公司安质部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电梯相关人员职责
第1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各单位电梯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当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情况。
(2)有权对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员的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活动进行管理。
(3)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4)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日常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维保单位和有关单位实施救援。
(6)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7)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2条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员由各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当履行下列职责:
: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维护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3)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4)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电梯安全管理员。
(5)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并立即报告电梯安全管理员。
第3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1)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2)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3)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4)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5)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6)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7)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五章电梯安全操作
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第2条
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第3条
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第4条
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
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第5条
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监护人。
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呼救;
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
监护人员可由其他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担任,并保持相互呼应。
第6条
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
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
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
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第7条
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防止电缆线被拉断。
第8条
电梯保养注意事项:
(1)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小心;
(2)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档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9条紧急救助措施
(1)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在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同时报告电梯安全管理员。
(2)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3)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
①因外界停电、电气安全开关动作造成的停机应在机房实施救助。
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的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
②因电梯安全钳动作造成的停机,首先应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断开电梯的总电源,打开电梯停靠处上层的厅门,放下救助扶梯,打开电梯轿顶的安全窗,将被困人员从安全窗救出来。
第六章电梯常规检查与维护
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担任。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带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第10条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
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第七章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的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国家要求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电梯重大项目的维修和改造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公司安质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电梯定期报检
第1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2条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3条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本单位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4条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第5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章电梯钥匙使用管理
第1条电梯钥匙(包括层门三角钥匙、轿内操纵盘钥匙、基站开关电梯电气钥匙、机房钥匙)是对电梯进行运行和维护的重要专用工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是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第2条电梯钥匙的管理:
(1)电梯的钥匙(包括层门三角钥匙、轿内操纵盘钥匙、基站开关电梯电气钥匙、机房钥匙)必须由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保管。
(2)应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记录档案,特别要预防电梯钥匙的丢失。
(3)电梯钥匙未经电梯安全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时应做好记录,不能借给与电梯无关的人员使用。
(4)电梯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回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并放回原处。
(5)电梯钥匙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电梯安全管理员,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条电梯钥匙的安全使用管理:
(1)电梯层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使用层门三角钥匙时应注意:
①当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应看清电梯是否停在本层,以防踏空;
上轿顶前先打急停开关,后把电梯置检修位置,确认后方可上轿顶。
②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层门三角钥匙进行救援作业。
(3)操纵盘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如有司机,应交电梯司机保管,按规定开、关梯。
(4)电梯的基站开关电梯电气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开、关梯。
第十章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第1条电梯作业人员包括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
第2条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第3条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
外委培训(质监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第4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第5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6条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
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
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
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
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第7条参加外委培训(质监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第8条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第9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电梯技术档案管理
第1条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1)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竣工验收报告;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5)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事故及故障记录;
(7)注册的登记表。
第2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3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管。
第4条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第5条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并保管。
第6条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第十二章电梯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
第1条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第2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
第3条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第4条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5条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第6条各单位应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电梯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第十三章电梯事故管理
第1条电梯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①电梯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③国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的补充规定。
(2)较大事故:
电梯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重大事故:
电梯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特别重大事故:
电梯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1)未经国家电梯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本单位电梯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委托未经国家电梯管理部门许可单位,从事本单位电梯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2)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的。
(3)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4)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
(1)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未向公司安质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2)没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未做出记录的。
(4)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
(6)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7)电梯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8)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9)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电梯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电梯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4条对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报请有关人民政府质监行政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5条公司委托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除移交政府相关单位处理外,以后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从事相关活动。
应急救援和应急演习记录
编号:
一、紧急电话:
急救中心:
120或999
火警:
119
报警服务:
110
单位负责人电话:
紧急救援小组组长电话:
执行部门电话:
二、计划演习时间30分钟实际演习时间分钟
三、模拟演习内容:
1.电梯运行中因供电电源中断,造成电梯停梯
2.电梯因故障困人解救
3.发生火灾
4.发生漏水
5.发生地震
注意事项及目标要求:
四、参加人员:
现场负责人:
现场指挥人:
参加人员:
五、演习情况分析:
记录人:
日期:
年月日
电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员:
单位电梯管理人员:
单位安全保卫人员:
单位安全员:
维保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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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