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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
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网省公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网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公司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
(四)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
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
各类安全性评价;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
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
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每月一次,网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五条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地市公司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公司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网省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网省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一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
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网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
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四十条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由地市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一条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底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省公司负责填写的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录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由网省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二条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抄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月8日前形成本单位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网省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网省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跨区电网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专业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的唯一性。
第四十六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季度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网省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总部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督办机制
第四十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五十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网省公司和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
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总部对网省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考核
第五十三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四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五条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网省公司责任;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网省公司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八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3.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4.事故隐患一览表
5.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
年度 ×
公司
发现
事故隐患简题
隐患编号
隐患所在单位
专业分类
隐患发现人
发现人单位
发现日期
事故隐患
内容
预评估
可能导致后果
归属职能部门
预评估等级
预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
工区领导审核签名/日期
评估
评估等级
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
地市公司领导审核签名/日期
核定
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核定意见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治理
治理责任单位
治理责任人
治理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治理目标任务是/否落实
治理经费物资是/否落实
治理时间要求是/否落实
治理机构人员是/否落实
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是/否落实
累计完成治理资金(万元)
治理完成情况
验收
验收申请单位
负责人
日期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意见
结论
验收组长
注:
1.事故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
单位汉字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2.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门建档。
附件3: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 ×
预评估负责人
工区领导审核
评估负责人
地市公司领导
1.事故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
单位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2.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门建档。
-23-
附件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
年1月-×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评估定级
归属职能部门/单位
是否消除
未消除的隐患,
当月整改进展情况
(重大隐患应说明累计投入资金)
附件5: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行业和领域
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排查一般隐患
其中:
已整改
整改率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排查重大隐患
已整改销号
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落实治理目标任务
落实治理经费物资
落实治理机构人员
落实治理时间要求
落实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家)
(项)
(%)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1、电网(供电)企业
2、发电企业
3、施工企业
4、勘测、设计、咨询企业
5、其它单位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填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
年月日
1.表中数据关系:
(8)小于或等于(5)-(6);
(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
2.每季度报送当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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