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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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高层建筑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多层及单层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地下民用建筑1)铁道、车站、汽车库(、类);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注释】民用建筑按其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多层和单层民用建筑及地下民用建筑三种类型。
其中:
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3.1.1二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修改而来。
表中第4款为高级住宅,其解释形成第13.1.3条2款1项条文,其余内容形成2款2项。
本条内容仍按GB50116-98表3.1.1二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内容执行。
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13.6.4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
先鸣警报816s;
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
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
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13.9系统供电13.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注释】13.9.113.9.2条是关于消防系统的供电电源要求。
在消防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一般由直流24V供电。
消防设备系指进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的设备、消防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卷帘门及应急照明等设备,一般用交流供电。
13.9.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3.9.4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13.9.5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
3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主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自动投入;
4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注释】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
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设有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自成系统,,当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应自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3.9.7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注释】在民用建筑中,采用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十分普遍。
由于管理、维修的社会服务完善,运行可靠,应是首选的条件。
要求自动启动供电时间不应大于30s,这是完全可作到的,而对于消防负荷,不论其负荷等级除应急照明外均能满足要求。
13.9.8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注释】国标GB50045-95(2005年版)9.1.3条规定“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是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
分支干线很难避免跨越防火分区,故在有条件时,应尽量不跨越防火分区。
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
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注释】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注释】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如:
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等,除本规范13.9.6条规定的设备外,其余所有消防用电设备,可按防火分区统一供电。
在各分区内如有大量的防火卷帘,可按组供电。
13.9.10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注释】公共建筑的屋顶层的消防设备除消防电梯外,一般情况下还设有正压送风机、增压泵等,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由末端配电箱以放射式供电。
13.9.11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注释】现时国内1218层住宅必设消防电梯,而此消防电梯一般兼作客梯,并与普通客梯共用前室,故此类电梯采用一组双电源供电较为合理且符合安全要求,我国的某些城市早已允许这样作。
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
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注释】消防应急照明分为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要求工作时间相对长,疏散照明工作时间相对短些,一般为30min,但要求启动要快,允许停电时间短。
建筑物内应急照明电源,应优先采用市电、柴油发电机组。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才采用蓄电池电源。
当设置有自启动发电机时,应急照明应辅以蓄电池电源。
蓄电池电源分为集中应急电源装置,现以0.55kW为常见,如:
EPS电源。
另一种为照明器具自带电源,一般应用在疏散照明。
13.9.13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13.10.1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
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注释】铜线较铝线具有耐腐蚀,性能稳定,熔点高,机械强度高等特点,故应使用铜线。
13.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
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电缆。
【注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
线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而不是规定选用耐热或耐火导线。
这是因为火灾报警探测器传输线路主要是作早期报警使用。
在火灾初期阴燃阶段是以烟雾为主,不会出现火焰。
探测器是早期进行报警就完成了使命。
火灾要发展到燃烧阶段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也就失去了作用。
此时若有线路损坏,火灾报警控制器因有火警记忆功能,也不影响其火警部位显示。
因此火灾报警线路仅作一般耐压规定即可。
13.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3的规定。
13.10.4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4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注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重要性其保护对象分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特级的要求最高,火灾扑救难度最大。
故本条中,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的分级情况,确定消防设备供电及相应控制线路的选择。
在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内的消防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时,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等内容,这是符合当前大量使用的情况。
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分为很多种情况,如:
穿管敷设在现浇混凝土内,且保护层为30mm以上;
穿金属管在空气中敷设,其管外皮使用防火保护层等,均认为线路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
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的导体截面,应满足正常运行时的要求,在设备过负荷时,尚应继续工作,这是与其它设备运行情况不同之处,故其相应导体截面宜适当放大。
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如果其线路敷设符合防火要求,则可使用普通型电线电缆。
KVV电缆等,这是因为其相应控制设备,设置在相应控制箱内,控制线路不存在过负荷等现象,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后,在其设备运行的时间里,能确保其正常工作,许多控制原理中,也确保了当消防设备启动运行后,不因其外部控制线路的开断而停止运行,往往消防设备在火灾初期时必须启动运行,而火灾初期往往其所处环境并不太恶劣。
13.10.5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当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导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当横向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注释】根据国标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条及国标GB50016-2006第11.2节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线路敷设的要求。
矿物绝缘电缆,不含有机材料,具有不燃、无烟、无毒和耐火的特性,使用在铜的熔点以下的火灾区域是安全的(铜的熔点为1060),一般民用建筑的火灾现场最高温度均在1000以下。
耐火电线电缆,又称有机绝缘耐火电线电缆,其耐火温度为750、90min,故使用场合相对于矿物绝缘电缆要小些。
本条中,根据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情况及消防用电设备分级情况而选择线路。
本条中的支线和控制线,系指未端双电源自动投切箱后,引至相应设备的线路,这些线路同在一个防火分区内,且线路路径较短,应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穿管暗敷等。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3.12.1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注释】由于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体量相对较小,配电回路不多,剩余电流的检测点较少,如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则投资性价比不高。
因此,建议根据本规范第7.6.7条的规定装设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注释】本节应用范围是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界定的。
因为,不管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是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其作用都是对建筑物内火灾进行早期预防和报警,性质是相同的。
因此,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也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级。
由于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不管发生什么性质的火灾,其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以及造成的损失都是难以估量的。
因此,本规范对执行程度用词为“应”设置。
因为一级保护对象较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从疏散和扑救难度上来讲要容易一些。
因此,本规范对执行程度用词为“宜”设置。
13.12.3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注释】当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采用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时,如有集中监视要求,可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码模块与其连接组成一个系统。
另外,一些产品制造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研发了16点的小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集中报警器,也是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如有集中监视要求时的一个选项。
13.12.4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
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注释】此条规定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在大中型系统设计中推广使用总线制技术,简化设计,减少设计难度。
二是推广成熟的新技术,避免技术落后和布线复杂的多线制系统再现。
13.12.5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13.12.6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
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注释】13.12.513.12.6条,在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设计中,检测点的设置至关重要。
如设计得不合理,误报率将很高。
通常检测点的设置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漏流对测量的影响和自然漏流波动对测量的影响。
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
对自然漏流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尽量抵消,方法一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干线部分的自然漏流对测量没有影响。
方法二是将检测点设置在电源侧,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抵消自然漏流的影响。
但这种方法在容量较大、线路较长及自然漏流波动较大的配电回路中也不宜采用。
最好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
从电气火灾发生的部位来看,负荷侧发生的火灾概率远大于电源侧,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为宜。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500mA是现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的规定。
由于配电线路的分布电容是和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与空气湿度等有关,如果自然漏流波动较大,为了减少误报,建议检测点安装在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楼层配电箱进线处)。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是最近出现的新技术,对于它的设计选用及安装尚无据可依。
民规虽首次将其列入规范,但可能有不完善之处,还需在实际应用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13.12.7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注释】关于剩余电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国内有两种观点:
一是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二是将其安装于变电所。
安装在消防控制室的理由是该系统也是火灾报警系统,且消防控制室在24小时内均有人值班,便于维护和管理。
安装于变电所内的理由是该系统监测的是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一旦出现问题值班人员可以马上处理。
从上述看二者各有其理。
但从工程实际情况看,很多变电所无人值班或非二十四小时值班。
因此,本规范规定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
13.12.8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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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