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案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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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案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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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案例doc
集体合同的案例
篇一:
一个工资集体协商的案例
一个工资集体协商的案例
山东兖矿集团唐村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唐村煤矿,始建於1958年。
1997年改制爲职工相对持大股的有限公司,成爲集煤炭开采、橡塑産品生産、液压支柱维修和多种经营於一体、门类齐全的中型煤炭企业,现有职工2100多人。
近年来,唐村实业公司针对新形势下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稳定、职工普遍关注的工资分配问题,继续拓展、延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机制,大胆探索并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进一步落实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
公司荣获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等称号,公司工会继续保持了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等。
基本做法
2000年8月,唐村实业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承包单位实行了“一厂一策”和效益决定工资的分配制度。
这样,每个单位的工资分配政策愈发成爲职工关注的焦点,也是关系企业稳定、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关键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他们通过学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山东省煤管局和山东煤矿工会《关於在全省煤炭企业贯彻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
法〉的意见》等,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建立和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出了一条新形势下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新路子。
第一,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规范化。
唐村实业公司结合实际起草了《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细则》中就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思想、内容、原则等做出了规定。
首先,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思想。
唐村实业公司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爲指导,以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爲依据,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爲核心,以解决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具体事项爲重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定。
其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爲: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协定期限、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协定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等。
同时规定,协商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定》作爲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二是平等原则,协商双方人数对
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利益兼顾原则,要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职工具体利益;四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协商双方要相互沟通、谅解,维护和谐的协商气氛;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第二,协商双方代表的选举民主化。
按照工资协商的有关规定,公司确定了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爲7人。
行政方协商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爲行政方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徵求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协商代表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工会主席爲职工方首席代表,充分体现了代表的群衆性和先进性。
此外,协商双方代表享有平等的陈述权、辩论权、建议权和否决权等。
第三,起草工资协定文本化。
在工资协定文本的起草上,协商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工资协定草案由公司行政责成劳资科负责起草,公司劳资科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研、分析、测算的基础上起草协定草案。
在起草协定过程中,工会先後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叁加的座谈会,广泛徵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与公司进行磋商中,针对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出了符合公司实际、较爲规范的工资协定文本草案。
协定草案首先提交公司党政联系会议讨论、修改,然後,经职工代表团长联系会议讨论、通过,确保了工资协定文本的规范化。
第四,协商会议召开程式化。
唐村实业公司在召开协商会议的过程中,严把“四个环节”,即:
一是会前预审环节。
提前一周将工资协定文本发给协商代表,广泛徵求职工群衆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会议召集环节。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公司行政方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方提出协商意向书,工会在接到公司意向书後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答复,并将双方代表名单提前告知对方;
三是正式协商环节。
在会前多次沟通
的基础上,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按照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执行主席的规定,本次协商会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
会上,协商双方代表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就工资协定的内容展开认真讨论和充分协商。
如行政方代表提出当前企业应收账款较多,流动资金紧张,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有困难的问题,职工方代表就会以《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爲依据,进行有理有节的协商。
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双方代表对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有异议的协定内容全部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严把签字环节。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後,将协定文本提交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後,双方首席代表正式在文本上签字。
第五,工资协定的报批、公布制度化。
严格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公布手续。
首先,工资协定草案在公司党政联席会
议上进行讨论、修改;然後提交公司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再将协定草案提前一周下发给协商双方代表,使协商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学习协定内容、收集资料等,以便在协商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後召开正式协商会议,在会议上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後,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和工会;经审查同意後,公司利用厂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布,并正式实施。
第六,协定的监督检查严格化。
爲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协定的认真履行,公司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司工会、劳资、财务、纪监、企管等部门负责人爲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协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对认真履行协定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表彰奖励;对协定履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工资协定规定给予处理;工资集体协商协定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向公司职代会报告一次,接受职代会和职工群衆的监督。
取得的效果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爲工资分配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在唐村实业公司推行以来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産生了一些积极效应。
主要表现在:
一是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行,使职工直接叁与了企业分配,充分享受到了企业发展的成果,这对於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理顺企业劳动关系,建立企业职工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
篇二:
集体合同的内容
篇一:
集体合同定义,内容,福利内容
集体合同定义,内容,福利内容
1杨长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双方可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如果个人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存在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中薪酬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合同中福利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其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统称企业年金,其种类和范围可参阅本书相关问答。
2篇二: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了很多方面,比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职工就业保障、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履行集体合同发生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责任、履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也许有人要问,上述种种内容是不是都要在集体合同里有所体现?
答案是否定的。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内容。
有些是本企业需要的,就可以放在集体合同里,与职工进行协商;有些是本企业不需要的,在集体合同里,就可以作为选用条款来使用。
也许有人会问,是不是企业和员工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答案也是否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和企业可以协商是否签署集体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和员工签署集体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不签署也是不违法的。
?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
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
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
分厂。
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内容包括: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当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
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
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
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
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
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
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
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
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
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
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
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
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
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
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
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
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
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
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
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
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
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
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
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
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
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
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
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
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
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
(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篇三:
劳动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违约金
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
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
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陈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2001年5月,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员工每年年终可额外获得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
该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01年6月开始生效实施。
2001年底,陈某在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并没有得到企业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于是,陈某向企业提出补发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但企业方面表示,陈某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次数及数额,其中并未约定额外支付工资的内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由于企业不同意陈某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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