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规业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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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规业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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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2条 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行车组织方式,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
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
第3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运输安全。
信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关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4条 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
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
等特点。
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因
此,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
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纪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5条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
好。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
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优化维护
作业方式方法,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
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维护管理水
平。
第6条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
规则,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
的规定。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通 则
第7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第8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地运用。
第9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在提高设备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检(监)测系统和设备,提高设备自动检监)测水平,不断推进修制修程改革,逐步实现以状态修为主的维修模式。
第10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以安全管理为核心,以现代化管理为手段,
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
第11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必须树立全程全网的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12条 电务部门应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专业技术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13条 电务部门要经常交流、推广先进的维护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不断提高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推进信号维护工作技术进步。
第14条 铁路局(公司)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信号维修及中修(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工时)定额,作为电务段预算管理的基础。
第15条 信号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招标采购应坚持有利于安全可靠运用,有利于现场维护管理,有利于电务技术进步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务技术装备政策,做到制式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16条 结合部管理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
铁路局(公司)应制定电务与车务、机务、工务、供电、信息等部门相关联设备的结合部管理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整治,加强考核;电务部门还应做好跨局、跨段运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17条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寿命管理。
已达到寿命期的信号设备和器材不得继续使用,主要设备和器材实行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制度。
第五节 质量管理
第44条 质量管理是围绕信号设备质量而开展的组织、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等活动的总和。
各级组织应运用系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管理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求得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45条 设备质量是指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工作质量是反映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执行作业标准的认真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
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第46条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是保证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稳定受控、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
电务处、电务段应制定设备质量检查及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分析设备运用状况,并充分发挥检(监)测系统的作用,提高设备检(监)测水平。
1.电务处应每年组织电务段进行春季设备质量检查和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
2.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应有计划地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
电务处每年、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不少于一次。
3.电务处、电务段应定期添乘机车,重点检查信号显示、机车信号、电缆径路、各种信号标志、沿线施工情况等。
4.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机车信号、驼峰设备、道口信号、电缆线路和信息设备等主要行车设备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5.电务段应建立设备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实时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47条 动态检查是掌握设备运用质量的有效手段。
铁路局(公司)应定期用电务检测车对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检查。
第48条 加强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实行设备召回制度和赔偿办法。
存在制造缺陷的设备由生产厂家召回;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生产厂家)负责更换或维修。
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49条 建立产品质量通报制度。
电务处、电务段应及时统计分析信号设备、器材质量问题,逐级上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及电信统表13—1。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每半年对信号产品质量进行通报。
第50条 年度设备质量鉴定是对信号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的主要手段,是制定信号设备大修、中修、维修计划和专项整治的重要依据。
质量鉴定有关规定如下:
1.铁路局(公司)应参照本规则附件2制定“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
2.电务段应按照本规则技术标准和“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规定的项目,从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工作质量三个方面考核信号设备维护质量。
3.质量评定办法:
以单项设备为单位,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不符合标准的填入扣分数,按扣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
累计扣分零分的为良好;累计扣分小于等于9分(联锁道岔小于等于14分)的为合格;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0分(联锁道岔大于等于15分)的为不合格。
4.质量鉴定综合评价按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表(表1)中的公式计算。
5.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由电务处组织电务段每年进行一次。
鉴定结束后,电务段应对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电信统表1)、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电信统表2)及信号显示报告表(电信统表3、3),于11月底前上报电务处,电务处于年底前汇总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51条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活动计划,开展攻关活动。
电务段应定期举行质量管理成果发表会,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逐级上报。
第六节 技术管理
第52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部颁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
铁路局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53条 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信号设备维护及各类工程改造,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联锁软件等。
设备开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彻底试验,试验正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54条 信号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
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55条 凡列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或《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器材,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道使用。
第56条 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以及上道试验,必须
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新电路、新设备、新器材必须经过上道试
验,通过技术审查,按管理权限取得批准后,方可正式上道使用。
第57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其他设
备。
第58条 各种信号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以满足设备检修、测试、故障处理时的识别需要。
标识的设置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铁道部未规定的,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59条 设备和器材投入使用前,电务段必须按标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外观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60条 提高信号设备雷电防护能力是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运用的基础工作。
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采用综合防雷系统,定期对防雷装置、元件进行检查、测试和整治。
第61条 产品和系统投入使用前,供应商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的维护手册、使用手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数量不少于6份。
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
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成套竣工图纸,数量不少于6份。
第62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及时修订技术资料和图纸,保证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并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
现场信号技术图纸应适时更新。
第63条 信号设备维护报表除电信统表外,其他可参照附件1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五节 入 所 修
第163条 入所修是指对设备、器材进行的入所检修。
入所修工作由信号检修车间、电子设备车间负责。
第164条 各专业车间必须严格按照部颁标准及质量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经入所修的设备、器材的电气特性和机械强度必须达到《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65条 入所修的设备、器材检修和修配完成后,必须逐台验收,合格后方可出所。
质量验收实行检修人员自验、工长抽验、质量验收员全验制度。
车间主任和工程师(技术员)每月应进行抽样检查。
第166条 入所修的设备、器材应实行定置管理和寿命管理。
凡周期轮修、故障修的设备、器材均应按站、区间逐台建立跟踪台账(电信维表9),台账应准确记载具体安装位置、检修时间和次数等。
机车信号等车载设备跟踪台账由各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167条 信号设备、器材入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6制定。
第168条 入所修的设备、器材质量在规定的周期内由相关
专业车间负责。
第六节 管理制度
第169条 维修工作计划应根据“信号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周期表”、“信号设备器材入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表”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及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编制。
第170条 维修计划项目及周期变更,属于电务段掌握的,须经电务段批准;属于铁路局(公司)掌握的,须经铁路局(公司)批准。
第171条 现场车间应制定车间专业管理人员参加天窗修作业计划,保证每月均有车间专业管理人员参加各工区天窗修作业,监督检查工区检修工作质量,指导工区做好天窗修工作。
第172条 工区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信号工对分管的设备质量与安全负责,并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标准化程序,杜绝违章作业。
第173条 为保证车载信号设备跨局、跨段良好运用,相关局应做好协调工作,相关段应签订维修协议,维修协议应报局备案。
第174条 电务段应建立班组核算制。
工区、车间应按月掌握任务、安全、质量、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总结上报。
第175条 工区应认真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填记及时、记载准确、保管完好,并应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第176条 工区应定期徒步检查地面信号显示状态,及时调整显示距离不合格的信号机。
第177条 车间、工区应备有下列业务管理资料: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3.《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5.《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6.《信号设备图册》
7.管内各种道岔《安装装置及外锁闭装置图册》(车间)
8.电缆径路图
9.信号设备建筑接近限界资料(保存1年)
10.信号显示距离资料(保存1年)
11.设备质量鉴定资料(保存1年)
12.电气特性测试资料(保存2年)
13.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及设备使用说明
14.信号材料消耗定额
15.信号事故、故障原始记录资料(保存2年)
16.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标准及其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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