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手册(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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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手册(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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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上册)
2012-03-01印发2012-03-01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印发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序言
近年来在交通运输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建设局党委带领全局各族干部职工和从业单位,紧紧围绕“三年攻坚,五年跨越,建成西部高速大通道和交通枢纽中心”战略目标,通过深化“安全生产年”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组织、制度、科技、文化、环境保障体系,不断加强项目执行机构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近年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领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由于行业本身具有点多线长、施工作业受自然环境限制等特点,事故类型多,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具有突发性。
当前,建设一批“零伤亡”工程,将是交通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新疆开工项目多,建设任务异常繁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落实交通运输部“五个保障体系”、“三落实”、“四个到位”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总结分析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行业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写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该手册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料整理、事故报表等部分,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点,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限于编著者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手册中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各项目指挥部和参建单位对本手册有何意见或建议,可与交通建设管理局安全质量监督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前,新疆交通运输事业正处在大建设、大发展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牢记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责任,没有荣誉和安全生产从“零”开始的观念,“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不计荣辱、拼命苦干”,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交通建设各项艰巨的任务,为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做出新贡献!
编写单位:
交通建设管理局安全质量监督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1
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地址:
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006号邮编:
830049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目录
第一篇相关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1
1.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1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规定 1
1.3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2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 3
1.5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4
2《建筑法》的相关内容 5
2.1《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5
2.2《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 5
3《刑法》相关内容 7
3.1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7
3.2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
3.3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7
3.4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 7
3.5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处罚 7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8
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8
4.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8
4.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0
4.4施工单位的责任 11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5
5.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5
5.2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5
5.3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6
5.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18
5.5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18
第二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1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21
2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3
2.1总则 23
2.2安全保证组织机构、保证体系 23
2.3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24
2.4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8
2.5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29
2.6考核程序和要求 29
2.7附则 30
3交通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31
3.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1
3.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31
3.3落实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工作措施 34
4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 36
4.1目的与范围 36
4.2相关术语定义 36
4.3职责 36
4.4工作程序及要求 37
4.5交通建设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38
4.6附则 38
5交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39
5.1总则 39
5.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设计审查 40
5.3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41
5.4监督管理 41
5.5附则 42
6交通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参考使用) 43
6.1总则 43
6.2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43
6.3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43
6.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4
6.5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46
6.6附则 46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48
7.1总则 48
7.2应急预案的编制 48
7.3应急预案的评审 49
7.4应急预案的备案 50
7.5应急预案的实施 50
7.6奖励与惩处 51
7.7附则 51
8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4
8.1编制目的 54
8.2编制依据 54
8.3适用范围 54
8.4工作原则 55
8.5组织机构和职责 55
8.6预防预测 56
8.7应急响应 57
8.8应急处置 58
8.9应急保障 59
8.10应急重点 60
8.11预案管理 61
9交通建设管理局道路交通施工重大隐患标准 64
9.1编制目的 64
9.2适用范围 64
9.3重大隐患的辨识内容 64
9.4重大隐患辨识方法 65
9.5风险评价办法 69
9.6重大隐患评价专家打分法分值表 71
9.7重大隐患(LEC法)评价表 72
9.8重大隐患调查表 73
9.9重大隐患(专家打分法)评价表 74
第三篇资料编制和常用表格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料编制目录及安全生产各类表格 75
1.1安全生产组织及管理制度 75
1.2人员、设备登记台帐 76
1.3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77
1.4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台帐 77
1.5安全投入登记台帐 77
1.6安全会议台帐 77
1.7安全检查整改台帐 77
1.8危险源监控台帐 77
1.9安全施工日志 78
1.10安全施工资料 78
1.11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78
1.12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 81
1.13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82
1.14中、小型机械作业人员登记表 83
1.15特种作业人员到岗、离岗记录表 84
1.16特种设备登记表 85
1.17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台帐 86
1.18危险品管理使用台帐 87
1.19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台帐 88
1.20中、小型机械设备登记表 89
1.21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90
1.22安全教育记录 91
1.23劳动保护三级教育卡 92
1.24班前安全活动、周讲评记录 93
1.25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94
1.26安全会议记录表 95
1.27安全会议签到表 96
1.28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 97
1.29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 98
1.30施工现场违章处理登记表 99
1.3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图片 100
1.32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处理表 101
1.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单 102
1.34安全施工日志 103
1.35安全保障措施申报表 104
2总监办安全监理资料编制目录 105
2.1施工安全监理大纲 105
2.2安全管理组织及规章制度 105
2.3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 105
2.4安全监理资料 106
2.5安全检查台帐 106
2.6危险源监控台帐 106
2.7人员、设备登记台帐 106
2.8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107
2.9安全会议台帐 107
2.10安全监理日志 107
2.11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登记表 108
2.12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109
2.13安全教育记录 110
2.14安全会议记录表 111
2.15安全会议签到表 113
2.1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14
2.17安全监理日志 115
2.18安全保障措施报审表 116
第四篇事故统计报表
1交通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17
1.1总说明 117
1.2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119
1.3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20
1.4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121
1.5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23
1.6事故认定原则 123
1.7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 126
1.8交统安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27
1.9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128
1.10交统安1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30
1.11.安全生产汇总表 130
1.12交统安13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32
2交通运输厅和安全监督部门报表 133
2.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 133
2.2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136
2.3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13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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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006号邮编:
830049
第一篇相关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1.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规定
1.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5)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1.3.1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3.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
1.4.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求援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4.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4.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都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5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
1.5.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5.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建筑法》的相关内容
2.1《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首先确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2.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1.2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用的防护用品。
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1.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1.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2《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
2.2.1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2.2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2.3注意环保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2.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5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2.6对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3《刑法》相关内容
《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
3.1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处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4.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4.1.2群防群治制度
制度要求建设企业的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1.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只有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4.1.5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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