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巴东海事处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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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宜昌巴东海事处彭锦辉2014年9月湖北巴东,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第一部分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部分渡船“斑马线”行动方案第三部分渡船车客清点制度,培训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第一部分,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目的依据,目的依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交通运输部:
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渡口审批,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渡口设置,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渡口条件,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渡口运营人,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
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
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渡船,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
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渡船,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渡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渡船船员,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
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渡运安全,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渡运安全,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船不得开航下列情形: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渡运安全,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船“斑马线”行动通过在核定的渡船航线及其两侧水域,划定出一特定的区域,类似于在道路上划定的“斑马线”,作为渡船横越时的特定水域,也提醒过往船舶谨慎航行、注意避让,并对该水域的航行和避让行为进行规范,从而有效降低渡船与其它船舶的碰撞危险,保障渡船的航行安全。
第二部分,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斑马线行动,第二部分,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渡船横越时要在划定的渡船“斑马线”水域航行,不得超出渡船“斑马线”水域任意横越。
渡船若要超出“斑马线”水域航行,必须提前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渡船在横越主航道过程中,应持续保持正规瞭望,并加强与附近船舶联系,不得抢航。
无论何种情况,渡船与其它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
两渡船相遇时,应当按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进行避让。
责任义务,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斑马线行动,第二部分,责任义务,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斑马线行动,第二部分,斑马线一,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斑马线行动,巫峡口-官渡口“斑马线”(横驶区),第二部分,斑马线二,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斑马线行动,大南角-西壤口“斑马线”(横驶区),第二部分,斑马线三,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斑马线行动,王家滩-东壤口“斑马线”(横驶区),第二部分,文件要求,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斑马线行动,2014年5月9日实施方案,2014年8月1日全面实施,第三部分,文件要求,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车客清点制度,渡船车客清点指辖区内的渡船运营人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本船所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客渡船安全知识培训,渡船车客清点制度,渡口渡船营运人应建立车客载运书面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航行日志记载或建立专项记录台账,定专人负责清点和记录工作。
车客清点应在每航次车客购票上船时进行,责任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还应维护好车辆和乘客上下安全秩序。
渡船在车客清点结束并向海事部门进行航次报告后,渡船方可发航。
车客清点记录时,渡船应载明乘客数量(车内乘客、驾驶员)、载运车辆种类及数量和船舶发航时间,在载明总人数的同时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明未成年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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