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欢乐谷概念规划设计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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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方: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南宁欢乐谷项目概念性规划工作,工程地点为广西南宁吴圩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任务书
2.2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协议书
3.2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深度说明。
名称:
南宁欢乐谷项目概念性规划
规模:
用地266公顷
阶段:
规划的概念性规划阶段
设计深度:
本规划是对规划用地的开发建设做前瞻性的把握和创造性构思,内容上以结构上、整体上的概要性谋划为主,主要包括该用地发展旅游地产所应有的主要结构和关键性规划内容,从整体上把握核心项目的创意策划以及这些项目设施的时空布局与景观环境的统一和整合过程,属于早期的研究分析范畴。
规划内容体系如下
文本部分
第一篇:
基础研究
一、项目背景
二、思路与框架
三、发展条件(区位条件、资源条件、政策条件)
四、现状基础(用地性质、建设情况、坡度、坡向、高程等)
第二篇:
策划定位
一、案例研究
二、旅游市场分析
三、房地产市场分析
四、文脉与风貌分析
五、项目定位
六、旅游项目策划
七、文化活动策划
第三篇:
概念设计
一、整体构思
二、概念总平面设计
三、功能结构
四、道路交通规划
五、景观结构规划
六、游览路线组织
七、整体空间意向
八、重要节点意向
第四篇:
实施建议
一、项目投资估算
二、运作模式
三、营销策略
四、分期建设
图纸部分
1.区位分析图
2.现状分析图
3.概念总平面图
4.规划结构图
5.功能分区图
6.道路交通规划图
7.景观结构分析图
8.游乐区路线组织图
9.整体空间意向效果图
10.重要节点意向效果图
11.其他景观设计意向图
12.根据具体情况将增加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五条委托人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电子地形图、航拍图
合同签定后10天内
2
相关规划资料(吴圩镇总体规划中项目所在片区规划电子稿)
3
其它有关资料(预可研电子版、项目所在范围红线示意图)
第六条设计方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图纸文件名称
时间
初步方案成果及电子文件
15个工作日
35个
工作日
深化方案、中期成果
2
10个工作日
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正式文本
8
4
规划成果电子光盘
第七条费用
7.1本合同的设计费用为人民币伍拾万拾元整(¥500,000元)。
7.2规划设计期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方提交规划设计初步成果文件后十五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5%,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25,000元);
8.3设计方提交规划设计成果电子光盘与方案正式文本文件后十五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150,000元)。
8.4余款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做为设计成果后续服务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8.5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委托方责任
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规定期限为10天,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的,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编制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编制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编制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9.1.6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赶工费。
9.1.7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规划年限为年。
9.2.3设计方必须完成规划技术评审后的修改工作,如不按时完成修改工作,设计方应向委托方返还总设计费10%的费用。
9.2.4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6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委托方同意,设计方不得对委托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规划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方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人员参加。
考察费用及其他费用(除制装费外)由委托方支付。
12.2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委托方叁份,设计方叁份。
12.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
广西人和投资设计方名称:
广西华蓝设计
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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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 欢乐 概念 规划 设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