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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欧美及日本教育改革
第十八章二战以后欧美主要国家和日本教育的发展
第一节英国教育的发展
一、《1944年教育法》
1943年,政府发表了《教育改造》白皮书,对战后教育重建进行了总体规划。
白皮书提出,新的重建方案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认识,即教育是在各个连续的阶段实施的一个连续的过程,儿童的教育从5岁开始到义务教育结束,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下儿童;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上儿童。
白皮书的发表,为《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教育大臣巴特勒(R.A.Butler)递交的教育法案,称《1944年教育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
②郡和郡自治市议会为负责三个阶段公共教育的地方教育当局。
③改组民办学校,使它们可自由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公助民办学校。
④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超过义务教育年龄者提供正规教育,并为利用闲暇时间进行有组织的文化训练及娱乐活动提供充足的设施;为一切未满18岁但不受全日制中等教育或其他经官方承认的全日制或部分时间制教育的青年提供强迫的部分时间制教育。
《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的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英国自此确立了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
其次,双轨制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战前的民办学校通过不同程度的改组,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了公共教育体系中。
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变,公学还没有纳入公共教育体系。
二、中等教育三轨制的确立
中等教育三轨制的设想早在战前就已提出。
1943年发表的《诺伍德报告》认为:
文法中学的儿童充满学术方面的兴趣;技术中学儿童的兴趣和能力明显地表现在应用科学和应用艺术方面;现代中学的儿童对付具体事物比对付理性概念更为容易。
报告还着重探讨了决定小学毕业生分流的11岁考试问题,建议这种考试应建立在教师评判的基础上,如有必要,可加上智力测验、成绩测验和其他测验,并适当地考虑家长和学生的选择。
《1944年教育法》颁布之后,中等教育成了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等教育应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是按照战前提出的三轨制做法,还是改为单一的、多边性的或综合性学校,一时成为教育界关注的一个问题。
1945年,英国教育部正式确立了中等教育三轨制原则,并于同年下发第73号通告要求各地方教育当局按三轨制原则制定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计划。
通告指出,在一般的情况下,现代中学应占70%~75%,剩下的25%~30%由文法中学和技术中学以适当的比例加以分配。
至1947年初,共有54个地方教育当局向教育部长递交了教育发展计划,其中有75%采纳了三轨制方案,其余则选择了综合中学方案。
至195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就读于三轨制学校的学生人数占压倒多数。
英国中等教育三轨制的确立,是《1944年教育法》将中等教育作为公共教育组成部分以后的产物。
既然中等教育根据法律应向所有儿童开放,在发展初期对其实行分流也是势所必然。
作为分流的依据,11岁考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从另一方面看,当时以1l岁作为分流年龄,相对现在而言是非常早的。
从学校的阶级性质来看、进学术性文法中学的多为社会中上阶层子弟,而社会下层子弟大多进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这种不平等现象也是导致60年代后综合中学运动兴起的主要原因。
三、《罗宾斯报告》和高等教育大发展
进入60年代,一系列教育内部和外部因素使高等教育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中心问题。
从教育内部来看,当时英国中等教育已基本普及,而大学却未能获得应有的发展,致使许多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无法进大学深造,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成为必然。
从外部因素看,60年代英国经济正处于黄金时期,客观上为高等教育大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外部物质保证。
此外,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兴起、人力资本理论的盛行以及英国高等教育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现实,都迫使英国政府下决心大力发展高等教育。
196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罗宾斯勋爵(LordRobbins)为主席的高等教育委员会,对英国高等教育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今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发展规划。
1963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高等教育》的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是“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具体包括:
在原有20所大学的基础上开办新大学;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人数;将原有的l0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以及独立的拨款机构等。
《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揭开了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罗宾斯报告》发表后,其许多建议为政府所采纳。
首先,继1961年第一所新大学苏塞克斯大学诞生后,在整个60年代又先后出现了其他九所新大学。
其次,原来的十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
第三,英国于1964年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是:
①为在大学外教育机构中攻读该委员会批准的课程,并通过该委员会规定考试的人授予学位、文凭、证书和其他资格。
②在该委员会准许的条件下,为在大学外教育或研究机构的管理下从事研究者授予学位。
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的成立,在英国高教发展史上首次将学位授予权委托给一个非大学机构,适应了非大学高教机构急剧增加对统一的高层次学位文凭的需求,同时也使高等教育质量得到了保证。
四、英国的教育改革
英国教育改革的主要表现
1、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取消11岁考试,普遍设立综合中学,消灭中等教育中的分离主义现象
4、1988年教育改革法
(1)设立全国的统一课程。
(2)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
(3)改革考试制度
(4)改革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
(5)设立新型的中等教育机构
(6)给家长选择学校和参与管理的权力
第二节法国教育的发展
19世纪30年代,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法国的初等教育受到重视。
1831年,著名学者、教育家库薪(Cousin)赴德国考察教育。
同年6月,他向教育部提交了一份《关于德国教育的考察报告》,论证了在法国实施初等教育法律和建立高等初级小学的必要性。
(一)1832年,著名学者基佐(Guizot)担任法国教育部长,1833年6月,他依据库薪赴德调查的报告,颁布了国民教育法令,即《基佐教育法案》。
该法案的要点有五;
其一,初步建立法国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确立小学教育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级。
每一分区应普遍设初级小学一所,相邻的区亦可联合设立小学。
各省省会及有居民6000人以上的市镇设高级小学一所。
其二,除读、写、算、法语、道德等教育内容外,还增加了自然科学的学习科目。
每省设师范学校一所。
允许设立私立小学,但国家有视察一切私立学校的职权,教会学校不得强制儿童接受其不乐意的宗教教育。
其三,每县设立教育委员会,由行政长官、牧师、治安法官、中等教育代表、初等教育代表各1人及当地绅士代表等组成,负责管理全县初等教育。
每区设学校视察委员会,由当地行政长官、主教及居民代表组成。
其四,教育部长可设立考试委员会负责教师鉴定。
教师通过考试获得教师证书之后才能任教,以保证教师质量。
规定初级小学教师最低年俸为200法郎,高级小学教师400法郎。
贫寒学生可申请免费接受教育。
其五,公共教育经费由区、省和国家分别承担。
以居民财产的多寡收取教育税。
富人财产多,按比例缴纳的教育税就高;穷人财产少,按比例缴纳的教育税就低。
遂形成“拿富人的钱给穷人办教育”的良性循环的局面。
这就比一些国家以居民“人头均摊”收取教育税,效果要好的多。
因为后者实际是“拿穷人的钱给富人办教育”。
所以,收不了或收不下去,就成为必然现象。
(二)法国政治家费里(JulesFrancoisCamilleFerry,1832-1893)提出两项教育法案。
第一项法案于1881年6月通过。
其要旨是宣布实施普及、义务、免费和世俗的初等教育。
具体内容为:
其一,“义务教育”应实施“强制性原则”
法案规定对6-13岁的所有儿童实施强迫的、义务的初等教育,可进行公立或私立小学,或在家庭私塾接受教育;在家庭读书的儿童自第三学年起,每年须接受一次公立学校考试,以检查私塾的教学;对不送孩子入学的父母处以罚款、监禁等处分。
(法律的刚性、可操作性很强,可有可无的“原则性规定”几乎没有)
其二,“义务教育”应实施“免费性原则”
规定母亲学校(幼儿园)和公立小学一律免收学费。
其三,“义务教育”应实施“世俗性原则”
公立学校不允许装饰宗教标帜,不允许开设宗教课程。
废除宗教课,增设公民和道德课。
取消教会、教士监督学校的权力,由职业教育家领导学校理事会;宗教团体成员不得在公立学校任教。
《费里法案》为以后近百年间法国国民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在“二战”结束前夕的1944年,法国政府组织了“教育改革委员会”,由著名物理学家P.郎之万和心理学家H.瓦隆分别担任正、副主席,于1947年向议会提出了教育改革报告。
史称“郎之万一瓦隆方案”。
方案在前言中批评法国教育与现实生活和科学现状脱节,教育方法因循守旧等弊病。
认为必须实施“完整的教育改革”,以实现培养现代生产者和公民的教育目标。
提出了6条教育改革的原则:
其一,强调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其二,承认社会上一切工作的价值平等;
其三,尊重儿童的性格,发展每个人的才能;
其四,对学生小学毕业时进行一般方向指导,中学毕业时再给以职业方向指导,以使“人尽其才”;
其五,各级学校教育实行免费就读,国家给予投资;
其六,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的地位。
这一改革方案在当时未作为正式法令公布实施,但它已成为法国战后历次教育改革的重要思想基础。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法国19世纪以来的几个重要教育改革方案,有些内容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尤其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今天,更应该如此。
第三节德国教育的发展
一、德国中小学课程的演变与发展历程
德国的教育行政为地方分权制,各州享有教育立法权力(东部五州1990年10月以前类似于我国,统一后要求东部五州按照西德的模式进行改造)。
德国务州的学制、课程、教学大纲有很大差异,但都实行12年的义务教育,明显带有双轨制性质。
学生经过四年基础学校的学习,按学力分流到不同的中学,前九年为普通学校教育,后三年部分时间为职业教育。
德国中小学课程的发展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二战前德国中小学课程的形成
1.小学教育与课程
16世纪以前,德意志是个落后的封建国家,教育也比较落后,学校都由教会控制,以教堂学校为主,许多公国在乡村还设有学校。
宗教改革后,马丁·路德非常关心中小学教育,亲自编写《教义问答》作为学校的通俗教材,教学内容主要是教义问答,也包括读、写、算。
威廉一世于1736年颁布《普通教育法》,规定5—13岁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全国各地一律设立小学。
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的《乡村学校课程》规定实行义务教育,奠定了小学教育制度的基础。
1787年普鲁士成立教育部,教会不再管理学校,实现了学校事业国家化,这是德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课程设置方面,除读、写、宗教教育、唱歌、算术外,还增加了自然、历史、农村和城市生活常识等内容。
19世纪初,德国开始了工业革命,经济迅速发展,教育也进入一个繁荣期,初等教育得到发展。
洪堡德就任公共教育部长后,先后于1802年和1805年公布初等义务教育法案。
在学科内容上,减少了宗教神学课,增设了实用知识的学科,如博物、史地、自然常识,使学生能学到较为广泛和有用的文化知识。
在教学方法上,废除体罚和死记硬背,采用实物的直观的教学。
战争后,德国基本上结束了封建割据,实现了以普鲁士邦为首的统一,建立了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德意志帝国。
1872年,德国颁布了《普通学校法》,确定6—14岁的8年初等教育为强迫的义务教育阶段。
八年制的国民学校是实施强迫义务教育的机构。
法令还对国民学校的形式、内容和课程设置都作了具体规定。
至此,普鲁士政府加强了小学教育,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双轨的教育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废除了君主政体,建立了魏玛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要求废除小学教育双轨制的传统。
1920年通过了《基础教育法》,废除了贵族学校,建立了统一的初等教育机构——四年制的基础学校,毕业后经过考试,成绩优异者升入各类中学,其余则进入国民学校高教部,继续学习完成8年义务教育。
各基础学校课程大都设有宗教、德语、乡土科、写字、算术、音乐、美术、手工(女生缝纫)及教育。
一年级每周平均授课18节,二年级22节,三年级26节,四年级28节。
1933年以后,德国陷入纳粹统治时期,教育上进行“划一革新”,设立了科学、教育和国民教育部,主管课程、教科书及教学程序安排等一切教育事宜,建立中央集权的学校管理体制。
所设置课程及教学内容都充满了军国主义、种族主义等色彩,具有民主倾向的教育内容一律取缔,增加战时教材,培养战争所需要的人,学生的知识水平急剧下降。
2.中学教育及课程
(1)帝国时期以前的中学课程
德国的中等教育源于法兰克王国建立以后。
公元789年查理曼颁布教育法令,宣布设立寺院学校、教堂学校和教会财团学校,这些学校都是为贵族子弟与教会人员而设的,其课程偏重读写、文法、修辞学、辩证法、算术、几何、音乐、天文学和神学科目。
文艺复兴时期,古典语文及艺术课程得到重视。
16世纪创办了文科中学,开设的课程有希腊语、拉丁语、文学、数学、几何学、物理学、宇宙学、修辞学、音乐、地理、历史和宗教教育,目的是培养封建公国的官吏以及医生、法官等。
骑士学校的目标是为包括王子在内的贵族子弟提供贵族政治教育,其课程是现代语言、数学、自然科学占首要地位,还包括法语、英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德国史、法制史、政治史、地理学,另外道德哲学、公法、自然法则等知识以及骑马、击剑、舞蹈、射箭等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18世纪初出现了一种反映资产阶级需要的新学校——实科学校。
1708年席勒创办了“数学、力学、经济学实科中学”,这是世界最早的实科中学之一。
学校开设的课程除宗教外,完全以理科和实用知识为主,包括数学、物理、机械学、自然、天文、地理、法律学、绘画、制图等学科。
19世纪初开展了洪堡德教育改革,整顿各种不同名称的古典中学,九年制的称文科中学,六年制的称古典中学。
还进行了课程改革,其显著特点是使拉丁文、希腊文、德文和数学等四门主课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1816年公布的中等学校规程,将学科分为两类:
1)语法类;2)科学类。
其目标是推行全面教育,以古典文学研究和德文教学培养学生在语文和文学方面的能力,以数学、自然科学、历史和宗教教育提高学生的“实科教育”的知识。
1859年,政府又颁布法令,成立了文实中学,一种是九年制文实中学,一种是六年制文实中学,其课程注重拉丁语、现代语、数学及其他科学等,与文科中学处于平行互补的地位。
(2)帝国时期的中学课程
1871年普鲁士建立了一个由25个邦组成的德意志帝国,在教育上竭力推行宗教教育和军国主义教育。
1887年德国著名教育家凯兴斯坦纳在慕尼黑建立了以“普通补习学校”为基础的第一所职业学校,并在各地迅速推广。
由于实科派的斗争,实科学校的地位愈益提高,并最终取得胜利。
1901年,德国政府公布了新规章,制定了各类中等学校的课程编制和考试制度,明确文科中学(注重古典文化的研究)、实科中学(注重自然文化的研究)在制度上具有同等地位。
至此,德国现代中学确定了三种主要类型,并制定了新中等学校课程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时期以课程分化取代“各科一律学习”的传统,使学生的学习具有强烈的倾向性、明确的方向性;课程注重将现代学科与古典学科有机结合起来,充实现实主义内容。
(3)共和时期的中学课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以失败告终,帝国崩溃。
1919年通过魏玛宪法建立联邦共和国,1922年中等教育在原有三类中学的基础上,增设九年制的德意志中学和六年制上层建筑中学,两类中学课程设置有所不同,前者以德意志精神贯穿其中,开设德意志文学、德意志历史、德意志地理、德语、哲学、宗教、音乐以及数学;后者课程重视基础教育并兼顾升学预备,课程结构大致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核心课程,如科学、现代语、历史、地理、宗教、公民等;第二部分是音乐、绘画、艺术,男孩加学手工,女孩需学缝纫;第三部分为体育,其中包括游戏、游泳、溜冰、田径、划船等。
由此可以看出,民主化思想这时已经渗入中学课程设计之中,开始注意学生的个性发展。
同时,中央掌握课程控制权的传统被打破,地方教育当局、师生、家长均在课程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权。
但学校教育中民族沙文主义为纳粹法西斯上台打下基础。
(4)纳粹时期的中学课程
1937年以后,德国陷入纳粹统治,教育上又恢复了1920年以前的中央集权制,学校课程、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都由纳粹教育部统一掌握。
“种族、战争、领袖和宗教”成了教育纲领中的主要内容。
中等学校缩减为文科中学、德意志中学、上层建筑学校三种。
(二)二战后中小学课程的发展
二战结束,德国无条件投降,英、美、法占领的德国西部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苏联占领了德国东部,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从此德国一分为二,开始了不同国家的不同改革。
我们主要介绍联邦德国的基础教育及其课程。
1.小学教育与课程
二战后,德国为了恢复经济,发展教育,1949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行教育地方分权。
由此又带来一些矛盾,如学校名称、学制年限不统一等等。
1955年,各州州长在杜塞多夫签订了《杜塞多夫协定》,关于小学教育及课程设置,《协定》规定:
1)统一各类学校的名称及组织形式;2)小学开设的课程有:
宗教、德语和乡土知识、写字、计算与几何、制图、手工劳动和针织劳动、音乐、体育,从三年级起开设一门外语;3)统一小学入学年龄为6岁;4)学校依次为第一至十三级,小学为一至四级。
1957年成立“德国科学审议会”,1958年成立“德国教育委员会”。
1959年2月,“德国教育委员会”提出了《改组和统一普通公立学校的总纲计划》,指出要在基础学校(4年)上加设2年观察期。
1960年德国教师协会在不来梅提出《革新德意志学校计划》(简称《不来梅计划》),提倡教育机会均等,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
1964年各州部长常设会议在汉堡签定了《联邦共和国各州之间统一学校制度的修正规定》(简称《汉堡协定》),规定:
1)全日制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统一从6岁开始上小学;2)4年制基础学校上设2年观察期;3)小学课程可各州因地制宜,但主要应包括德语、数学、乡土常识、音乐、艺术教育、手工或家政、宗教、体育等。
在20世纪60年代广泛的教育改革讨论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联邦对各州教育的控制,1969年联邦政府修改了《基本法》,成立了联邦教育和科学部。
同时,德国教育审议会于1970年2月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主张加强早期教育;建议整个教育体系分为初步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对小学课程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加强国语教学,设置综合科目,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
1970年7月,教育部长常务会议发表了《对小学工作的建议》,要求对小学进行实质性改革,在课程方面,提出精简教材、从小学三年级起开一门外语课、设立技术课、制定计算机教学计划等。
1973年联邦和州教育计划委员会在《教育结构计划》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1970—1985年教育改革方案《综合教育计划》,强调要加强中小学课程的变通性,为提高教育质量,实行分组教学。
德国小学还非常重视开设乡土课,这源于20世纪初兴起的合科教学运动,是将理科课程与社会课程综合在一起的一种合科课程,其目的并非让学生有组织、有系统地学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而主要是让儿童通过观察本地区的各种实物和现象,形成对乡土和乡土生活的统一认识,培养爱乡之心和为社会服务的觉悟。
乡土课教学大纲,各州不一,20世纪60年代遭到批评,有人主张以传授自然科学系统知识的物象课代替乡土课。
2.中学教育与课程
二战后,德国中学课程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文件上。
(1)1955年的《杜塞多夫协定》
为了谋求教育政策的统一,各州州长1955年2月签订了《杜塞多夫协定》,它规定了课程的起止日期、教学的组织、课程的评定与名称、各级各类学校的名称等。
(2)1959年的《改组和统一普通公立学校的总纲计划》
1959年德国提出了题为《改组和统一普通公立学校的总纲计划》,其中制定的中学课程政策的重点是:
1)各州的课程体制应设法由分歧归于统一;2)中学教育应因材施教以促进个性发展;3)中学主要分为主要学校、实科中学及文科中学,各类中学都须完成双重任务,即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劳动力的要求和传播欧洲传统文化。
(3)1964年的《汉堡协定》
1964年各州教育部长在汉堡签署的《联邦共和国各州之间统一学校制度的修正规定》规定:
1)统一全日制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统一从6岁入学;2)统一各类中小学的名称;3)4年基础学校上设2年的观察期;4)各类中学名称统一为主要学校、实科中学、完全中学。
《汉堡协定》基本上形成了战后联邦德国的教育制度,以及各州中学的课程框架。
(4)20世纪70年代的中学课程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德为了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培养高质量人才,以在世界经济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进行了以建立综合中学为中心的学制结构改革。
1970年2月,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计划建议:
1)设立综合中学以消除三类中学间的界限;2)把中等教育的前两年作为定向阶段;3)将学制由垂直多轨制改为水平单轨制,并将中等教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中等教育第Ⅰ阶段和第Ⅱ阶段。
全日制教育延长到10年。
第Ⅰ阶段结业,颁发第Ⅰ阶段毕业资格。
所以,各学校都必须开设包括9门学科的公共核心课:
德语、一门外语、数学、科学、公民、音乐、艺术、宗教、体育。
第Ⅱ阶段还要开设选修科目,并随年级的上升逐步增加。
课程设置进一步灵活化,打破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界限。
1973年联邦和州教育计划委员会在《教育结构计划》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综合教育计划》,这两个计划的设想是一致的,只是比前者更具体化。
(三)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小学课程的改革
德国20世纪80年代的教育改革,是战后教育改革的继续。
如果说六七十年代的改革注重数量的发展,那么80年代的改革则更重视教育质量的提高。
进入90年代,各州都陆续展开中小学教育的新一轮课程改革,提出改革框架。
为了给学生打下扎实的基础,适应当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西德相当重视课程改革,其小学课程改革表现在:
1.采用统合方式,实施综合教学,使儿童获得较为完整的知识,并在内容上适应各地的实际需要;
2.宗教色彩强烈,课程结构中没有“德育”课程,以宗教代的德育,每周多达4—5课时;
3.设置富有特色的“促进课”,目的是在短期内消除学生或学生集体所表现出来的学习困难,或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扩充教学内容;
4.非常重视“德语”课程,课程中包括“说话”、“读书”、“文法”等;
5.提倡“物象教学”。
这是西德小学特有的一门课程,它不是学科的拼凑,而是包括了生物、物理、化学、气象、技术、地理、交通安全、社会学习等方面的学习领域,其目的在于使小学课程更科学;
6.同一门课程可有“基本教材”和“附加教材”,以适应不同学生的发展和能力水平。
西德中学课程是建立在基础学校之上,分两段实施。
第Ⅰ阶段属前期中等教育,有四种学校,即主要学校(5年)、实科学校(6年)、综合中学、完全中学的前六年;第Ⅱ阶段即后期中等教育主要有三种学校:
女子高级中学、高级综合中学、完全中学的高级部。
各段有较为一致的课程结构,前后两段相互衔接,组成完整的中学课程体制。
(四)两德统一前联邦德国中小学课程概况
1.小学课程
联邦德国实施小学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学校,属义务教育阶段。
(1)小学课程的目标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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