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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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增强成品油市场监视管理,规范成品油运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次第,维护成品油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管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容许的决议»、«风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批发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 成品油运营实行容许制度。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依法对本市成品油市场停止监视管理。
担任制定全市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开展规划;担任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营容许的初审和上报;担任成品油批发运营容许。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成品油运营活动的日常监视管理。
担任本行政区域«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央求的初审和上报;主城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核发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预核准文件。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契合国度产质量量规范、具有相反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运营容许的央求与受理
第五条 央求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向市商委提出央求,市商委审查核发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
央求«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和«成品油仓储运营同意证书»,向市商委提出央求,市商委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央求资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和«成品油仓储运营同意证书»。
第六条 央求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央求。
央求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所在地域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央求,所在地域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商委核发规划确认文件。
加油站树立完工、央求«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的企业,向所在地域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央求,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央求资料报市商委,由市商委核发«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
第七条 央求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临时、动摇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即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契合国度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才干100万吨以上、契合国度产质量量规范的汽油和柴油年消费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出口运营资历的出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且成品油年运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署1年以上的与其运营规模相顺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出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出口企业签署1年以上的与其运营规模相顺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央求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历,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央求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树立契合城乡规划、油库规划规划;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保送管道或铁路公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号设备。
第八条 央求成品油仓储运营资历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
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树立契合城乡规划、油库规划规划;
〔二〕央求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历,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保送管道或铁路公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号设备;
〔四〕央求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运营资历。
第九条 央求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契合全市加油站行业开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临时、动摇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的企业签署3年以上的与其运营规模相顺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平安消费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运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契合上述规则外,还应当契合港口、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则。
第十条 央求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应当提交以下央求资料:
〔一〕企业出具的央求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讨报告和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三〕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1:
500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四〕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1张。
市商委审查后,核发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央求«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央求资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央求表»;
〔二〕企业出具的央求文件;
〔三〕提供具有临时、动摇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资料;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市商委出具的油库规划规划确认文件;
〔八〕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疆土资源、规划树立、公安消防部门、环境维护、气候、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备的同意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运用权的,还应提供市商委出具的赞同央求人招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疆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拥有接卸成品油的保送管道或铁路公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备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号设备一切权的法律文件;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运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备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才干相顺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备一切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十四〕央求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担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赞同其央求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央求«成品油仓储运营同意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央求资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仓储运营资历央求表»;
〔二〕企业出具的央求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六〕市商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七〕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疆土资源、规划树立、公安消防部门、环境维护、气候、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备的同意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九〕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运用权的,还应提供市商委出具的赞同央求人招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疆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保送管道或铁路公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备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号设备一切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十二〕央求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担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赞同其央求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央求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央求书。
〔二〕可行性研讨报告和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三〕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契合«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则。
〔四〕水上加油站〔船〕须提供交通或海事部门出具的赞同运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同意文件。
〔五〕拟迁建、扩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正、正本原件。
〔六〕拟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1:
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七〕拟扩建加油站原貌彩照。
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后,央求〔申领〕«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央求表»;
〔二〕市商委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
〔三〕疆土资源、规划、树立、公安消防、环保、气候、质检、地质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备的同意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四〕加油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协议,有效期内的平安评价报告原件,平安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担任人平安资历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历证书;
〔五〕加油站的土地产权证明;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八〕与年度反省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署的3年以上与其运营规模相应顺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复印件;
〔九〕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建陆地加油站树立完工,经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五〕、〔八〕、〔九〕项以及〔三〕项中规划、树立、公安消防、环保、气候、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资料。
水上加油站〔船〕树立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除提交上述〔一〕、〔二〕、〔四〕、〔六〕、〔七〕、〔八〕、〔九〕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一切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
〔二〕水上加油站〔船〕全貌彩照1张。
〔三〕公安消防、环保、气候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备的同意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迁建油库或加油站,取得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后,依法操持规划、土地等手续,并应按规则经过消防平安、工程设计、完工验收等审查。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方法及国度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
同一本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运营超越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树立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七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运营容许央求的条件、顺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和央求书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接受央求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以为央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规则的,应当在收到央求之日起5个任务日内一次告知央求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央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央求人央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或许央求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央求资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运营容许央求。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成品油运营容许央求,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运营容许央求,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央求人享有依法央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
第二十条 受理央求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央求人提交的资料仔细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需报下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央求资料报下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成品油运营容许的审查顺序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市商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营资历央求后,应当在15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央求资料上报商务部审核,契合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或«成品油仓储运营同意证书»;对不契合条件的,商务部将不予容许的决议及理由书面通知央求人。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央求后,应当在20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央求资料上报市商委。
市商委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资料之日起,15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核。
对契合本实施方法规则条件的,颁发«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对不契合条件的,将不予容许的决议及理由书面通知央求人。
第二十三条 新建、迁建油库等仓储设备,直接向市商委提出央求,市商委经审查合格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发油库规划确认及预核准文件,并报商务部备案。
扩建油库等仓储设备,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发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报商务部备案。
央求人持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依法按顺序操持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取国有土地运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确定运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商委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招标央求人和竞买人应当取得市商委或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与招标、竞买。
央求人凭规划确认文件和预核准文件参与土地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央求人依法操持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规划确认文件、预核准文件及疆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报市商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添加运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触及成品油运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央求,市商委应当自收到全部央求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央求资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央求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能否同意的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添加运营范围后,按本实施方法有关规则央求成品油运营资历。
第二十六条 市商委应当将成品油批发运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任务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批发运营企业基本状况归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对央求人提出的成品油运营容许央求,市商委以为需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运营企业设立运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依照本实施方法规则,另行操持央求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的颁发与变卦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由商务部一致印制。
«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成品油仓储运营同意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由市商委颁发。
第三十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营企业要求变卦«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或«成品油仓储运营同意证书»事项的,向市商委提出央求,市商委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核。
对具有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运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卦«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或«成品油仓储运营同意证书»。
成品油批发运营企业要求变卦«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事项的,向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央求,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委审核。
对具有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运营条件的,由市商委换发变卦«成品油批发运营同意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运营企业要求变卦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央求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仓储或批发运营同意证书变卦央求表。
〔二〕原成品油批发、仓储或批发运营同意证书正、正本原件。
〔三〕运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作变化的,属企业称号变卦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称号变卦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卦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平安资历证书;不触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运营地址变卦,应提供运营场所合法运用权证明。
运营单位投资主体发作变化的,原运营单位应操持相应运营资历的注销手续,新运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运营资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或异地迁建的陆地或水上加油站,在树立完工,经过验收后,需变卦地址〔地址称号〕或其他容许事项的,在按第十四条提交央求资料时,可以同时提出变卦央求,并同时提交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央求资料。
第五章 监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商委应增强对全市成品油市场的监视反省,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视反省,及时对成品油运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停止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商委每年对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营的企业停止成品油运营资历年度反省,并将反省结果报商务部。
市商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从事成品油批发运营的企业停止成品油运营资历年度反省。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将反省结果报市商委,市商委汇总后报商务部。
成品油运营企业的年度反省任务应在每年的一季度以内完成。
年度反省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营企业,市商委应当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止整改;年度反省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运营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停止整改。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运营资历,并将撤销的决议通告工商、税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运营企业年度反省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署、执行状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运营状况;
〔三〕成品油运营企业及其基础设备能否契合本实施方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平安、环保、防雷防静电检测等方面状况。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运营企业歇业或终止运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操持运营资历暂停或注销手续。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越18个月,成品油批发运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越6个月。
无故不操持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越规则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运营容许,注销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路途拓宽等缘由需拆迁的成品油批发运营企业,经市商委赞同,可适当延伸歇业时间。
第三十七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成品油运营容许及市场监视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商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运营资历的企业名单以及变卦、撤销状况停止公示。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许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
已变卦或注销的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私自收存。
第四十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依照国度规则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运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运营,制止以下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运营;
〔二〕加油站不运用加油机等计量用具加油或不依照规则运用税控装置;
〔三〕运用未经检定或超越检定周期或不契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私自改动加油机或应用其他手腕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度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运营走私或合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犯国度价钱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度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运营行为。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运营资历的企业销售用于运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运营容许决议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或许上一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央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运营容许决议:
〔一〕对不具有资历或许不契合法定条件的央求人作出准予容许决议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容许决议的;
〔三〕成品油运营企业不再具有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则条件的;
〔四〕未参与或未经过年检的;
〔五〕以诈骗、贿赂等不合理手腕取得运营容许的;
〔六〕隐瞒有关状况、提供虚伪资料或许拒绝提供反映其运营活动真实资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容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未经商务部或市商委容许,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不得私自新建、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油库或许从事成品油运营活动、变卦运营容许有关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任务人员违犯本规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下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奖励:
〔一〕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央求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央求人说明不受理央求或许不予容许理由的;
〔三〕对不契合条件的央求者予以容许或许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容许的;
〔四〕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央求者不予同意或无合理理由不在法活期限内作出同意决议的;
〔五〕不依法实行监视职责或监视不力,形成严重结果的。
第四十六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成品油运营容许进程中,私自收费的,由其下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合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奖励。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运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详细规则的,从其规则;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正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犯规则,私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犯本方法规则的条件和顺序,未经容许私自新建、异地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腕销售成品油,或许销售国度明令淘汰并制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私自改动加油机或应用其他手腕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运营资历的企业销售用于运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批发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运营资历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逾越运营范围停止运营活动的;
〔十〕违犯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企业央求从事成品油运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许不予容许的决议,并给予正告;央求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央求成品油运营容许。
〔一〕隐瞒真实状况的;
〔二〕提供虚伪资料的;
〔三〕违犯有关政策和央求顺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成品油运营同意证书但尚不契合本实施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则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方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应于6个月内停止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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