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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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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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一: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讨论
摘要:
本文以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依据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乐观,但效果却很不抱负,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头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进展
依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安排制度、工资安排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安排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公平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
但在中国方案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
因此,在方案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进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
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进展。
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依据全总供应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掩盖企业211.21万个,掩盖职工16196.42万人。
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掩盖企业90.2万个,掩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乐观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进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各地推行的状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确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进展。
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照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照旧遇到了许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气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公平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公平协商。
《工会法》20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平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公平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进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许多的依靠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靠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
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公平协商。
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进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进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
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打算着该制度推行。
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可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
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
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意不同行业的要求。
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
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讨论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
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讨论都不够成熟。
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讨论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讨论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意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协商,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
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惩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惩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爱护。
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详细规定,资方不协作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
”。
[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
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乐观的发觉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力量。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
详细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转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乐观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
”[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气制。
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因此要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篇二:
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样表
××公司集体协商制度
(×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审议)
为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平衡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企业科学进展,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及协商原则。
本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是双方协商主体。
双方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本着地位公平、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书面集体合同或协议。
二、双方协商代表的组成与产生。
协商代表由双方首席代表、职工代表、甲方指派本方代表或双方托付的专业人员代表组成。
代表的产生:
1、双方首席代表。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工会主席是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首席代表可书面授权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2、职工代表。
由乙方按职工协商代表条件和名额安排,组织各职工(工会)小组民主提名推举,经企业职代会审议赐予资格认定。
或由乙方以“选派”方式产生。
协商代表的撤换、增补和任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3、指派代表。
根据有关规定,甲方首席代表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外,可指派本企业其他人员为本方代表。
4、专业人员代表。
受双方书面托付的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
方代表三分之一,受托人不得担当首席代表)。
三、协商代表职责。
依据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准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状况并征求意见。
3、供应或汇合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状况和资料。
4、参与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准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
6、监督工资专项协议的履行。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立协商工作小组。
集体协商工作小组是启动协商程序的工作机构。
由协商双方共同商榷组成,小组成员人,设组长1人。
工作小组负责涉及集体协商事宜的前期筹备工作,详细职责是:
搜集、索取、汇总协商事宜的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协商前的信息传递与沟通;按程序规定筹备有关文字材料;依据协商记录起草合同或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双方各位首席代表交办的有关协商事宜工作。
五、互发“要约”与“要约”回复。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事项,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向(要约)。
对方应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
双方依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期限,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60日内互发“要约”提出协商续签要求。
拒绝回复方,应担当相应法律责任(工会法:
53条第四项、集体合
同规定:
32条、54条)。
六、召开协商会方法。
协商会议应根据《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遵循双方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召开,并由双方首席代表按协协商程轮番主持。
每次协商会议各方至少3名代表参会,且双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其中:
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会议三年一次;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专项协商会议一年一次。
本企业每年第×季度为协商续签工资协议时间。
七、注意工资协商。
职工是企业效益的直接制造者。
乙方要为落实职工应得劳动酬劳的安排权利,主动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推动本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甲方应遵循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同步增长的市场规章,仔细倾听乙方诉求,并结合企业进展和创收实际与乙方进行工资协商。
八、坚持依法办事。
本企业仔细执行协商内容、协商行为和协商结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相抵触的原则。
协商结果按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法定程序办理。
九、合同报审、公示与履行监督。
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十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经审查同意或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协议)即行生效。
双方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人员公布。
乙方负责组织协商代表对合同(协议)的履行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报告。
十、协商资料保存与管理。
协商资料作为双方的原始凭证须妥当保管与存放。
收集汇总的主要资料包括:
上级文件、会议记录、相
关表格、相关制度、职代会文件、合同文本和备案通知等。
相关资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管理期为×年,并由专人负责防丢、防毁、备查保管。
十一、本制度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月日
篇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方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安排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
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安排制度改革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
详细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安排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方法和特别状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方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安排方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商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乐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安排方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安排方法和女工爱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商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
详细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当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识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力量和文字、语言表达力量;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娴熟把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牢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托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关心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仔细执行国家收入安排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全部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冲突,仔细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开突发性大事和冲突大事发生,并准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隐秘,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敬重企业的工资安排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状况,乐观参与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与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
可以协商什么?
如何定工资?
2007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究和实践中取得了肯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进展也存在不平衡。
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打算》,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酬劳、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安排制度、工资安排形式、工资收入水公平事项进行公平协商,在协商全都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安排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安排方法;工资支付方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当。
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当。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托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协商双方享有公平的建议权、拒绝权和陈述权。
其中特地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实行卑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根据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协商双方。
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准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假如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特地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需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公平协商全都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安排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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