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1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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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1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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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1113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家战略,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着力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环境优先,统筹协调,强岛富民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成立的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省人民政府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的落实。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落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阶段性工作进展和执行目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优化利用、集约发展与环境协调相结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
编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应当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在媒体公布。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相衔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规划,各项产业发展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以天然林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养护、重点生态区域绿化、海防林及其他水边、路边、城边防护林建设,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推动生态脆弱地区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稳定和落实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对市、县、自治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建立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农业面源和城镇生活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严格实行入海河流、直排污染源环境监测,加强应对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水源地、湿地、重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序开发利用土地、森林、海湾、岸线、海岛、水域等重要资源,保持生态环境与建设项目的和谐、协调。
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防止生态破坏。
新建滨海度假区的建筑物与沿海最高潮位线最小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0—200米,200米范围内既有建筑物不得扩建。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鼓励和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
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推广节约资源的设计、工艺和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能、节水等设施,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品,优化旅游产品结构。
鼓励合理利用本省旅游资源,开发更具特色的热带滨海海洋旅游产品,发展具有热带海岛特色和本地民族文化风情的休闲度假、森林生态、休闲农业、休闲疗养、自驾车及房车旅游、海上运动等旅游项目。
积极稳妥推进开放开发西沙旅游,引导有序发展无居民岛屿旅游。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完善现有主要景区景点旅游服务功能,高水平开发建设新的精品景区,高标准规划建设航天、海洋、热带雨林等特色旅游主题公园、文化名街(镇)和旅游风情小镇。
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权和重大旅游项目的审批权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旅游服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快建立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景区、旅行社、导游、购物及应急管理等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
鼓励旅游饭店业连锁经营和品牌创建,建设具有国际旅游饭店标准和海南特色风格的多层次旅游饭店集群。
鼓励旅行社以资产重组等形式组建大型旅行社集团,鼓励本省旅游企业与境内外旅游企业及相关企业联合成立旅游营销联盟,或者在境内外主要客源地设立旅游分支机构。
鼓励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旅游营销业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城市广场等游客较为集中的场所建立游客服务中心,设置规范的中外文旅游标识标牌,为游客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公共医疗、卫生检疫防疫等安全救助体系。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游客安全。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重点旅游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购物中心、购物街区和旅游纪念品连锁店。
支持发展大型购物商场、专业商品市场、品牌折扣店,完善旅游购物服务体系,建设和经营好免税店,逐步将海南建成国际购物中心。
扶持培育旅游商品开发大型企业,鼓励研究开发具有海南特色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旅游服饰和深加工的本省农产品、水产品、土特产品。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邮轮游艇产业。
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本省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国内企业在海南设立邮轮公司。
鼓励和支持发展游艇俱乐部,为游艇旅游经营者和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
支持建设动漫影视等综合性文化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知名动漫、影视企业向园区集聚。
鼓励利用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风情等文化资源,培育具有海南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鼓励举办大型旅游文化演出和节庆活动,引进和扶持各类演艺企业和专业创作团队,开发具有海南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目,丰富旅游演艺文化市场。
第二十四条鼓励发展潜水、帆船、帆板、冲浪、沙滩排球、足球等滨海运动项目和自行车、登山、漂流等户外运动项目。
支持建设国际奥林匹克培训基地和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引进国内外体育组织或机构在本省开展体育休闲和运动训练。
鼓励举办国际大帆船拉力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国内外大型赛事活动。
试办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培育国际化赛事品牌。
稳步推行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发展高尔夫旅游。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国际高尔夫球职业赛事活动,提高高尔夫产业的附加值。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休闲疗养、康体保健服务网络,发展中医康复疗养、温泉康体疗养等保健服务项目,扶持建设康体保健基地,开展康复疗养、养老养生服务,满足游客休闲疗养、康体保健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协调管理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完善会展服务设施,对入境参展商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通关、仓储保税便利。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港澳和国际著名会展企业的交流合作,组织国际区域性合作组织峰会和世界华人社团会展,办好博鳌亚洲论坛、博鳌国际旅游论坛,培育国际会展品牌。
第二十七条支持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战略策划、广告代理等服务行业。
鼓励大型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网络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第二十八条本省重点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航运、中转等业务,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建设面向东南亚、背靠华南腹地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培育和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加强与境内外物流企业合作,鼓励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推动物流业发展。
培育和发展本省航运公司;鼓励国内外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本省港口;鼓励世界知名船舶管理公司入户海南设立总部或者区域分支机构,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适应常住居民住房需求的房地产,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鼓励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为主体的经营性房地产;适度发展满足避寒、疗养、养老等不同需求的度假旅居型房地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和商品房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担保、信托等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债券、风险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信托等业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参与本省金融企业改革。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推动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本省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设立小额外币自由兑换窗口,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改善外汇支付结算环境。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各类企业债券。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邮轮游艇保险、特种旅游保险、综合性旅游保险等产品。
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发展船舶、海上货运、保赔保险等保险业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发展热带水果、瓜菜、畜产品、水产品、花卉等现代特色农业,推动全国冬季菜篮子基地、热带水果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渔业出口基地和天然橡胶基地的建设。
鼓励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精细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支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加农民收入。
支持农垦企业利用其资源优势,开发旅游新产品。
第三十二条本省集约发展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的新型工业。
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林纸一体化、汽车制造、矿产资源加工、农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制药等产业,重化工业严格限定在洋浦、东方工业园区,其他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信息技术企业到本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育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生物食品、生物农药等生物产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鼓励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和企业到本省设立研发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
鼓励发展房车、游艇、轻型水上飞机、潜水设备、高尔夫用具等旅游装备制造业。
加强研发设计,发展特色旅游食品、服饰、工艺品加工业。
支持现有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特色工矿业企业进行旅游景点化改造,发展工业旅游。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资源,并为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
支持国内大型企业在本省发展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设备等制造业。
加强海洋科技研究,发展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能源利用、海水淡化等新兴产业。
鼓励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底观光、海上运动、休闲垂钓、海洋主体公园等旅游项目。
第五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跨海通道、机场、环岛铁路的建设;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邮轮、游艇码头,建设国际邮轮母港。
推进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提升现有国道、省道技术等级,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开通交通主干道连接旅游景区及景区之间的通道,配套完善景区设施。
第三十五条支持发展核电、太阳能、潮汐等新能源,加快推进城乡电网改造,提高电力保障能力。
支持油气开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逐步建成连接岛内各大城镇和主要景区的输气管网,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
第三十六条推进重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解决工程性缺水,完善城镇和主要园区、景区的供水工程和设施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严格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和游客饮用水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推进重要城市防洪排涝、中部山区地质灾害防治、沿海海堤、防台风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完善防洪、防潮、防台风指挥系统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第三十七条推进数字海南建设,鼓励和扶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络,实现宽带无线网络覆盖全岛,建设覆盖全省大部分海域的卫星通信网。
支持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提升重点旅游城市、度假区、景区和旅游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提高旅游经营管理和旅游营销能力。
第六章社会建设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类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分类制定与各类人才相关的政策,培养和引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
鼓励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的紧缺人才。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本省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各类人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大力培养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
鼓励本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特色学科和专业。
鼓励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到海南举办中外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活动和教育教学论坛,建设对外汉语教学基地、国际青少年交流基地,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全面提高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开办旅游院校。
鼓励旅游景区、饭店及其他旅游企业为本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提供挂职锻炼,实习、实训岗位,提高旅游服务和管理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城市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活动室建设,加快推进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和创新黎族苗族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文化,保护文化生态资料和文化风貌,发展文化遗产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黎苗传统民居、具有特色的民居、风情街区小镇的保护,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街区、民俗景区景点。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医疗保健基地和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健全全省和区域公共卫生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卫生信息网络和监测系统,加强对各种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系统,提升旅游医疗急诊、急救能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到海南设立分院或者与本省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省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系,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符合海南产业发展要求的专业化职业培训基地,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每个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和贫困户至少有一名适龄劳动力就业。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确保低保补助增幅不低于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健全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城乡居民,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优化建设空间布局,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和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交通、供电、供水、燃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特色县域经济,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落户县城或者重点镇,扶持重点小城镇发展,培育和扶持发展海南特色旅游城镇和文明生态乡村旅游点。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财政投入,用于民生的投入增长幅度不得低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着力推进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农民增收以及生态文明等民生工程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中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信访制度,妥善处理利益关系,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向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热带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投资重点旅游类项目、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新型现代工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支持。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宣传促销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投入,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开发特色项目及产品、创建品牌企业、技术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投融资平台,为各类资金投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本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证券监管机构培育上市企业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和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类用地需求,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试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类管理和供地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鼓励扶持的建设项目用地。
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原则上用于度假区和饭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本省积极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旅游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逐步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交易市场,推进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原则上由政府主导。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岛屿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无居民岛屿开发管理,依法进行海岛使用确权登记。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保护与利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对海岛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宾馆饭店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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