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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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心得体会
劳动保护心得体会
劳动保护心得体会
一、劳动保护的概念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二、劳动保护的主要依据文件目前,处理劳动保护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劳动法》第
4、
6、7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营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暂行规定》,《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了解和规范劳动保护的必要性随着西电东送和西部大开发逐步实施,企业生产、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劳动保护就显得愈为迫切、重要,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必须对劳动保护又一个初步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政策规定,当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受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就有关劳动保护的内容和企业存在的一些劳动保护的情况作一个说明。
(一).劳动保护的内容有: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2.特殊岗位待遇和加班加点工作待遇,3.劳动保护用品,4.女职工保护,5.职业病。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探亲假休息、年休假休息的时间等。
(1)、劳动者每天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一周内休息两天。
《劳动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时,一般情况下,职工加班加点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最多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劳动法》第42条还规定,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如:
自然灾害、事故等。
针对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和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像企业中有院领导层、野外工作的部门、驾驶员等职工。
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既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由部门主任、工程(项目)组掌握,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日休息,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日休息时间;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按现行规定,有的单位职工每周休息一天半,有的单位每周休息两天;节日休息,《劳动法》第40条和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工作间隙休息,是指职工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探亲假休息,国务院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年休假休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执行。
违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法律则任,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法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标准处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特殊岗位待遇及加班加点待遇集团公司201X年薪酬制度改革后,由岗位技能工资向岗位薪点工资过渡,各类津补贴过渡到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中,同时取消了各种生活性津补贴(生活补贴、洗理费等)和各种岗位性津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档案津贴等)。
《劳动法》规定对于延长工作时间而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一般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日或小时标准工资)150%的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的,给予(日或小时标准工资)200%的劳动报酬,节假日加班的;给予(日或小时标准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3.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对在有害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适用的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对在有噪声、弧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分别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防护帽等;对于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对在高处作业的工人应当提供安全带;对电气操作工人应当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除尘滤布对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晒、防雨的用具;对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应当提供御寒用品;对在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场所的工人应当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目前,我国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共有19种,现列与我院有关的劳保用品:
(1).安全帽类。
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
(3).眼防护具。
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防护鞋。
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5).防护手套。
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6).防护服。
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7).防坠落护具。
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8).护肤用品。
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4.女职工保护现今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越来越重要,它不仅仅是对女职工本身的保护,而且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大事。
对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九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
具体有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女职工五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实施全面保护。
(一)、
(1)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2)女职工孕期保护;
(3)女职工产期保护;
(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5)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具体有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5.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违反职业病有关法律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是
(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3)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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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企业劳动保护情况有的企业总以为,我们是知识型企业,是机关单位,不存在劳动保护的问题,压滤机滤布厂家只有工厂才会存在劳动保护问题。
其实你看了上述的劳动保护内容,才会猛然醒悟,原来劳动保护离我们很近。
1.由于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的逐步推进,近几年工程任务重加重,延长上班时间的情况会有发生,
(1)、未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没有严格执行一天延长不得超过1小时,最多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的规定;
(3)、一般工作日加班、假日加班没有给予劳动报酬等。
2.一般野外工作职工定期可领到劳保鞋、劳保服、墨镜等,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由于野外工作性质的关系,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避免了加班加点的争议,同时由部门主任和工程项目部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以适当安排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企业领导由于工作需要,如应酬、谈判等,有时也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也可采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以保证单位领导的休息、休假权利。
4.有的企业有辅助生产部门,如机关有印刷厂,印刷厂存在有职业病范围目录内损害健康的项目: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氨中毒;4.苯中毒;5.放射性疾病;6.苯所致白血病;7.溃疡等。
在劳保用品方面,印刷厂职工一般有口罩、手套、墨镜等。
在待遇方面,由于在201X年薪酬制度改革时集团公司明确取消了岗位性津贴,如有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但要坚持每四年一次的职业病健康体检。
5.在女职工保护方面,根据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氨等,印刷厂在孕期的职工应得到此项规定的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企业女职工在孕期必须执行此项规定。
企业女职工在孕期有检查假、在产期有产假、在哺乳期有哺乳假等带薪假权利。
6.驾驶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时也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控制,亦可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以适当安排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避免了加班加点的争议。
7.值班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不可能按标准时间作息,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也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
8.物业管理中的水电工作人员要配备了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9.企业要配备安全帽,为进入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佩戴。
附送: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报告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报告
的人可以享受基本社会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满足各类不同层次参保人群的需要,努力使我市形成基础牢固、层次多样、规模适度、运行平稳的社会保险保障机制。
根据国发[201X]38号文,做好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工作;进一步研究解决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抓紧研究出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方案;探索失地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制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办法,完善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
三是强化管理,做好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继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研究建立基金监测体系、运行质量评估体系和基金预警系统。
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少缴漏缴社保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抓住我市经济较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做好清欠工作,继续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增收大于增支的势头。
(三)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本市人员与流动人员的关系。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流动人员进入本市。
据统计,最近几年进入我市务工的流动人员,每年以约20万人的速度增长。
流动人员日益增加,一方面为我市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和城市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此,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决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力度。
首先,要积极探索对外来务工人员有效调控的办法,针对本市户籍劳动力和产业结构特点,开展地区间劳务交流和协作,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
其次,要加强流动人员就业管理。
去年底,我市在黄埔区召开了流动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了黄埔区通过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与市流动人员就业录用备案信息系统结合应用,加强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今年,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就业录用备案管理工作。
再次,要加强执法检查。
一方面,通过执法监察,促进流动人员就业备案制度的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执法检查,打击黑职介活动,规范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求职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要处理好劳动关系。
目前我市劳动关系虽然总体稳定,但在个别地区和个别行业,劳动纠纷仍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有些事件涉及人数较多。
201X年,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积极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
一是要下大力气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饮食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要上一台阶。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一步扩展其职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是要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五是要积极建立企业内部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
六是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继续发展现有成功经验的同时,今年要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开展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审查备案;
二是继续加强两网(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工资信息化监控网络)建设;
三是在白云、天河、番禺试点建立劳监协管员队伍基础上,尽快在全市推广。
第三,要处理好行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劳动保障工作与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的要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简化和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方便办事单位和群众;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扩展公开途径,丰富公开形式,扩大公开范围;要做好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对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作用,建立和完善信访案件督查督办与协调处理制度,保证信访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确保群众合理的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要加强劳动保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志们,新的一年已经开始,新的任务也已经明确。
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扎实工作,推动我市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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