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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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精
关于新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工作的探讨
单位:
中铝河南分公司运输部
姓名:
姜静萍
日期:
2006年8月
关于新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探讨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目前,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
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过一些规定。
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职工保护制度。
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
国务院于198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
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
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
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也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任务,有一些作业环境对妇女是有害的,例如铅、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主义主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的经济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合资企业等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在这种多元化的经济格局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
(一)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非常重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同时也有个别企业存在着消极保护的现象。
国有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都有工会组织实施。
工会组织是党联系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还都比较健全。
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无疑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以我们中铝郑州企业为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就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和措施,如组织开展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和《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识培训;通过职代会和参与集体协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举办女员工素质教育流动课堂和邀请资深妇科专家举办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专科检查的制度;大多数单位为女工投保了“女性安康保险”等等,确保了女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甚至是消极性的保护,这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主张经济效益第一,而忽视了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劳动安全事故。
这些都是企业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劳动法》等法律的具体表现,有的企业领导甚至不知道《劳动法》等法律,他们只知道赚钱,只管企业的效益、报表、数字、自己的政绩,而不管职工特别是女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这无疑是不能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这些问题还带有普遍性。
(二)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不够健全。
由于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方面等都与国有企业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目前我国大力鼓励发展私有经济,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存在。
市场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这些企业在不同程度上也忽视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尽管《劳动法》等法规有专门规定,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及时、彻底,监督管理不够扎实,导致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时有发生,由于大部分女职工是外来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有任其自然,听天由命。
(三)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合资企业重经常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目前,我国不少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合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别说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就是对男职工的劳动保护也未尽人意。
他们往往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制度,他们是置若罔闻,我行名素。
他们的思想意识是赚钱而没有劳动保护的概念,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屡见不鲜。
女职工们经常加班加点,劳动与工资不能挂钩,同工不能同酬,生病、怀孕、生孩子就有可能被辞退,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仅是形式上的,甚至就没有。
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让其加班加点和安排夜班劳动,有的企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有产假,但规定的产假少于90天,有的仅规定为一个月,对请假(包括产假)的妇女停发工资、扣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甚至加倍扣工资、奖金。
对经期、哺乳期的妇女更是谈不上什么保护,个别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合资企业劳动环境差,厂房设备陈旧,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等严重超标,这些都是严重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宣传、贯彻执行方面不够彻底,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尽管我国《劳动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此前,国务院、劳动部也分别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另外,在很多企业,许多领导甚至女职工都不知道《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女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她(他)们都不清楚,劳动保护又何从谈起,由于社会就业压力巨大,很多妇女为了保全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默默地忍受着,企业的领导恐怕也只认为这是工作失误而已或者认为是不足挂齿的小事而已。
(五)女职工保护机构执法不严也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间接或直接地侵犯。
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和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
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加上我国妇女受几千年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她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
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能否真正履行维护职能,从根本上保证女职工的权益不受侵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课题。
如何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
现行的《劳动法》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尚不够健全规范。
在立法上填补法律空白,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
如进一步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禁止性行为规范时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措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
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因此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同时要积极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增强平等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依法规范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制度的建设,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门。
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行政安全技术部门必须有女工劳动保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要设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员,负责向企业经营者和女职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经营者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
同时进一步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履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
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做女职工的贴心人,面对女职工的实际困难,敢于站出来维护女职工在劳动保护中的各项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对一些无故蔑视法律,损坏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保护的行为展开合理合法的斗争,直到使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
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对严重影响女职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侮辱女职工人格、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违法行为,检查部门要理直气壮地为女职工伸张正义,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认真纠正,并给给予严肃处理,使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
(四)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女工的政治地位和合法权益,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条文中都规定了女工享有的权益和特殊利益,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这些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注重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
与此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学法、懂法,增强她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
(五)加强女职工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其工作技能、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女性要与男性完全平等,不仅要依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全社会力量的帮助,还得依靠女性自强奋斗才能实现。
要把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对待,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最根本的还是加强女职工自身建设,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
同时大力开展对各级保健的培训及妇女卫生知识和妇女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健康意识。
大力推动女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安全生产规程培训,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知识竞赛、岗位练兵,是提高女职工技能和工作能力及自我安全保护的有效办法。
在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面临着劳动就业的挑战、优胜劣汰的挑战、地位下降的挑战和自身素质的挑战,因此,更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女职工问题,用法律予以保障,用制度确保实施,女职工自身更应该不断提高综合能力,在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用能力和实力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加强对自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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