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虎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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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虎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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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虎总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XK-2013-007)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委托人(丙方):
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康集团新材料基地项目双虎涂料生产车间工程
工程地点:
武汉化学工业区
工程内容:
双虎涂料生产车间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新康集团新材料基地双虎涂料生产车间施工。
(具体见图纸及招标书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工期为180天(日历天数)。
开工日期:
2013年4月日
竣工日期:
2013年10月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价款:
人民币万元,大写:
。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为万元。
以上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
税金缴纳地点为武汉化工新区税务局。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该合同价款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利润,施工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总包服务费等,施工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与费用有关的事项均视为已包含在清单报价范围内。
该价格包含了承包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
本合同包含所有风险和责任,不因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包括市场涨价风险)等调整该价格。
本工程采用措施费包干价,包干价为:
万元。
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最终合同价款,所有组成合同价款费用的部分均按承包人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澄清确认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会议纪要或协议;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4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市解放大道12号
1、本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支付了履约担保金后生效。
2、合同签字盖章。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人:
(公章)
武汉新康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解放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2013年4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定义
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的词语:
没有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
2、合同文件及解释
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澄清确认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会议纪要或协议;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4、通讯联络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所有通讯应发送至以下通讯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5、发包人
5.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已完成。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开通。
(4)提供资料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由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协助,费用由各自承担。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5日内。
(8)协调保护工作的约定:
现场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发包人在开工前10天内将其委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职责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10)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另行协商。
5.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所有国家、省、市标准和规范(包括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不提供。
开工14天前提供五套图纸,另三套图纸在竣工前一个月内提供。
共计八套。
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提供的份数:
图纸八套。
6、承包人
6.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业主及监理提供加盖承包人的有关印鉴的本月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详细的材料、资金计划(工程付款计划),一式五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照投标承诺。
(4)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噪声管理:
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管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5)成品保护要求: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验收交接前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予以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无。
7、发包人代表
7.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7.2发包人代表职权范围: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
(2)负责发包人、承包人供应材料的质量、数量控制。
(3)负责计量审核签证工作。
(4)负责协调项目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
(5)代表发包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工程单签证等必须经该代表签字和盖章后才生效。
(6)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联系单、通知、需经其本人签章,并以书面形式递交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执行上述文件后即对发包方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发包人代表的更换以委派方的书面文件为准,除委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再行使上述职权,均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
8、监理工程师
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任命为监理工程师,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9、造价工程师
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10、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的承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11、分包人
11.1分包人及有关约定:
承包人在总包合同范围内不得转包。
承包人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12、工程担保
1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担保金额:
为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
(2)提供履约担保时间:
合同协议书确认前5天。
(3)提供履约担保方式:
银行汇票或支票。
12.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担保金额:
无
(2)提供支付担保时间:
无
(3)出具支付担保方式:
无
1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相关规定。
14、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1)项;√
口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2)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
15、进度计划和报告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4日,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若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7天内修改完成并重新提交,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每月26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16、质量目标
合同质量的奖罚:
按一次验收不合格不少于合同价的1%罚款,其他按发包人对质量奖罚的有关制度执行。
17、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罚:
按未达到目标罚款不少于20000元,其他按发包人对安全生产奖罚的有关制度规定。
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
按未达到目标罚款不少于20000元,其他按发包人对文明施工奖罚的有关制度规定。
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1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口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本工程结算方式:
18.2.1土建甲供材料结算:
(1)甲供材清算原则:
根据甲供材的领用量与湖北省2008年消耗量定额中的用量进行比较;
(2)甲供材清算工程量=定额中的工程量(已含损耗)+变更签证的工程量;
(3)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超领进行扣款,少领不予补偿,材料单价按发包人核定价格扣除。
如承包人甲供材的领用量超过定额用量5%,则超过湖北省2008年消耗量定额用量5%部分的材料扣款单价按发包人核定价格另加20%管理费。
18.2.2安装甲供材清算说明:
(1)清算基本原则:
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超领进行扣款,少领不予补偿,材料单价按发包人核定价。
如承包人甲供材的领用量超过湖北省2008年消耗量定额用量5%,则超过定额用量5%部分的材料扣款单价按发包人核定价格另加20%管理费
(2)甲供材结算原则:
甲供材结算量=结算所确定量(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1+湖北08年定额内消耗量材料损耗率)
甲供材结算总价=甲供材结算量*甲供材料价格
(3)若承包人领用甲供材料的总价高于清算总价,发包人将在结算中扣回高出部分的费用;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以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采购,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
2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其他需中间验收部位。
21、工程试车
21.1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口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22、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三套。
(一套由承包人交城建档案馆、二套交发包人)
23、竣工验收
23.1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本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
口本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3)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4)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4、工程计量和计价
24.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湖北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人工费的计取执行湖北省[2011]80号文规定的标准。
10、其它的相关资料不适用。
双方达成的其它计价要求: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参与办理,并在签证中明确工程数量、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或具体数额并执行发包方相关制度规定。
24.2承包人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
2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25.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口设提前竣工奖的,
(1)每日历天奖励额度为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25.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每逾期1天按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5%
26、合同价款与调整
26.2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口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选择其中之一:
口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该合同价款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利润,施工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总包服务费等,施工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与费用有关的事项均视为已包含在清单报价范围内。
该价格包含了承包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
本合同包含所有风险和责任,不因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包括市场涨价风险)等调整该价格。
不同单体工程的相同清单若有多个综合单价,在标段内因工程量增加时以最低综合单价为准。
合同风险范围如下:
在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前的市场物价风险,如水泥、钢材、商品砼等材料单价变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计入合同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化,依据实际签发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办法是依据监理工程师实际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对应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增减工程的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按监理工程师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调整。
综合取费执行投标文件相应费率标准。
口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本款不适用
合同价格调整内容:
口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款不适用
结算总价构成方式:
■确定结算的方式:
本工程采用措施费包干价,包干价为:
万元。
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最终合同价款,所有组成合同价款费用的部分均按承包人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
注:
针对不同承包单位具体给出系数
27、工程价款支付
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无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无
27.1.1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27.1.2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27.1.3本工程按单体节点、审核批付工程款:
a、基础工程完成,按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
b、一层结构完成,按已完工程量70%支付工程款(单层轻钢屋面结构以混凝土框架完成为节点)。
c、主体结构完成(含砌体工程),按已完工程量70%支付工程款。
d、装饰工程完成(含水电等),按已完工程量70%支付工程款。
27.1.4进度款报批支付程序:
承包人应于当月25日将节点工程进度报表报发包人及监理代表,发包人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当月30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再由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公司于次月5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发包人由次月10日前完成最终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日为次月20日前。
27.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30日内支付到工程审定价款的80%,同时全额无息返还履约担保金。
27.1.7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单位审计结束),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结算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如保修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则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按一次性无息返还(工程的质保金返还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规定无明确说明,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的60日内)。
如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解决或按发包人认可的合理时间解决,否则发包人将自行组织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将双倍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27.1.8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不小于60%承兑汇票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项.
27.1.9按各单位工程单独办理付款手续并出具发票。
27.2发包人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
预付计划:
预付50%
支付计划:
其余费用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使用要求:
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措施专项费用汇入承包人专用账号
调整方式:
不调整。
预付款项作为工程进度款计算
27.3约定利率
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为:
无
28、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28.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双方关于结算时间、程序的其它约定:
整体工程完成,承包人在发包人批准竣工报告并由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后,发包人90天内完成审查。
28.2约定结算特殊要求:
无
29、质量保证
29.1质量缺陷责任期:
(1)质量缺陷责任期:
口六个月
口十二个月:
■二十四个月√
口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2)质量缺陷责任期计算方式: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
√
口其他计算方式:
29.2质量保证的方式
口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口工程质量保险
■质量保证金:
√
口其它保证方式:
——
29.2.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及担保金额:
无
29.2.2工程质量保险的方式及保险金额:
无
29.2.3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口为无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口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
■其他扣留方式:
竣工结算时保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
29.2.4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
无
30、合同争议
30.1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约定;√
口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约定,具体为:
(1)
(2)
30.2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1、保密要求
31.1对承包人保密信息的约定: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
保密的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工程所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与资料以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图纸、技术文件、资料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泄密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或公开发表,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保密的责任及保密费用:
承包人承担。
32、合同份数
32.1合同正本的份数:
2份,其中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
副本的份数:
6份,其中发包人3份,承包人3份。
33、违约和索赔
33.1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3)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合理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的或肢解分包的;
(5)承包人在工程中,未按招标书或投标文件的要求使用指定品牌的材料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6)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4、补充条款
34.1.1由承包人采购的属于甲指乙供的材料物资必须经过甲方批价手续乙方方可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竞价材料除外),采购时承包人须按规范程序将采购材料、品牌、规格及型号,在材料订货的30天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收到报告后的10天内给予书面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34.1.2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34.1.3承包人在材料到货24小时前应通知发包人确认。
34.1.4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采购的材料、品牌,发包人有权要求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工期。
34.1.5承包人在采购过程中,未按时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的书面报告,或未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而自行采购所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工期。
34.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都须在事先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3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及指定品牌的材料和设备附表。
34.3承包人需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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