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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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林业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东北、内蒙古林区和云南、四川林区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林业局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局址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林场场址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林区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和苗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标。
其中,林业局局址和林场场址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生产性建设工程以及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区工程等项目的建设用地。
本建设用地指标未包括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其它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1.0.5条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农业与林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6条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林业局建设,应根据经营面积、林分结构、木材蓄积量、合理轮伐期等确定林业局的建设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应与林业局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2.0.2条林业局局址和林场场址的选择和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有荒地、劣地可利用的,不应占用耕地和有林地。
第2.0.3条林业局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全面安排。
近期建设用地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合理规划。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用地应分期征用。
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后期建设的各种林产工业项目用地,可预留在贮木场的邻近处。
第2.0.4条新建林业局的局、场址总平面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按功能合理分区。
在满足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卫生条件下,尽量压缩场院、通道的占地面积。
各种管网应埋置地下或架空设置,减少用地面积。
第2.0.5条林业局局址应多建楼房,林场场址的主要建筑工程,也应适当建一些楼房,以节约用地。
第2.0.6条林区道路工程宜傍山修建,应尽可能避免穿越农田。
第2.0.7条林业局的砖瓦厂等生产基地,不应占用耕地和有林地。
如必须占用时,则应造地还田或植树还林。
第三章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3.1.1条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下列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等进行编制。
一、建设规模:
以林业局原木年产量为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东北、内蒙古林区分为年产20万、30万、40万和50万
四个规模;
云南、四川林区分为年产5万、10万、15万、20万
四个规模。
二、木材从采伐、运输到贮木场生产以机械化作业为主,采用油锯采伐、拖拉机或架空索边等集材,汽车运材,电锯或油锯造材,装卸桥、龙门起重机或其他机械等装车、卸车。
三、贮木场到材:
东北、内蒙古林区以原条为主,原条到材宜为85%,原木到材宜为15%;
云南、四川林区均为原木到材。
东北、内蒙古林区木材内部运输以公路为主,外部运输以铁路运输为主,云南林区以公路运输为主,四川西北部林区以公路运输为主,但应充分利用水运条件。
第3.1.2条不同林区、不同建设规模林业局的局、场址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林区公路工程项目,东北、内蒙古林区可按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m计算,云南、四川林区可按公路中心线两侧各8-10m计算。
若有少量路段需征用土地时,则应按林区公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用地范围计列。
第3.1.4条林业局固定苗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行政管理与职工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3.2.1条各种规模林业局局址的人口总数、行政管理与生活区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2的规定。
第3.2.2条林业局局址的行政管理与职工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按居住区人口计算,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各种不同规模林业局的林场场址人口总数、行政管理与生活区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3的规定。
第3.2.4条林场场址行政管理与职工生活区建设用地,按长期居住人口计算,人均建设用地不宜超过表3.2.4的规定。
第3.2.5条林业局局址、场址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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