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的哲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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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卷第3期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TSINGHUAUNIVERSITY Vol.13 No.3 1998
关于城市规划的哲学思考
邓 卫
摘 要 文章从哲学的角度对城市规划的一些基本命题,如规划的性质、目的、对象、依据、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等要素进行探讨,并在本体观、认识观、运动观、矛盾观、系统观、价值观这六个方面展开分析论述,以期将规划的理论研究引入到哲学的范畴。
关键词 城市规划 本体观 认识观 运动观 矛盾观 系统观 价值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将逐渐取代农村而成为人类主要的聚居地,这就是城市化(Urbanization)的真实含义。
今天,方兴未艾的城市化浪潮正席卷着中国大地,有关“城市病”的讨论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而成为热点话题:
交通堵塞、住房短缺、环境污染、热岛效应……。
人们在感叹“都市居,大不易”的同时,往往把矛头指向了城市规划。
作为一名城市规划工作者,在怨天尤人之前或许该扪心自问:
城市的发展一日千里,而城市规划学科的发展是否显得牛步蜗程?
尽管规划实践已相当丰富,而规划理论研究是否有些相形见绌?
是否有必要进行一些哲学的思考,从哲学的高度去审视一些城市规划的基本命题,或许对于我们认识城市、认识规划不无裨益?
本文试图抛砖引玉,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关于城市规划的本体观
(一)城市规划的性质是什么城市的诞生虽然距今已有五六千年的历史,但古代的规划思想依然只是工匠们代代因循的朴素经验、与帝王们君临天下的礼制规章相结合的产物。
现代规划理论肇始于19世纪上半叶空想社会主义者们改良社会的一系列措施和实践。
1906年英国颁布了《住宅与城市规划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规划的地位。
从那时起,人们对规划的本质属性一直难下定论:
它究竟是一种科学、一门技术、一类艺术,还是一个政策?
对此众说纷纭。
所谓科学,是人们观察和了解世界的知识;技术则是人们利用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而艺术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与超越;至于政策,可说是有组织的社会团体为达某一目的而采纳的政治手段。
城市规划拥有上述四个方面的一切特征,它既有科学的规律、又有技术的综合、也有艺术的创造,并最终成为城市政府的施政工具。
然而归根到底,它的本质是一种政策。
因为无论何种科学、技术和艺术,都可以是个人行为,为个人服务;而规划则是一种社会行为,为公众服务。
它是受城市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委托,对城市的未来发展(包括土地划分、空间利用、建筑形式与环境保护等)作出预测与规定,然后经由有关立法程序而成为地方性法规,即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一切团体与个人触及城市发展的行为。
这就排除了任何个人专擅而为政府所独享,正如你不可能向某位个人纳税,你也不可能为某位个人去规划城市。
规划和税收一样,都是政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做城市规划,究竟是只对城市的物质环境进行组织与处理,从而把城市的发展纳入一种理想有序的状态?
还是对城市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进行调节与分配?
从表面看,似乎是前者。
然而往深层次考虑,就会发现:
由于规划主要着眼于对城市各种稀缺资源(如土地、水、能源……乃至建设资金)的配置,它实际上是对城市福利的分配。
在资源有限、需求高度弹性而供给高度刚性的情况下,规划的结果必然造成部分人有所得、而部分人有所失;或有些人得之多、而有些人得之少。
这就属于福利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只是规划师们往往未能自觉意识到这一点。
须知下笔千钧,既能“点石成金”,也会“明珠暗投”,或许该以锱铢必较的理性思维,取代过分汪洋恣肆的浪漫情怀。
(三)城市规划的对象是什么谈及城市规划,专业人士首先想到的是色彩斑斓的地块和纵横交错的管线;而一般人联想到的是鳞次栉比的建筑和错落有致的街巷———总之,都是一种物化概念,是把城市规划理解为各类物质规划,却偏偏忽略了创造和主宰这些物质的芸芸众生。
有位美国的城市规划师H·J·甘斯就此曾经批评:
在美国“规划师主要看到的是城市中自然和人工物质的一面,旨在对这些物质实体进行安排、再安排,创造出一个罗列有序———甚至静止不变的,有效的吸引人的社区。
”而“几乎对生活在社区中的人毫无兴趣,不管是个人还是群体。
”[1]同样,脱胎于苏联物质规划思想的我国城市规划理论,实质上也偏重于物质规划、局限于图面操作。
规划师仅凭专业知识去决定“做”或“不做”以及“如何做”,而较少真正关心当地居民的所思所想,这就无形中将一己之好恶加之于众,不自觉地扮演起救世主的角色。
殊不知城市规划的对象,应该是人而不是物。
规划要为人服务,要体现人的价值与需要,要充分反映、服从和尊重当地民众的意愿,从而实现从物质规划到“人的规划”的角色转变。
二、关于城市规划的认识观城市规划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认为:
人的认识来自于实践。
“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
”“认识的过程,第一步,是开始接触外界事情,属于感觉的阶段。
第二步,是综合感觉的材料加以整理和改造,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阶段。
”“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
”[2]毛泽东同志在其名篇《实践论》中的上述精辟论述,不仅适用于城市规划这门学科,也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
某些艺术家也许可以凭其生活积累而“闭门造车”、杰作频传;城市规划却绝对不能离开实地的调查研究而描绘纸上的“乌托邦”。
可以说,成功的规划,百分之八十得益于深入、细致、全面、准确的实地调研。
这是“物质决定意识”哲学观念的生动体现。
在这里,“物质”包含两个意思:
一是城市的自然物质环境,即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植被……等等;二是城市的社会物质条件,即人们的生产方式(如产品、工具、场所)与生活方式(如居住、交往、休憩)。
上述千差万别的、自然的与社会的物质基础,产生于城市迥然各异的历史文化与传统习俗,从而决定了城市特色鲜明的建筑风格与整体风貌。
而一个优秀的规划工作者,首先必须是一个干练的社会调查者,他只有通过大量现场踏勘、观察、寻访、体验,深入当地民众之中,得出第一手素材,对城市的过去与现在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与认识,才能据此建构城市的未来。
“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之后,而不是调查之前。
”[3]所以说,城市规划的依据不是上级的高见,不是专家的慧眼,而是城市的历史与现实的实践。
规划无定式,实践出真知。
有悖于此,则再美妙的构想(如企图移植国外先进城市的模式,再造“香港”、“新加坡”之类),也只不过是天方夜谭。
三、关于城市规划的运动观一幢建筑,自从被设计、建造出来之后,便静止为一段“凝固的音乐”。
而一座城市,却有如一个庞大的生命体在运动,它吐故纳新、生生不息。
尤其在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的地区,城市的变化可谓日新月异。
然而传统的规划方案,都是一种静止画面,反映着城市将来的某个历史片断。
传统的城市规划,也是一种“刚性”规划,它要求对城市几十年后的发展做出面面俱到的、甚至毫厘不爽的规定,貌似科学,实则是违背了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
事物的本质属性在于运动。
既然城市处在运动之中,而规划又怎能“一图定终身”以静态的指标和布局去限制城市的运动呢?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沿袭传统的规划只能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应是一种“弹性”规划。
弹性规划的特点有三:
其一,是对城市长远发展做出多重而非唯一的选择,要预见到在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不同前景时,城市也必会有不同的规模和布局。
这样,无论城市实际走上哪条发展之路,都有相应的规划方案予以指导,不会因规划失效而使建设失控;其二,是对宏观放松、对微观抓紧,对远景目标侧重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规定,对近期建设侧重细致的、严格的安排,企图苛求准确预测几十年后的发展实在是徒劳的。
因此,越是长远的目标,越应在运动中、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正,变片断式、阶段性规划为滚动式、连续性规划;其三,是在土地划分和产业布局中,只规定“不可做什么”,或建议“适宜做什么”,而不是确定“要做什么”,以适应不同的业主的不同发展需求,并且符合市场准则———由市场竞争达致资源最优配置。
具体来说,就是将城市规划体系分成三个层面来操作,即:
1.城市发展大纲。
属发展战略范畴,对城市未来20—50年可持续的发展进行研究,提出几种可能的发展前景;针对每种前景提出适宜的发展规模与发展方向,并对发展的“门槛”及其克服的代价进行分析;从区域的角度对重要资源的配置及自然环境的保护进行探讨;对宏观基础设施(如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大型水利电力枢纽等)的建设与选址提出建议,一般不涉及土地划分。
2.城市总体规划。
属概念规划范畴,在发展大纲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5—20年的发展目标进行落实定位,制订出2~3种可能的规划方案;并提出最有希望实现的目标方案;对城市体系、产业布局和城市主要的功能划分提出设想;划定城市中心区、绿色系统、农田及景观保护区;确定城市发展的的大致规模,一般不涉及土地细分。
3.城市控制规划。
属技术指导范畴,即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它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5年之内的土地利用进行详细规定;提出一系列控制指标与建设指导性意见,严格控制“不可建设用途”,鼓励“适宜建设用途”;对规划内容及指标的调整应由立法机关受权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四、关于城市规划的矛盾观毛泽东同志曾说过: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3],恩格斯亦指出:
“运动本身就是矛盾”[4]。
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确无时无刻不在遇到各种矛盾:
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和资源、城市现代化与继承传统风貌、城市建设与节约耕地、生产性用地与非生产性用地的比例……如此等等,千头万绪,都汇焦于规划师一身。
有时矛盾还十分尖锐、复杂、急迫,要处理好确实令人勉为其难。
然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告诉我们:
任何事物的诸多矛盾中,必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分;在任何一个矛盾过程中,必有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分;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在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工作中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应该说,是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之间的矛盾,因为它是带有普遍性、在城市发展中起根本作用的、同时产生问题也最多的一对矛盾。
而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是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如何有效利用的问题。
中国虽是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的泱泱大国,但由于人口众多、可耕地贫乏,1994年底人均耕地仅为1.2亩,只有美国的1/10,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
目前我国恰好处在城市化与工业化的高峰,因此人多地少是困扰我国城市发展的最突出的矛盾。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是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听任城市无限制地扩张、甚至搞遍地开花的开发区来吞噬大片良田,令子孙后代处于无可耕地之地的窘境?
还是从中华民族的生存高度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决保护耕地,压缩一切可上可不上、可大可小、可先可后、可城内可城外的建设用地需求,集中精力提高现有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变粗放型增长为集约型增长,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与城市化道路?
答案显然不言自明。
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而在有些地区,恰恰已露端倪:
一股撤县建市、贪大求多、崇欧尚美的攀比之风席卷而来,使人怀疑“大跃进”又在城市建设领域泛滥成灾,以至中央不得不专门行文、严令禁止。
其教训可谓深刻,对此,一些推波助澜的规划人员也难辞其咎。
五、关于城市规划的系统观近年来,一种新的哲学思想———系统辩证论正悄然兴起,它是在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系统物质世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普遍本质,揭示系统物质世界发展的内在源泉、根本动力、基本状态和总体趋势。
它的中心思想是:
系统是物质世界存在的基本方式和根本属性。
它的研究范畴是:
系统、结构、要素。
毫无疑问,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多变的巨系统。
虽然城市规划只是对这个系统的一部分、即土地划分与空间利用作出规定,但却不能不对系统的全貌作整体的研究和了解,否则认识就是片面的、机械的、缺乏联系的,规划也只会重蹈覆辙,成为传统计划时期那种“计划的具体和继续化”。
一般而言,城市巨系统包含四个子系统:
自然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人的系统。
城市规划必须在深刻研究了经济、社会与人的系统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对自然系统的改造有合理、有序、适度的安排,才能使其他几个系统得到协调发展。
所以说,城市规划是一个系统的规划,它的基本要素是:
土地、人口、建筑、资金(指城市建设资金);它的主要结构有:
用地结构、人口结构(包括流动人口结构)、建设强度结构(包括建筑的高度与密度)、建设资金使用结构等。
这样,作为系统的城市规划也就必须遵从系统的一般规律,即:
整体优化律、结构质变律、层次转化律、差异协同律。
1.整体优化律。
系统是一个整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系统在运行中趋向熵减少的优化状态。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系统要素的单方面优化,并不能使系统整体趋于优化,只有各要素有机协调运动,才能达致优化目的。
因此,要想进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必须相应进行城市产业结构、人口分布结构和投资方向结构的调整。
2.结构质变律。
系统的功能存在于结构之中;结构越合理,系统的功能作用也越强;反之亦然。
城市是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政治和交通中心,它的功能取决于城市诸要素的结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规划实质上是结构规划,即寻求土地、人口、资金等要素的最优配置与最佳结构,而这个过程,又是一个动态的寻优过程。
3.层次转化律。
任何系统都是有层次的,层次是指系统内在组织结构有序地间断和连续,或是要素有机结合的等级秩序;层次之间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转化;层次转化时,各要素既不会凭空失去、也不会无中生有。
例如,城市规模有大、中、小之分,但它只是暂时的,一个小城市完全有可能发展至中等城市、甚至跃升为大城市,而大城市也有可能衰退下去。
所以,不能孤立地看待城市规模问题,更不必陷入“城市大好还是小好”的无谓争论之中。
4.差异协同律。
系统发展的原因,在于系统内部结构的差异性、协同性、和谐性和自组织性。
协同表现为要素间结构的平衡,而差异表现为不平衡;在差异与协同的辩证统一中,系统得以发展。
可见,不平衡→平衡→新的不平衡,是系统发展的客观表现,城市亦不例外。
规划师的目标总是企求某种完美的均衡,殊不知这有如“夸父逐日”、“精卫填海”,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即使人为制定了一些看似圆满的规划指标,也必会在实践中被否定。
认识城市在每一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允许它在某些方面的不平衡发展,才会使城市逐渐趋于动态平衡。
六、关于城市规划的价值观价值观是决定一个社会的理想和目标的一般和抽象的观念,是人们对于客观世界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判断标准。
由于城市规划本质上是对城市福利的分配与再分配,必然涉及决定这种分配行为的价值判断;而城市中不同的个人、集团、群体、阶层,都有各自不同的价值标准,因此对城市规划就有不同的选择和要求。
在这些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诉求前,规划师如何取舍呢?
是以自身的价值观为基准,还是以某个压力集团(如开发商)的价值观为准绳呢?
这的确是令每个规划师都深感困惑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规划师往往容易以“一个生活优裕的中产阶级专业人员的知识来认识对其他人而言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
”[5],他认为只要是规划自认为理想的城市和社区,就是为所有人而规划,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文化观念、道德标准、利益偏好其实并不适合于所有人。
充其一,他是为自己那一群人而规划。
这也是城市规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即规划缺乏群众参与。
评判一个规划方案优劣的标准,既不是专业人员的技术素养,也不是政府决策者的长官意识,因为城市政府决策往往受任期与辖区所限而容易导致短期行为和利己行为,它们都很难代表城市社会的、或是社区居民的真正意愿。
惟有这种居民全体的意愿,才是规划方案的“试金石”。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追求效率是每个经济单位所信奉的准则,因而常常不能导致公平,利益的天平会倾向于回报最丰厚的地区或人群,从而损害了其他地区或人群。
如果不加干预的话,其结果必然造成社会的分化(如富人区与贫民窟)、和地区的割据(如南北差距)。
规划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就应当担负起某种社会职能,尽力追求社会众正;规划师作为政府、开发商与民众之间的中介力量,就应当倾听、沟通这三者的想法,并寻找某种令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以兼顾效率与公平。
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规划师必须真正深入民众,知其疾苦、明其患难,因为和政府与开发商这样的强势集团相比,民众的声音也许是最容易、但也是最不应该被忽略的。
规划师的立场应是公正的,他所制订出的资源分配计划能使那些最需要公共利益的人、阶层、社区获得最大的利益,即使这样做会冒犯某个权势者或某个开发商,也在所不惜。
这也是我们要做一个“人民的规划师”,为人规划而非为物质规划之真谛所在。
注:
[1][5](美)H.J.甘斯著,汪惠娟译:
《规划的对象———人而不是建筑》,1、8页,中国城市规划院情报所,1987。
[2][3][4]《毛泽东著作选读》,122、129、143页,人民出版社,1986。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责任编辑 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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