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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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背景:
香港回歸祖國已將近五年,當中發生了不少具爭議性的問題。
其中以維持了四年多的居港權事件更令人感印象深刻。
有人認為香港政府尋求人大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是破壞香港司法獨立,違反一國兩制的原則。
但同時亦有不少人同意政府的做法。
教材目的:
Ø教授一國兩制的歷史來源
Ø教授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
Ø除了教授一國兩制事實的(factual)定義外,希望同學能藉此把學術上的知識和日常生活連上直接關係,而非空談。
Ø同時藉無證兒童事件,引發同學的討論和思考。
本教材附有投影片及附件供老師向同學介紹一國兩制和居港權風波的一些資料。
老師可利用投影片講解,全個投影片連講解約需十分鐘。
另外附設課堂活動,老師可因應時間的安排選擇不同的活動。
加強同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和了解。
本附件供老師於教授時配合投影片同學講解
一國兩制的背景:
◆一國兩制是由鄧小平先生提出。
1982年他與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會面時明確地提出這概念。
◆一國兩制的構思來自解決國家統一完整問題。
因應香港,澳門甚至台灣的實際情況和歷史背景而產生。
◆就香港而言,中國政府需面對英國殖民地政府遺留的歷史問題,同時亦要顧及香港的生活和制度與祖國之不同。
而一國兩制是一新構思,由提倡到實踐也是史無前例,因此亦被認為是一個偉大的創舉。
一國兩制的意思:
◆「所謂“一國兩制”按照鄧小平同志的概,就是實行“一個國家,兩個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大陸人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肖蔚雲,1990)。
◆「鄧小平同志曾經多次作過解釋,指出“一國兩制,兩種制度”實行的構想,是我們從中國自己的情況出發提出來的,不是別的國家提出來的,他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講 “一國兩制”要講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允許一些特殊地區搞資本主義,不是指一段時間,而是幾十年、成百年不變。
另一方面,也要確定整個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
」(肖蔚雲,1990)。
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律
◆基本法是按一國兩制的方針下制定
◆一國兩制對香港的司法有很大的影響。
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可享有高度自治,司法獨立。
因此香港雖與中國內地司法體制雖不同,但同時共存。
◆從基本法的內容,可體現“一個國家,兩個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具爭議性的基本法二十四條: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1)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
(一)、
(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六)第
(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
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居港權風波: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就香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港權作出裁決。
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均擁有居留權。
◆香港政府估計會有一百六十七萬人來港。
在未來十年的公共建設開支達七千一百億元。
爭取居留權的歷史
港人內地子女居留權大事表
節錄於居港權委員會網頁
1984年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
1990年
全國人大常委通過《基本法》,把上述規定載於第二十四條。
1997年7月3日
大批港人內地子女在回歸後首個辦公日湧到入境處,要求按《基本法》獲居港權,結果一周內有四百名無證子女自首。
1997年7月9日
臨時立法會一日內三讀通過《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規定港人內地子女必須先取得居留權證明書才能來港,並追溯至1997年7月1日生效。
1997年10月9日
港人內地子女爭取即時行使居留權案,四宗代表性訴訟全告敗訴。
高院法官祁彥輝裁定入境條例的居留權證明書規定並無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
不過,法官裁定非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居留權。
1999年4月28日
港府聲稱,因終審法院判決而擁有居港權的港人內地子女人數,初步統計逾一百六十七萬人。
1999年5月6日
港府聲稱,因終審法院判決而擁有居港權的港人內地子女,若在未來十年全數來港,本港需增加七千一百億元非經常性財政開支,及開拓六千公頃土地作建屋和基建之用。
1999年5月19日
立法會通過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動議。
1999年6月26日
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基本法》第廿二條第四款及第廿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指出只有在出生時,父或母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地子女,才可擁有居港權。
原先估計因終審法院判決而擁有居港權的港人內地子女,由一百六十多萬人,大幅減至約廿七萬人。
1999年6月30日
六百名法律界人士,舉行本港首次遊行,反對政府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遊行隊伍在終審法院門前默哀兩分鐘,象徵香港司法獨立已死。
1999年7月16日
立法會通過修訂入境條例附表一,按人大釋法重新確立誰可享有居港權;並規定1987年7月1日前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論父母當時的居留身分,均可享有居港權,但此日期後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必須當時父母已在港合法居留,才能享有居港權。
1999年12月31日
甘浩望神父開始為期11日的絕食行動,抗議入境處拘捕20多位前往報到的居留權人士。
2000年6月25日
一千多名爭取居留權人士及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成員,舉行悼念人大釋法一周年遊行及集會。
請願隊伍在終審法院門外被警方拒絕前往中環政府總部請願,請願者於凌晨在該處靜坐時被警方以暴力及胡椒噴霧驅趕。
2000年8月2日
二十多名爭取居留權人士,因向入境處遞交請願信不遂,放火自焚,引起社會上極大迴響。
2000年8月11日
2名人士因入境處懷疑縱火事件而傷重死亡。
死者分別是爭取居留權人士林小星及入境處職員梁錦光。
2000年10月14日
一名爭取居留權女子陳秋玲,因不能忍受長期在家中無了期的等待,及入境處一再拖延核實其居留權,在家中寓所跳樓自殺身亡,享年28歲。
2002年1月
香港政府定下三月三十一日為最後限期爭取居港權人仕被遣返
來源:
居港權委員會網頁:
http:
//www.99129.org./about/about03.htm
∙6.26人大釋法:
立法會在99年5月份通過,要求特區政府邀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終於,人大常委會在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將129判決完全推翻,解釋基本法後,所有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必須要在出生時父母已經是香港永久居民,才可有香港居留權,而有關申請必須在國內申請,同時,釋法亦宣佈將單程証與居留權証明書重新掛勾。
同時,港府提出寬免政策,指出有關人士如果在97年7月1日至99年1月29日期間向入境處處長聲稱擁有居留權的人士,可獲香港居留權。
有關的聲稱對象必須是入境處處長,聲稱時當事人必須在港,有關聲稱入境處必須有紀錄,而這些聲稱必須在97年7月1日至99年1月29日提出,當時港府指出,可以受惠於寬免政策的有3700人。
修改及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1)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最終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最終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參考《基本法》第158條)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參考《基本法》第159條)
有關居港權而解釋基本法
1999年5月2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董建華就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對居港權的判決,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人大常委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第三項“第
(一)、
(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是指無論本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一方須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
」(黎子珍,2000)。
以下的問題,你同意不同意作者的看法嗎?
同學又有什麼意見?
1.為什麼說釋法不是違反香港司法獨立?
⏹“國家出入境法管理是屬於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問題。
”(黎子珍,2000)
⏹“人大的釋法是沒有推翻終審法院的裁決。
”(黎子珍,2000)
⏹“這次是終審法院錯誤地解釋了基本法的一些條文,造成巨大而不能承擔的社會後果。
人大常委會行使其解釋權去還原基本法的本來面目,是唯一可行的解決方法,亦體現了一國兩制的設計在法制關係上的完整性和可行性,”(邵善波,1999)。
2.為什麼說釋法不是違反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則?
⏹“香港面臨新增一百六十多萬人口壓力,這是香港根本無法承受的。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按基本法的規定向國務院報告了有關情況,提出建議,這本身就體現了高度自治。
”(黎子珍,2000)
為了使同學對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情況,老師可利用工作紙上不同的活動,引領同學思考和討論。
課堂活動是就居港權風波中—無證兒童事件作討論和分析。
參考資料:
1.黎子珍,(2000),<<基本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香港。
2.肖蔚雲,(1990),<<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有公司。
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1)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4.居港權委員會網頁:
http:
//www.99129.org.
5.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網頁:
http:
//www.octs.org.hk
6.邵善波,(1999)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居權案與香港的法制>>載於經濟日報1999年6月16-17日。
7.邵善波,(1999)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居權案與一國兩制的實踐>>載於信報1999年6月23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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