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洋律师解读民法典继承编中新继承制度不可不知的八个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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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洋律师解读民法典继承编中新继承制度不可不知的八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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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洋律师解读民法典|继承编中新继承制度不可不知的八个亮点
导语
大家好,我是泰和泰深圳办公室的郑洋律师,今天,由我来跟大家介绍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内容。
为什么我说继承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了解的制度呢?
自从法律承认财产私有化,公民的私有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处分,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那么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新继承制度。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规范继承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现在的新名称叫做“民法典--继承编”,除了延续之前《继承法》的大部分内容之外,也有很多新增和改动的亮点内容,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认为需要关注的以下八个亮点内容。
PART 01
扩大遗产范围,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原《继承法》的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七类财产类型。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1985年的《继承法》所列举的财产类别,已经远不能囊括现在社会中的财产类型。
而《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之外,个人的合法财产均可以继承。
这里我们可以解析两点内容:
第一,法条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遗产认定的范围随之扩大。
最典型的是虚拟财产存在继承的可能性,例如“游戏交易平台的账号”,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财产是一种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比较容易篡改的,需要务必谨慎留存资料加以证明财产的归属性。
第二,跟大家解释一下不得继承的财产都有什么,例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但是不能作为遗产当然的继承取得,需要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
另外呢,有一些性质与人身不可分割的特殊财产,例如抚恤金、残疾补助金、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这些专属于自然人个人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PART 02
增加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原《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有四种行为之一发生,就会丧失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而《民法典》第1125条对此做出了两个新增内容:
第一个,增加了第五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就是说,设立或者撤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绝对自由,假设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身边施加一些压力,妨碍被继承人作出了并非本意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个继承人是丧失继承权的。
第二个,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继承人若存在这五项行为中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一方面给了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这也是深刻落实民法原则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专家也同时指出,在继承人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这一标准上,以及“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标准上,法律也应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为司法实践来提供参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PART 03
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代位继承权的范围,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意思就是我们常说的白发人送黑发人,例如李先生的儿子先于李先生死亡,那么根据代位继承制度,李先生的孙子,可以代替李先生的儿子来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原《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权,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而《民法典》第1128条的新增条款,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这些非直系血亲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后,也拥有了代位继承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PART 04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仪式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列举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形式的遗嘱形式。
而《民法典》第1136条和第1137条增加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以及这两种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那么大家要记住的是,现在合法遗嘱的形式由原有的五种形式增加为七种。
这一新增内容也比较好理解,相对于1985年施行原《继承法》的时候,目前打印机和录像设备已经大大的普及,为了便于被继承人选择更合适的方式设立遗嘱,因此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只要是能够真实的表达被继承人的意愿,这两种形式也是非常便捷并符合现代老百姓的生活习惯的,同时也可体现我们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实际水平相适应。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效要件: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此,我们再拓展一下知识点,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生效要件中设置了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假设见证遗嘱设立的时候,只要见证人是具备见证能力的,哪怕见证以后,失去了行为能力,那么这个遗嘱也是有效的;
(2)继承人、受遗赠人本身不可以成为见证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PART 05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根据原《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原有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对已经形成的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撤销或变更,若要变更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只能向公证机关申请将原来的公证遗嘱收回,并重新订立新的公证遗嘱。
这样就会在现实中给很多老年人增加变更遗嘱内容的难度,例如有位老先生想要变更之前做过的公证遗嘱内容的时候,因为身体原因不方便到公证处办理手续,或者因为需要预约排期公证,错过了重新订立遗嘱的时间。
还未来得及变更,人就已经不在了,导致最后的遗产处理方案并不是自己最终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而《民法典》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这一条款,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根据新的继承制度,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再区分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优先问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PART 06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原《继承法》并未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通常的做法是“谁占有遗产”谁就是实际的遗产管理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并且能够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这个制度其实在国外继承制度中已经非常成熟了,很多人习惯在遗嘱中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师作为自己未来遗产的管理人,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能够更加理性公正的处理遗产,减少纠纷,也能够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得到真正的落实。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此次继承编增加最多的内容,涵盖了五个法律条文,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这五个新增的条文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又能保护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
具体的条文并不难理解,我附在文中,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一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
PART 07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这里的自然人抚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原《继承法》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限定抚养人为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而《民法典》的新继承制度中明确了只要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
举个例子,老李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但老李考察了一个养老院,认为很合适自己安度晚年,于是老李决定与这家养老院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死后由该养老院为自己处理身后事,作为回报,老李将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全部都留给养老院。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在民法典生效后,就是有合法有效的。
我个人认为《民法典》对遗赠抚养协议制度的完善,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是人性化的体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PART 08
将遗嘱信托写入民法典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的内容是: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这是民法典唯一一次直接提及信托,也是继承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到遗嘱信托,并将遗嘱信托这种遗产继承形式在继承法律制度上进行了确认。
同时,这也是与我国《信托法》中提到的遗嘱形式的信托衔接起来。
那么,什么是遗嘱信托呢?
普通的遗嘱大家都比较熟悉,通常被继承人会在普通的遗嘱中指定某位继承人在遗嘱生效时一次性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而遗嘱信托的不同之出在于,该遗嘱并非直接指定分配遗产给其继承人,而是以信托的形式,将其遗产指定给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受托人在其去世后对其遗产(也就是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遗嘱信托的规定对受益人(也就是继承人)进行分配。
这就为被继承人能够个性化传承遗产提供了可行的方式。
一般适用于什么场景呢?
例如,被继承人一次性将遗产交付给继承人,担心其挥霍财产坐吃山空,或担心有不良嗜好利用大笔遗产去赌博,就可以考虑设立遗嘱信托,约定由受托人分期、分批次将遗产分配给指定的继承人,既可以保障继承人的继承权,又可以防止财富富不过三代这样的厄运。
再比如,如果遗产中有特别有价值的纪念意义的物品,希望在某一个特殊时刻再交付到继承人手中,遗嘱信托就可以解决这样的个性化需求,比较出名的案例就是戴安娜王妃的故事,戴安娜王妃很不幸在36岁的时候因车祸丧命,但在她32岁的时候,设立遗嘱信托,其中一封愿望信的内容,就是要求将其所拥有的珠宝由受托人在特定的场合送给自己的儿媳,于是在她的儿子威廉王子举行的大婚典礼上,凯特王妃佩戴着的当年戴安娜王妃的12克拉蓝宝石订婚戒指和一些璀璨的珠宝,一时传为佳话。
这些珠宝的珍贵之处不在于它本身的价值,而是在于它是一份独一无二的祝福,是戴安娜王妃在去世十多年后送给这对新人的新婚贺礼。
总结起来,遗嘱信托的好处,不但可以实现对财产的特殊目的安排,还可以实现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对财产的持续控制和保值增值的目的。
以上内容是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八个亮点内容,希望大家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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