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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初稿1)
港口设施技术维护规范编写组
2009年07月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持港口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港口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经营模式下的港口设施的使用、维修与管理。
港口其他设施、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可参照使用。
1.0.3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使用、科学管理、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保持和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有效延长港口设施的安全使用年限。
1.0.4凡出租、租赁或合营港口设施,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承担港口设施维护的责任与义务。
1.0.5港口设施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港口设施
用于港口生产、船舶靠离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总称。
本规范所指港口设施主要包括:
码头、防波堤、护岸、港池、航道及锚地、船闸、船台、船坞、港区道路和堆场、港区铁路和机械轨道、仓库和生产辅助建筑、港区桥梁、钢结构、油罐、化工罐及管线、给排水设施等。
2.0.2港口设施维护
对港口设施实施检测、维修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统称。
2.0.3港口设施检测
通过人工或借助仪器设备对港口设施的某些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与测量。
2.0.4港口设施报废
当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已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或者由于规划等原因需要拆除时,必须进行报废鉴定。
2.0.5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按照技术标准,通过对港口设施的检测与鉴定,对其技术性能和使用状态划分等级。
本规范所指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共分四类:
第一类技术状态良好,第二类技术状态正常,第三类技术状态不良,第四类技术状态恶劣。
2.0.6港口设施发展型变形
港口设施由于长期受使用荷载影响,结构发生变形或损坏,并且变形仍在发展过程中。
2.0.7港口设施灾害型变形
港口设施由于受到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影响,结构发生变形或损坏。
2.0.8港口设施应急预案
针对港口设施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紧急应对方案。
3基本规定
使用
3.1.1新建或改造的港口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1.2港口设施在新建或改造后,建设单位应向使用部门交接完整的竣工档案,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标准。
3.1.3港口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标准使用,不得任意改变港口设施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
3.1.4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缺少原始资料的港口设施,应进行技术鉴定,重新确定使用标准。
3.1.5码头、仓库等重要港口设施应设立明显的荷载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紧急疏导标志等,有效保证设施的使用安全。
3.1.6当进行装卸大件等特殊作业时,应事先进行安全评估和方案审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7不得擅自改变港口设施外型,不得擅自改变港口设施原结构。
港口设施因碰撞等原因损坏时,应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和损坏登记,提出索赔资料,并及时组织修复。
3.1.8当在现有设施附近实施新建、改建工程时,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应经设施管理部门确认。
管理
3.2.1港口设施维护是从设施投入使用直至报废拆除的全寿命、全过程管理。
3.2.2港口设施使用者应依法承担对港口设施的保护、管理和维护责任。
3.2.3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对港口设施的检查、鉴定、维修和管理。
通过对港口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
3.2.4港口设施的观测、检测与鉴定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和《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港口设施鉴定应分为技术状态鉴定、专项鉴定和报废鉴定等。
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定期进行港口设施技术状态鉴定。
3.2.6当港口设施发生严重变形,或初步判定为第三类、第四类技术状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3.2.7当港口设施发生局部重大变形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鉴定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2.8港口设施损坏严重且无修复价值的,或经鉴定技术状况为第四类的港口设施,应进行报废鉴定。
3.2.9应制定重要港口设施专项应急预案。
当港口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根据事故的等级和灾害的影响程度,分别起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3.2.10应配备防止港口水域污染、处理废弃物等环保设施,提高港口对有害生物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
3.2.11港口设施用于港口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经营许可。
维修
3.3.1港口设施维修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性繁简划分为大修、维修和日常养护三级。
3.3.1.1大修是对港口设施的较大损坏或严重损坏进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
3.3.1.2维修是对港口设施的局部损坏、一般性缺陷和病害进行修理,以保持或提高设施技术状态类别。
3.3.1.3日常养护是对港口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3.2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港口设施的不同技术状态,制订大修、维修和日常养护计划。
3.3.3港口设施进行大修和重要结构维修时,必须进行维修设计,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综合审定。
3.3.4对混凝土结构进行修补时,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混凝土粘接修补技术规程》(JTJ/T271)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应建立港口设施维修档案,对港口设施进行动态管理。
4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与评定
一般规定
4.1.1应定期对主要港口设施进行技术状态评定。
4.1.2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共分为四类,分类标准总则见表。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标准总则表4.1.2
类别
技术状态
标准
一
良好
全部结构完好,附属设施齐全,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二
正常
主要结构基本完好,附属设施基本齐全,基本上能按设计标准使用。
三
不良
主要结构损坏,原设计标准降低,影响正常使用。
四
恶劣
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属危险设施,不能继续使用。
4.1.3经现场勘查初步评定为第一类和第二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由港口设施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定。
初步评定为第三类或第四类技术状态的港口设施,应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4.1.4对第三类、第四类港口设施进行技术状态鉴定,或对于特殊情况下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的鉴定,应综合评定港口设施的实际承载能力、主要结构强度和整体稳定性等,提出大修、加固或改造方案。
4.1.5当港口设施发生严重变形时,应重新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正在进行施工、改造或处于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港口设施不宜进行技术状态评定。
4.1.6主要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4.2码头
4.2.1码头按其结构形式主要包括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板桩码头、斜坡码头和浮码头。
4.2.2码头技术状态分类应根据码头整体稳定、主要结构及构件强度与变形、码头基床与岸坡稳定、附属设施是否完好齐全等检查与检测结果综合评定,并取其影响安全的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
4.2.3不同结构型式的码头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码头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技术状态分类评定为第三类或第四类技术状态的码头应进行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评估。
不同结构型式的码头耐久性评估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
荷载作用下港口工程结构变形、裂缝分级标准表3.0.16
单元/项目
规范限值/实测或验算值
A级
B级
C级
D级
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最大挠度
≥
≥
且<
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
≥
≥
且<
预应力混凝土拉应力限值
≥
≥
且<
4.2.4当码头发生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时,应对技术状态重新进行鉴定:
防波堤
4.3.1防波堤按其结构型式主要包括斜坡式、直立式、混合式和透空式防波堤。
4.3.2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防波堤的上部结构、堤身、护面块体、护脚块体、抛石基床以及护底结构层等主要结构的检查与检测数据,取其影响安全的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
4.3.3防波堤技术状态评定时,应考虑防波堤的技术状态现状对港内泊稳的影响。
4.3.4当防波堤发生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时,应对防波堤技术状态重新进行鉴定:
4.3.5不同结构型式的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防波堤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
护岸
4.4.1护岸按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斜坡式护岸和直立式护岸。
4.4.2护岸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护岸上部结构、主体结构、护面块体、抛石基床以及护底结构层等主要结构的检查与检测数据,取其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
4.4.3当护岸发生发展型变形和灾害型变形时,应对护岸技术状态重新进行鉴定:
4.4.4不同结构型式的护岸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护岸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
堆场
4.5.1港口货物堆场按照结构分类,主要包括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制块体堆场等。
按照用途分类,主要包括集装箱堆场、散杂货堆场等。
4.5.2堆场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堆场基础、面层、排水系统等主要结构检查和检测数据,并应满足不同用途的使用标准要求,取其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
4.5.3不同结构型式的货物堆场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堆场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
仓库
4.6.1港口货物仓库按照结构分类,主要包括钢结构、混凝土结构、钢木结构等。
按照用途分类,主要包括专用散货仓库、件杂货仓库、拆装箱库等。
4.6.2仓库技术状态分类应依据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仓库地面、门窗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方面检查和检测数据,并应满足不同用途的使用标准要求,取其最低状态作为评定级别。
4.6.3不同结构型式的货物堆场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应按照“附录仓库技术状态分类评定标准”执行。
评定程序及方法
4.7.1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评定程序可参照附录“技术状态评定程序图”。
评定结果
4.8.1经评定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的港口设施应进行日常养护。
4.8.2经评定技术状态为第二类的港口设施应进行维修。
4.8.3经评定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的港口设施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设施,应进行大修。
4.8.4技术状态为第四类且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按规定办理技术改造或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使用。
5安全使用规定
一般规定
5.1.1港口设施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条件和功能。
5.1.2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的设施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并加强观测。
技术状态为第四类的设施不得使用。
5.1.3港口设施因受到碰撞等原因造成损坏时,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和损坏登记,提出索赔资料,并及时组织修复。
5.1.4当在现有设施附近实施新建、改建工程时,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应经设施管理部门确认。
5.1.5在港口设施附近从事动火、爆破等危险作业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2码头
5.2.1必须建立和执行码头管理制度和船舶靠离泊制度。
5.2.2必须严格按照码头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严禁超载。
5.2.3必须定期测量泊位水深。
不满足安全使用水深的泊位严禁靠泊。
5.2.4码头前沿水域不得超挖。
5.2.5船舶靠离码头时,靠离泊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或核定标准。
当超过设计或核定风力时,船舶宜离开码头至锚地。
5.2.6码头固定装卸机械在船舶靠离泊前应移至安全位置。
5.2.7码头应按规定设置固定机械防台风锚碇装置。
5.2.8系船柱、系船环应按规定的负荷系缆。
严禁在系网环、护舷锚链、铁爬梯等处系带船舶。
严禁利用码头梁、板、柱等结构构件系带船舶。
5.2.9进行装卸大型货物、更换大型起重机械等特殊作业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估。
5.2.10不得擅自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
装卸腐蚀性货物时应对码头面层结构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2.11使用部门不得任意在码头梁、板、桩等结构构件上打洞凿眼、安装设备等。
5.2.12码头护舷脱落、破损时,应及时修复,无用的外露铁件应及时割除。
5.2.13应定期进行码头水下结构检查,定期检查易受水流冲刷的码头基床和水下护坡。
5.2.1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荷载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码头前沿宜设置护轮坎。
护轮坎宜涂刷醒目的色彩。
5.2.15浮码头引桥与趸船间联接必须牢固。
趸船的固定锚链应随着水位的变化及时调整,防止趸船搁浅。
5.2.16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浮码头及钢引桥,及时检修木质码头面层。
5.2.17应经常测定系船浮筒位置,及时检修浮筒锚链联结构件,维护浮筒区域水深。
防波堤
5.3.1应定期检查防波堤结构情况,及时维护堤身结构和护坡抛石。
5.3.2应加强汛期和台风季节对防波堤的检查,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
5.3.3在防波堤附近进行疏浚时,施工方案必须经过论证和审定,并应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
5.3.4不得在防波堤上搭建各种临时设施。
5.3.5防波堤上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护岸
5.4.1应定期检查护岸结构情况,及时维护护岸结构。
5.4.2应加强汛期和台风季节对护岸的检查,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
5.4.3在护岸附近进行疏浚时,施工方案必须经过论证和审定,并应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
5.4.4护岸附近不得任意堆存货物。
5.4.5护岸周围水域等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鉴定护岸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论证。
5.4.6不得在护岸周围搭建各种临时设施。
5.4.7护岸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
5.5.1不得在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和非法采砂。
5.5.2应定期清理港池、泊位等港口水域。
不得向港池投放杂物,对影响使用水深的水下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5.5.3应定期进行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的使用水深测量,对不满足使用水深标准的,应及时进行疏浚。
5.5.4汛期后和枯水期应及时对内河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的使用水深进行测量,适时调整使用水深标准。
5.5.5内河港口应定期对航标、锚标等助航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定位校核。
5.5.6应定期进行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的维护性疏浚。
5.5.7进行码头维修、改造和疏浚施工时,应明确施工水域、施工船停泊与航行路线等。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水下扫测。
道路和堆场
5.6.1港区道路是港口运输的重要通道,应保证基础稳定、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5.6.2严禁超载重车、履带车在港区内通行。
临时通行特殊机械或装卸大件货物时,应进行方案论证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5.6.3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5.6.4与港区铁路平面交叉的道路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5.6.5不得擅自占用港区运输主要通道,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
不得擅自将道路临时用作货物堆场。
5.6.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需要跨越、穿越港区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6.7港区道路出现坍塌、道路井盖损坏或地下管线损坏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
5.6.8港区道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5.6.9道路修复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严禁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进行回填。
5.6.10港区堆场应设置载荷标志,不得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
5.6.11不得擅自在堆场内堆存化肥等腐蚀性货物。
5.6.12应加强汛期堆场排水设施的检查与维修,保证堆场排水畅通。
5.6.13堆场面层发生塌陷、隆起或伸缩缝发生填料缺损、溢出时,应及时组织修复。
5.6.14方砖结构的堆场面曾出现严重下沉、破损时,应及时进行翻铺维修。
港区铁路
5.7.1应加强港内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
5.7.2应加强港区内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的管理,及时测量与调整沉降量。
5.7.3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5.7.4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5.7.5线路两侧不得擅自进行开挖路基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建设和采挖等活动。
5.7.6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和管道设施。
5.7.7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损坏铁路设备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
5.7.8在铁路线路地段进行工程施工时,必须具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油罐、化工罐及配套管线
5.8.1应定期观测油罐基础和管线主要支架的沉降情况,及时消除由于沉降可能引起的各种事故隐患。
5.8.2应对油罐呼吸阀、安全阀、活动罐顶排水阀和管线的伸缩部件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8.3对浮顶罐的活动罐顶,必须按照核定的上下限使用。
浮顶要始终呈悬浮状态,上不冒顶,下不落底。
浮顶上应无积水,罐壁无挂油。
5.8.4油罐和管线的保温层和防腐处理应完好。
对渗油、漏油部位应及时处理。
5.8.5油罐和管线区域在施工动火前,必须进行清罐、洗罐、吹管、扫线、测爆等工作,并经消防部门核准。
5.8.6油罐及管线的防静电接地必须牢固。
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8.7应经常检查正在作业的管线有无跑、冒、滴、漏、凝管等现象。
应经常检查未扫线且有伴热的管线的内压力。
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要及时打开罐根阀卸压。
5.8.8油罐区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应齐备、有效。
5.8.9油罐区应保持整洁、排水畅通。
排水沟内不应有残油存在。
5.8.10其它液体储罐及管线可参照执行。
仓库
5.9.1仓库必须按照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并应设置荷载标志。
5.9.2不得擅自变更仓库的用途及外型。
5.9.3应加强对仓库消防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保持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整好用。
5.9.4汛期前应加强对仓库的全面检查,并制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5.9.5一般性仓库墙体及库内柱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存货物。
5.9.6有机械入库作业的仓库,应在库门、柱等易受到碰撞的部位加设护角、护栏等。
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4m。
5.9.7严禁在仓库内任意打洞、凿眼、拆墙、开门或堵门等。
5.9.8汛期前后应加强对仓库屋面防水、天沟、落水管及排水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5.9.9除专用仓库外,不得在一般仓库内堆存化肥以及其它腐蚀性较强的货物。
临时堆存腐蚀性较强的货物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消防设施
5.10.1港区消防设施应包括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供水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安全标志等。
在港口设施的新建、改建与维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和相关消防规定,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5.10.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与施工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不得施工。
5.10.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5.10.5重要港口设施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志醒目。
5.10.6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进行设施检查与维护中,应同时加强对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与维修。
5.10.7在非火警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位置,严禁毁坏消防设施。
5.10.8实施港口设施新建、改建和维护工程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5.10.9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测港区消防供水管网的工作压力,定期进行消防供水管网的维护。
环保设施
5.11.1港区环保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隔声设施处理设备及环境监测设施等。
5.11.2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港口设施的新建、改建与维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保规定,加强对污染和破坏港区环境行为的监督,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
5.11.3依法应当进行环保设计与施工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核不得施工。
5.11.4依法应当进行环保验收的建设工程或维护工程,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5.11.5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进行设施检查与维护中,应同时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检查与维修。
5.11.6不得擅自改变、撤销或毁坏环保设施。
应急预案
5.12.1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在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做到严谨有序,有效避免人员伤害和港口设施重大损失。
5.12.2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订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中相关设施安全的专项应急预案。
5.12.3港口设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品码头及库房、油罐及化工罐、散粮储运设施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防台防汛及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5.12.4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工作要求、防灾措施、应急措施等。
5.12.5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适时进行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分类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6测量与检测
一般规定
6.1.1应定期对港区地形图和陆域总平面进行测量。
6.1.2应定期对港口航道、港池、泊位及锚地的使用水深进行测量。
6.1.3港口航道、港池、泊位及锚地的测量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内河航道及锚的维护测量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应对港区地下综合管网图进行测量和实施动态管理。
6.1.5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主要港口设施进行沉降、变形进行测量和检测。
6.1.6应建立港区地理信息系统,对地理设施信息进行综合管理。
6.1.7港区新建改建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变更后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录入系统进行更新。
6.1.8应明确港区高程系统换算关系。
6.1.9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港口设施,应埋设沉降或变形观测点,原有建筑物没有埋设沉降或变形观测点的,应在建筑物的变位及高程控制部位埋设长期观测点。
6.1.10应加强对港口设施沉降和变形的连续观测,并应建立专项观测制度。
测量管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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