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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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第一项:
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不是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
(一)按期检查,一样一年一次,可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按期检查,依照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纳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复核申请材料;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面谈询问;
(五)情形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和谐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置
(一)发觉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更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方法,视情节严峻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项:
对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国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实施政许可监督的内容要紧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不是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实施政许可时是不是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实施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具有要求;
4.是不是在办公场所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材料;
5.有无违背规定条件实实施政许可的情形;
6.实实施政许可的程序是不是合法;
7.是不是擅自收费或不依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不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不是合法;
10.是不是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成立和执行实实施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形;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实施政许可监督的方式要紧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形;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形进行专项调查、按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面谈询问;
(五)情形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和谐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方法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觉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情形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更正、采取相应补救方法、确认违法或依法撤销的纠错方法,并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更正、采取相应补救方法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置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依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能够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能够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爱惜。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实施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作对治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实施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实施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实施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冲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催促不予更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补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补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第三项:
本部门治理行业需要增强监管的各重点领域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点领域范围:
1.土地供给类业务;
2.地籍治理类业务;
3.矿产资源治理类业务;
4.执法监察业务。
(二)重点领域监督内容:
1.办理重点领域业务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标准性文件的要求;
2.是不是存在增设许可、增设审批、超出行政惩罚权行使范围的情形;
3.业务办理人员是不是具有相关的资质;
4.业务办理是不是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
监督检查方式要紧有:
1.按期检查。
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对重点领域业务进行检查。
2.不按期检查。
依照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纳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探;
6.面谈询问;
7.情形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和谐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置
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四项: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执法行为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要紧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惩罚事项是不是超过法定权限;
2.实实施政许可时是不是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它条件,是不是超出法律许可的行政惩罚范围;
3.实实施政许可、行政惩罚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具有要求;
4.是不是在办公场所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材料;
5.有无违背规定条件实实施政许可、行政惩罚的情形;
6.实实施政许可、行政惩罚的程序是不是合法;
7.是不是擅自收费或不依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不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不是合法;
10.是不是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成立和执行实实施政许可、行政惩罚工作制度的情形;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方式要紧有:
1.听取汇报;
2.对相关案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查;
3.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惩罚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通过按期或不按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增强对各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实施监督。
发觉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有不妥行政许可或惩罚时,应当及时纠正并给予业务指导。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的监督结果应看成为各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监督检查方法
在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进程中发觉各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情形作出责令限期更正、采取相应补救方法、确认违法或依法撤销的纠错方法,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更正、采取相应补救方法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置
(一)关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惩罚,应当予以撤销。
(二)各县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惩罚及其他行政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作对治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实施政许可、行政惩罚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实施政许可、行政惩罚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实施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冲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催促不予更正的。
第五项:
标准行政惩罚裁量权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为增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滥用行政惩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标准行政惩罚裁量权制度。
一、要紧内容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信适用该行政惩罚罚款的标准,重点标准罚款数据的适用。
二、标准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行政惩罚方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惩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三、有关方法
(一)市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标准行政惩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惩罚裁量标准标准的实施情形进行评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和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转变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惩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执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也能够依照本地国土资源行政惩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惩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成立和推行行政惩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成立健全行政惩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惩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惩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惩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六项: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若是查验一个地域在今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治理秩序的检查。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紧负责组织对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统筹和谐;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手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手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形。
三、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所辖县、区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约谈问责等工作,并直接查处、督办重大典型案件,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催促检查;二是直接查处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三是对县、区上报的数据开展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二是制定约谈问责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本市国土资源违法严峻的乡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矿产图斑核查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和信息填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依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土地矿产卫片工作方案,组织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预备。
(二)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转发土地矿产监测图斑,县、区开展图斑检查后,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县、区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违法用地整改查处不符合要求等情形进行督查督办。
(四)大体终止后,依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对县、区工作开展检查,对工作发觉的问题催促纠正。
(五)汇总全市数据,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
(六)依照土地矿产检查情形,制定约谈问责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监督检查工作方法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照《违背土地治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0%的地域,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觉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多发的地域,启动约谈问责。
六、监督检查处置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监监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阻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重大案件查处
依照《国土资源行政惩罚方法》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紧管辖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负责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样行政惩罚案件实施属地治理。
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在全市范围内重大阻碍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立案而不立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上述
(一)
(二)、(三)类案件,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为必要时,能够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领导。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觉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为案件属于重大案件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能够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能够直接立案查处,也能够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能够催促办理。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觉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不及时查处的,能够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能够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缘故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能够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一起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形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峻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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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 局事中 事后 监管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