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科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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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规范学校科技工作管理,提高科技工作的水平和效益,充分发挥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工作包括:
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
二、科技工作是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途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研究、实践教学基地的形成与建设等都有赖于科技工作的开展,因此,我院应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与条件,积极开展科技工作。
三、科技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及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主动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在注重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和科技咨询活动,大力推进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速科研成果的转让,建立合理的校内科技开发体系。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
根据科技任务的不同来源,科研项目分为:
A类项目:
指来自国家教育部、计委、经贸委、科委及有关部委的项目,亦称“国家级项目”;
B类项目:
指来自省市教委、计委、经贸委、科委及其它厅局的项目,亦称“省(市)级项目”;
C类项目:
指我校承担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共同合作研究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亦称“委托项目”;
D类项目:
指学校按一定程序评审,并由校科技发展资助经费资助的项目,亦称“校级项目”;
E类项目:
指由学校各部门自行提供经费确定的项目,亦称“部门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管理
一、凡纳入学院管理的科研项目均需在院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登记并办理立项手续,项目经费到帐后由科研科发给《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
二、A、B类项目凭上级部门有关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立项申请书等办理立项手续;
三、C类项目立项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立项报告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和研究人员安排等,计划应具体、详细;
2、项目合同合同一律采用标准格式的“四技”合同并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后方可生效。
合同的条款及文字应经过仔细研究和推敲,用词应准确、严密、清楚,避免产生异议或误解;对我方须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应充分考虑,且应留有余地,不可超越承受能力;经费的预算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3、其它必要材料。
四、D类项目立项时应提供项目立项的申请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五、E类项目及由各部门自行签定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到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双方达成的有关书面材料。
凡不登记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其科研成果。
第四章科研计划管理
一、编制学院科技研究工作的长远规划
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学科的发展方向、教师的专长及现有基础,确定系、部、中心及教研室的长远科学研究方向。
协助学院制定长远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长期坚持,逐步形成学院的科技特色和优势。
二、编制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和技术开发计划
学院年度科技计划是各类科技研究课题运行、检查考核、科技工作量计算和结题的依据。
年度科研计划依照各类科技研究课题的技术合同、各类基金课题的任务书及开题报告等编制;年度技术开发计划依照委托研制开发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等编制。
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科技项目、进度指标、经费、条件保障、措施等。
三、学院年度科技计划编制原则
1、A类、B类课题在合同书或任务书生效且第一批研究经费划拨到校后,即为正式立项,列入院年度科研计划;
2、C类课题自合同书生效且第一批经费划拨到院后,即为正式立项,列入院年度科技开发计划;
3、D类课题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即为正式立项,列入院年度科研计划;
4、E类课题由各部门自行管理,报院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不列入院年度科研计划;
四、课题年度计划依据立项报告、合同或任务书制定。
列入院年度科技计划的课题须填写《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科学研究开题报告》,其计划进度要按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实施时间分学期安排,作为制定年度计划中的当年目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年度考核。
五、科研管理部门按列入院年度科技计划和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编制部门科技计划。
各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协调攻关、合同使用经费等管理工作。
六、终止、停顿、撤消的课题,将从院年度科研计划中删除。
七、A、B、C类课题主要依靠委托方提供的经费开展工作,若确实必要,院科技经费可给予一定支持,以确保课题按期完成。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实施、检查、调整
一、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课题组长负责组织课题组成员具体实施,根据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支配科技经费。
课题组长每学期填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报告表,并将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论文、图纸、实验报告等)交科技管理部门。
课题组长对所在部门和学院负有保证课题按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任,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课题负责人,如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二、列入院科技计划的跨部门大课题,由主管院长直接任命课题组长,课题可直接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或课题组长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三、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院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各相前部门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或组织阶段性验收,及时了解研究工作出现的问题,以督促各课题按计划进度进行。
四、为保证院科技计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科技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因客观原因(如任务变化或发现不符合客观规律等)需调整研究内容或计划进度时,课题组成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计划变更理由及调整后的内容和进度,原则上课题最终目标和所提供的成果不能变更。
对提出需要修订的课题须由课题所在部门审查,科技管理部门行文呈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订实施:
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化等项目的计划变更以双方共同修订或补充的合同为依据;院级课题计划变更须经所在部门与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修订。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由于特殊原因确有必要更换者,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所有部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与新任项目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科技经费管理
一、科技经费的来源包括:
国家、省、市(地区)各委、厅、局科技计划拨入的科研经费及各类科学研究基金;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研究所调拨的课题费;学院为院级课题提供的课题费。
二、科技经费的审批及使用按学校有前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各类不合理开支。
三、科技经费到院后,财务处通知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科办理《科技经费收入通知单》,按规定的比例留成后,通知有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并发给课题负责人,财务处建立课题帐目。
四、《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每年元月报科研科审查,若发现有严重违反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原则或不符合《合同书》中经费使用规定的课题,将对课题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批评,直至停止经费使用。
五、科研科会同财务处于每年元月统计当年科技经费的收支情况,填写各类报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科研经费的使用及审批权限:
1、课题运行经费在1000元以下由课题组长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1000元以上由主院长审批。
2、课题运行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费:
课题运行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该费用必须在设备处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后方能报销;
(2)材料费:
课题所需的原材料、毛坯、低值易耗品等购置费;
(3)外协加工费:
加工试件、零部件等支付的费用;
(4)资料费:
为课题组购置与课题有关的图书资料、图纸、专业杂志、软件等所支付的费用;
(5)差旅费:
课题调研、学术交流、采购等所需差旅费,该项经费由所在部门及课题组长从严审批,原则上差旅费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其它费用:
包括专利申请及专利维持费,课题鉴定费、开题费、课题评奖费等。
第七章科技经费的使用
一、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技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学院、部门和课题组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所需经费并留有一定的余量。
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资金积累、滚动发展、款到切块的原则,节约使用。
经费分割比例见《科研经费分割表》:
科研经费分割表
项目类别
学院
院科研基金
院管理费
系经费
课题组
A
1%
1%
1%
2%
95%
B
2%
2%
2%
4%
90%
C
5%
3%
2%
5%
85%
D类项目开发、转让
15%
3%
2%
5%
75%
产品开发
15%
3%
2%
5%
75%
工程承包
5%
3%
2%
5%
85%
三、A、B类项目的经费到位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审核,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分割表的比例进行分割,由财务部门入帐。
四、C类项目以合同额扣除代购设备费后作为基数进行分割。
代码购设备费的数额按合同规定确定,该部分学院扣除1%的管理费后专款专用,代购设备费如有节余,可能性转为科研经费并追加分割。
五、产品开发以销售收入作为分割基数(包括制造成本);工程承包以合同额为分割基数。
六、学院分割的经费主要用于场地及设备使用费、水电费等。
院科研基金作为发展基金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院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管理。
系经费分割为福利基金40%,发展基金40%,活动费20%。
七、A、B、C三类项目可按合同额在课题经费中提取立项费,用于奖励在立项过程中的有功集体和个人。
提取比例:
合同额在10万以下,提取3%;10~30万元,提取2%;30万元以上,提取1.5%。
该款项待实际到款后方可提取,分批到款的,只能分批提取实际到款的部分。
八、项目需缴纳的税金,由课题组负担,立项费、劳务费、酬金等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九、A、B、C三类项目结束后,从剩余款中提取一定的再启动经费后,其余部分作为课题组酬金,由课题组按照实际从事项目研究人世间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十、下列情况不予或暂缓提取科研酬金:
1、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结题手续的;
2、项目出现赤字或提取酬金后将出现赤字的;
3、项目未按进度要求进行,有可能给学院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
4、所在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认为暂不宜提取的。
第八章科技成果管理
一、科技成果的管理包括鉴定(评审)、登记、确定密级、归档、奖励、申报专利及推广应用等。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程序:
1、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组织整理技术资料,填写《科研课题结题申请表》、《经费结算表》,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经复查确认完成任务书所规定的要求,且资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后,方可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做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2、科技鉴定工作具体要求是: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须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不存在任何异议和争议;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须要打印整齐,装订成册,符合档案部门要求,属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应有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委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三、科技成果及资料的密级由课题负责人提出,院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具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办理登记和归档手续的科技成果,编入院《科技成果汇编》作为晋级、评职的依据。
五、对学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科研项目,在项目鉴定后三年内可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
科技成果奖的申请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提供,经部门和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院初审后上报。
申报奖励的研究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申报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单位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使用单位应用效益证明、科学技术研究总结。
申报基础理论成果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申报书、五篇(社科类三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系列论文、专家评审意见、被引用证明(包括工程应用、设计、规范、教材等引用、引文索引等)。
第九章科技工作奖惩
一、奖励条例
1、凡由我院申报,并以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的各级科技进步奖,除上级部门给予的奖励之外,学院按下列标准再予以奖励:
(1)获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10000元;
(2)获国家级科技二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8000元;
(3)获国家级科技三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6000元;
(4)获国家级科技四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5000元;
国家级科技奖包括: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
(5)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6000元;
(6)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5000元;
(7)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3000元;
(8)获市、司、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1000元;
(9)获市、司、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800元;
(10)获市、司、厅、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学院再奖励课题组600元;
2、凡由我院和其它单位共同申报,我院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各级科技进步奖,除上级政府给予的奖励之外,学院按我院在获奖单位中的名次和我院参加人员在获奖人员名单中的名次,参照上述标准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惩罚条例
1、对A、B类课题,课题运行中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拖期,课题组长应在课题预期完成时间半年前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在三个月前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准备采取的解决措施。
如不按期报告则视为课题拖期。
对拖期的课题,学院将视拖期情况进行处罚:
拖期半年至一年(不含一年)的,对课题组提出警告。
拖期一年至二年(不含二年)的,扣罚课题总经费的5%,按课题组成员在课题中所负责的比例从津贴或工资中扣除。
拖期二年至三年(不含三年)的,再扣罚课题总经费的10%,按课题组成员在课题中所负责的比例从津贴或工资中扣除。
拖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再扣罚课题总经费的15%,按课题组成员在课题中所负责的比例从津贴或工资中扣除。
2、D类课题如拖期十三个月,课题将被无条件撤消,并扣罚课题总经费的10%,按课题组成员在课题中所负责的比例从津贴或工资中扣除,课题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院科研基金。
3、C类课题在学院或课题组与委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后,课题组应严格履行合同。
在科技活动中若发生合同纠纷,属我方履行合同义务中出现的问题由课题组负责,赔偿等一切费用由课题组主要责任者承担。
4、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成果而取得各类科技奖励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同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5、在各种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侵犯他人专利及知识产权者,由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6、未经学院同意以学院名义私自立项、转让学院职务成果者,一经查出,即通报批评,除收缴全部所得外,还要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在科技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者,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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