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报告与建议前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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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报告与建议前言
美国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报告与建议(前言)
美国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报告与建议
之前言
09经济法刘然(090402100)
一、介绍
国会建立了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去审查反垄断法现代化的存在是否必需,同时认定和学习相关的议题。
国会在这篇报告中陈述了反垄断法及其实施如何更好的为当今全球消费者谋福利和为高科技经济服务的相关建议和调查结果。
反垄断法力图制止或者消除妨碍自由市场竞争的反竞争限制。
为了更好地做到这点,反垄断法必须对竞争是如何运作的有一个经济的、合理的理解。
正如国会意识到的,21世纪的竞争渐渐地涉及到了创新、知识产权、技术变革以及全球贸易等方面。
在许多高科技经济领域,相关市场上的产品寿命周期不是以年而是以月为计算周期的,所以企业必须持续不断的创新才能跟紧市场发展的步伐。
企业依靠知识产权来保护它们的创新。
有些情况下,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可能比专业化的制造设备更重要。
数字革命已创造出新的通用技术,企业用这些技术为消费者提供许多新的产品和服务。
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也改革了企业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供应商和经销商能够更快更方便的接触并了解这些技术。
技术进步在促进全球一体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为现在的通信技术使世界上一个个独立的市场在时间和距离上拉近了。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自由市场竞争领域的生产力和效益远远优于计划经济,所以,这些新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们决定向世界开放市场。
反垄断分析必须反映对这些生产力如何影响竞争的合理理解。
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新现象引起的竞争问题似乎和几十年前面对反垄断时一样。
像电力、铁路和内燃机这些所谓的通用技术也引发了产业革命,为消费者提供了许多新产品和新服务,同时也创造了产生类似竞争问题的企业。
尽管如此,现在对反垄断法处理好当下问题的评价对于确保竞争市场持续有利于消费者是很重要的。
竞争的特点属性在变化发展,反垄断法也应当与时俱进。
A.反垄断法旨在保护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解释:
《谢尔曼法》的目的是为了成为贸易规则下自由竞争的综合宪章。
该法的前提是,各个竞争者之间的自由充分的竞争使经济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以得到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以及最大的物质增长,同时维护了民主政治和社会制度。
正如上述文字所表达的一样,自由市场竞争一直以来是美国的基本经济政策。
自由市场竞争是指,市场运作不受个人或者政府的反竞争的约束,从而迫使各个企业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并努力创新。
各个企业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发展并出售各类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这些企业尽可能以最高的效率做到这些,所以它们能以竞争价格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
在自由市场中,消费者决定一些企业的成功。
企业通过提供折扣优惠,提高产品可靠性或者创新服务等途径使消费者受益,从而保留了常惠顾客并吸引了新顾客。
自由市场机制使“那些效率更高的、产品更符合消费者意愿的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
竞争性的市场也促进经济资源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因此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竞争推动了创新的、前沿的尖端技术代替落后生产能力的进程。
市场不停地刺激企业研发新产品,改进服务,改善经营方法和技术等。
企业通过创新能够在竞争中取得较大成功。
灵活性竞争经济的不断运作创造了财富,从而为提高生活标准,带来更大的繁荣提供了可能。
为了更有效的竞争,市场没有必要符合理想化的市场经济——企业间充分竞争且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控制价格。
事实上,现实世界中极少有这样理想的市场经济。
当然,竞争也通常会包含这样一些事实,即产品价格足以包含产品成本,但不会过分的高于成本,同时有一套正确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创新。
经验表明,在一个广泛的多样的市场环境中会产生激烈的竞争。
很多的卖者和买者,很小的市场占有率,类似的产品以及市场进入容易等因素可以证明竞争行为是可能的。
尽管如此,缺乏这些因素并不能必然的预防市场竞争。
近几十年的经济研究已经提供了一个更好的鉴别方法,以鉴别影响竞争者在特定市场中竞争的各类因素。
反垄断法禁止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美国的反垄断法不是一项产业政策,这个法律并没有授权政府(或任何私团体)去“促进”竞争。
相反的,反垄断的实施是为了取消或消除反竞争的限制。
相比创造出一个管理计划而言,反垄断法建立了一个禁止私主体(有时候是政府)限制、阻碍自由市场竞争运行的法律实施框架。
决定特定的商业组织是否以及何时进行商业行为可能会损害竞争,这需要准确理解商业组织运行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机构和法院非常期望经济学研究能帮助理解市场环境和特定商业行为可能带来的竞争效果。
的确,现在的经济学为反垄断法的许多条款提供了核心依据。
不用怀疑,正是由于过去几十年关于竞争的经济学研究的进步才有了反垄断学说的轮廓。
反垄断法也必须跟上世界经济发展的脚步。
商业实践可能改变,尤其是技术革新和经济一体化改变了特定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各竞争企业。
为了保护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反垄断分析必须在维持清晰的、可管理的实施规则的同时灵活充分地考虑到这些改变。
B.建议定期评估反垄断法
美国的反垄断法需要不断地评估才能确保和经济学研究以及千变万化的经济并驾齐驱。
过去的几十年里,各类经济实体已授权六个不同的委员会去评价反垄断法的运作对消费者的服务。
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在过去约七十年里是第七个这样的委员会。
之前的委员会已经作出关于反垄断法的实体和程序的建议。
指定委员会评价反垄断法的传统始于1938年。
当年罗斯福总统建议国会拨出适当的基金进行反垄断法研究。
第一个委员会里的临时经济委员会做出的建议对刺激国会加强反对反竞争合并的立法发挥了作用。
1955年,研究反垄断法的司法部长全国委员会建议对反垄断分析进行许多重要改变,最突出的建议是减少了许多本身违法原则的规则的适用。
20年后,这些建议和进一步的经济学研究共同为反垄断法带来了很多重要的改变。
在1969年和1979年之间有三个代表性的报告——尼尔报告,斯蒂格勒报告和施尼菲尔德报告。
此外,这些报告反映了一直以来对是否以及何时对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垄断部门或企业进行严厉的反垄断规制的争论。
尼尔报告对减少寡头垄断的集中的建议是剥离企业资产。
斯蒂格勒报告反对这个建议,认为集中和竞争之间关系较弱。
施尼菲尔德的报告证明垄断也没有走强。
这些委员会关于改进或者制定新的反垄断程序和救济措施的建议比较成功例如,尼尔报告建议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合并前要通知反垄断机构。
1976年国会制定了Hart-Scott-Rodino反垄断改进法案,制定了合并前通知的有关要求。
斯蒂格勒报告建议实质性的增加对政府垄断行为的惩罚,这个报告被1974年的《反垄断程序和处罚法案》采纳。
施尼菲尔德报告使1980年反垄断程序改进法案直接通过,并且在法官审理很多案件时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有效地审判较大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
这个报告在进一步撤销管制以及为管制行动提供重要支持方面提供了20条建议。
近来,全球贸易重要性的增加推动了1998年国际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ICPAC)的建立,以研究国际方面的反垄断法,该委员会由前司法部长助理JamesF.Rill和前国际贸易委员会女主席PaulaStern主持。
ICPAC的报告为国际竞争网络提供了动力,在该网络中将近100个国家商讨反垄断程序和政策。
C.过去25年的反垄断分析的主要变化使该报告更加适时
自尼尔报告、斯蒂格勒报告和施尼菲尔德报告着手做反垄断评估后的几十年里,反垄断法在其发展的最重要时期经历了争论什么是最重要阶段的时期。
此外,反垄断的不同于几十年前依据反垄断分析的状况和反垄断实施机构的角色。
最重要的是,反垄断判例法已经建立了其基本原则即反垄断保护竞争不保护竞争者,以及切实的保护消费者利益。
现在大量的经济研究巩固加强了反垄断分析。
最近几十年里,最高法院屡次使用经济论证方法创造反垄断分析的标准。
具体个案的决策为经济一体化的反垄断分析提供了大量机会,个案中已被案件当事人和法院所应用。
经济学研究预先假定一些商业行为是反竞争的,然后揭示出这些行为支持竞争而得到的利益,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为现代化反垄断分析提供了基础。
经济学研究的进步增加了反垄断法的灵活性,法院和反垄断办事处现在在考虑在他们的反垄断分析中考虑更多更广泛的经济因素。
对经济更好的理解和灵活分析有利于对所有产业中的商业行为的竞争进行可靠评估,在以创新、知识产权和技术改革为特征的产业中尤为明显。
尽管如此,经济学理解的好转和分析灵活性的提高进一步增加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
作为回答,法院已经在寻找能使反垄断分析更具可操作的标准。
法院也更加关注企业能否理解和遵守特别的反垄断规则。
法院能够更加有效率地胜任管理者。
特别的反垄断规则是否促进竞争行为或者遏制反竞争行为也接受更加详细的审查。
D.委员会的历史进程
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开展了三年的工作,在这项报告中终止于2004年4月。
委员会在那年的4月1号首次聚会,不久之后委员会的所有约定制定出来。
为履行法定职权,委员会在那三年里忙于研究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反垄断法律现代化是否必要,另外征求所有相关当事人关于反垄断法实施的意见。
公众里感兴趣的人通过评论、证词和出席委员会的许多听证会实质地参与了意见征求过程。
1.委员会的立法史
委员会监建立由国会2002年的一个法案通过。
F.JamesSensenbrenner(时任众议院司法部委员会主席)提出了这个原始法案。
虽然这个法案没有限制委员会研究的范围,在Sensenbrenner提出法案的时候强调了他认为在研究期间应该引起委员会重视的三点:
(1)“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法的角色”;
(2)“反垄断实施在经济全球化中应当如何改变”;以及(3)“州司法部长在实施反垄断法中的角色。
”
法案要求委员会完成四项任务:
(1)“审查反垄断法现代化是否必要以及识别和学习相关议题”;
(2)“向所有有关当事人征求关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建议”;
(3)“评价建议的可行性和与任何议题有关的先行安排的可行性;”和
(4)“准备并提请给国会和总统报告。
。
。
。
。
。
”
法案给了委员会三年时间去完成这些任务并且拨付给委员会400万美元以开展工作。
2.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法案要求任命12个委员,其中四个通过众议院产生,四个通过参议院产生,最后四个由总统决定。
国会两个院的人事任命平等分派到民主党和共和党。
总统的四个任命中只有两个才能来自同一政党。
主席由总统任命;副主席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民主领导共同任命。
众议院任命的各委员为DonaldG.Kempf,Jr.,JohnL.Warden,JohnH.Shenefield,和DebraA.Valentine.参议院任命W.StephenCannon,MakanDelrahim,JonathanM.Jacobson,和JonathanR.Yarowsky.总统任命BobbyR.Burchfield,DennisW.Carlton,DeborahA.Garza,和SanfordM.Litvack。
总统指定委员Garza做主席;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民主领导任命委员Yarowsky作副主席。
依据AMC法案,委员会任命AndrewJ.Heimert作执行理事和法律总顾问。
委员会随后雇佣了其他的职员并指定顾问协助委员会的工作。
3.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委员会的工作分三个阶段:
选择研究议题,研究这些议题,然后根据对议题的建议由委员会审议。
在每一个阶段,公众都被邀请参与书面评论,且通过观察委员会的听证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参与。
委员会使公众知晓其工作机制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它的网站——www.amc.gov。
委员会在会议上讨论的所有材料都会提前在网站上公布。
委员会把会议记录放到网上。
公众的评论在收到之后尽可能快的公布到网上。
听证会的证人陈述在证人提供给委员会后会在听证会前公布到网上,并且听证会的抄本在每个会议之后很快就会传到网上。
a.通过公众评论和扩大服务范围确定议题
委员会第一个阶段的工作就是确定研究的议题。
委员会在符合其授权的前提下向有兴趣的人征求意见,以公众建议的议题进行研究。
委员会接受了56个组织提出的各种研究建议。
委员们也特别向各种组织和各类人征求意见,包括消费者组织、联邦反垄断实施机构以及联邦法院等。
委员会在2005年1月份公开商议由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04年秋天收集到的大约六十个议题。
b.通过公众评论和听证会收集信息
在确定研究的议题之后,委员会开始对这些议题和建议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评估。
委员会通过两项主要机制编辑它的记录:
来自公众的评论和听证会。
委员会将确定的议题向公众征求意见,议题包括美国反垄断法的特殊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当中的一些改变是否可行。
虽然大多数建议于2005年(委员会的主要研究阶段)已提交给委员会,但公众仍在委员会的工作期间向其递交建议。
总的说来,委员会共收到来自于126个组织和个人的192份建议。
在2005年6月份到2006年10月份之间,委员会共举办了18场(累计时间有13天)听证会,会上有120个证人提供的证言,最后生成了2500页的合成本。
选出来的证人保证了会议观点的平衡和多样性。
所有的听证会向公众开放,并邀请公众至听证会就会议提出的议题发表评论。
c.商议可行性建议并起草报告
在2006年5月和2007年2月间,委员会对这个报告中的建议进行了商议。
总的来说,委员会共商议了11天,且所有商议都是公开的。
在听证会之前以及听证会举行时,协助委员们商议的工作人员分别公开了准备好的文件。
起草这个报告是为了解释大多数委员同意的建议,同时也反映委员们支持的每个建议的理由。
二、建议
委员会的任务从早些年开始就已经是研究、评价和为完善反垄断法提出建议。
当然,当下的反垄断研究已经包含了很多议题,去研究一切可能的议题既无效率也无必要。
委员会为了更有效的运用自身的资源,选择的议题集中在四个主要研究领域:
反垄断法的实质标准;执法机构及程序;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及法定的和其它竞争例外情况(例如反垄断法的豁免和例外)。
以下这些章节将简要陈述这些问题。
第一章陈述了反垄断法的某些实质方面的问题。
第一章第一部分回顾了反垄断法近几十年的变化,并且对以革新、知识产权和技术改革为核心特征的新兴经济或企业进行了反垄断分析。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深度评价了反垄断分析的两个领域——合并和排他行为。
最后,鉴于知识产权在高科技经济领域中对竞争的重要性,第四部分简要讨论了专利法的实施对竞争的影响。
第二章讨论了执法机构和程序措施。
该章第一部分介绍了两个联邦反垄断机构——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第二部分围绕这两个机构对Hart-Scott-Rodino法案中规定的合并前通告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陈述。
第三部分陈述了反垄断在国家层面上的执行情况。
第四部分陈述了反垄断在国际上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陈述了反垄断的民事和刑事救济。
该章第一部分陈述了对私主体当事人的赔偿金制度,比如三倍赔偿等,以及责任条款。
关于间接买方起诉的问题在该章第二部分中述及。
第三部分检测了对于联邦政府的民事救济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讨论了政府可能得到的刑事救济措施。
最后,第四章评价了规定有自由市场竞争例外情况的议会立法和特殊学说。
该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罗宾逊-帕特曼法案》。
第二部分讨论了反垄断法中的法定豁免和免除、受政府管辖的行业和国家行为主义。
接下来介绍的是委员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建议。
报告中也列出了持异议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观点由委员们单独讨论。
第一章:
反垄断法的实质性标准
A.反垄断法和“新兴经济”
1.有些企业以创新、知识产权和技术改革为核心特征,没有必要为了对这些企业应用不同规则而修改反垄断法。
2.正如其他企业一样,反垄断实施者在评价以创新、知识产权和技术改革为核心特征的企业的竞争效果时,应当认真考虑到市场动态,并且确保对经济的适当关注,同时,关注那些事实上存在争议但是对反垄断的有效分析有重要影响的特殊企业。
B.实质合并法
3.没有关于改变克莱顿法案第七章的法律建议。
3a.广泛一致的认为,对具体合并决议有争议以及美国的合并政策将从接下来的实证研究和测试中得益时,由美国反垄断实施机构和法院做出的对合并分析的基本框架是合理可靠的。
3b.委员会没有确实证据证明现有的美国合并政策实质上阻碍了企业有效运作或在全球市场上进行竞争。
4.对那些以创新、知识产权和技术改革为核心特征的企业来说,企业合并措施政策没有必要实质性改变。
4a.由办事机构和法院发展起来的现行法律(包括企业合并指导方针和合并政策)充分地陈述了这些企业的特征。
5.企业有创新的需求以及获得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有效竞争能力的需求。
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确保合并政策适当灵活的反映企业的这些需求,同时继续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6.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实质地评价合并能提高效率。
7.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重视对某些种类的效率。
比如,在有活力的、创新驱动的但与传统的典型价格相比边际成本比较低的企业中,办事处和法院应当重视如研究和发展费用等固定成本的效率。
8.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实质地重视及证明企业合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能够提高消费者利益。
9.这些办事处应当灵活的调整两年时间范围这个进入条件,在这个范围里应适当的考虑能改变竞争条件的创新因素。
10.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致力于加深理解美国合并实施政策的基础。
美国合并实施政策将受益于进一步研究合并政策的经济基础和办事处活动。
10a.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为提供基础给评价现有的合并政策,应当引导或者委托授权对下列事项进一步的研究——市场集中的关系,其他市场特征和市场表现。
10b.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增加合并实施决策的回顾性研究,以辅助决定合并政策是否有效率。
11.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通过一系列方法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11a.为了加强公众对办事处的合并强制实施政策的理解,办事处应当适时发布“结果陈述”去解释没有采取强制执行的原因。
11b.办事处应当通过定期汇报合并执行措施效果的信息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它的2004年横向合并调查数据中的内容,以及决定不挑战关闭交易的决定性因素。
报告内容应当以频繁的、定期的内部调查数据为依据,这些调查数据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的合并政策相联系。
为了保证高质量的反馈和报告,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努力与他们的内部数据的调查及维护相协调。
11c.为了更广泛地解释如何评价创新性企业合并的潜在影响,办事处应当更新合并指导方针。
11d.办事处更新的合并指导方针包括办事处解释如何评价非横向合并。
C.排他行为
12.总体来说,谢尔曼法第二章的广泛禁止垄断行为的申请标准应当清楚可预测,可管理,并且在设计上应当减少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13.国会不应该修改谢尔曼法第二章的内容。
美国法院使用的现有标准(决定单一企业行为是否非法排他)是普遍适当的。
虽然在很多特殊案例中否决这些标准是不可能的,但总体上法院适当地认为有力的竞争和商业目标上进取性的追求以及对效率的认识如果不符合竞争者就是不合适的,对占优势地位的企业以及竞争者可能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中更是如此。
14.在法院,法律接下来的进展会使标准更加清晰和改善。
公众讨论和进一步的研究对法院意见的一致性也有帮助。
法院会有更加合适的法律标准去评价在相同市场中捆绑以及单方面拒绝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所可能造成的竞争效果。
15.谢尔曼法典第二章的法律标准更加清晰和改善是有必要的,尤其是缺乏清楚和一致标准的领域,这些标准如捆绑、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垄断者有义务和交易对手交易。
16.正如LePage’sv.3M所反映的,缺乏关于捆绑的清晰标准的情况可能有损保护竞争的行为,因此可能事实上损害消费者利益。
17.法院在决定捆绑折扣或者回扣是否违反谢尔曼法第二章时应当采用一个三部分测试。
为了证明被告违反该法第二章,原告应当出示下列证据(以及该章声明中的其他部分证据):
(1)在去掉所有产品的折扣和回扣后,被告的产品价格低于其增量成本;
(2)被告可能收回这些短期的损失;以及(3)附带的折扣或者回扣已经或者可能对竞争有不利影响。
18.总体上来说,企业没有义务在相同市场上和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19.在反垄断情况下,从专利权、版权或者商标中不应当推测市场支配力。
D.反垄断和专利权
20.一个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和知识产权拥有者就版税成立前标准的关键谈判,起码应该置于理性规则的评价之下。
21.国会应当认真考虑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科学院的报告中的建议,即鼓励创新以及同时避免滥用专利权,滥用专利权也有可能阻碍创新以及不合理地限制竞争。
尤其是:
21a.国会应当认真考虑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科学院关于确保专利权质量的建议。
21b.国会应当确保专利商标局充分地进行了准备,以妥善的方式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专利申请。
21c.法院和专利商标局应当避免对专利申请的过度松懈处理,不要破坏竞争和创新。
第二章:
执行机构和程序
A.双重联邦执法
22.为了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清除所有提议的同一个或其他机构的交易,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应当以2002年的各机构签署的清除协议中的原则为基础发展并实施一个新的合并清除协议。
为了这个目的,国会委员会应当促成这两个反垄断办事处达成一个新协议,且这两个机构应当同委员们商议发展新的协议。
23.为了确保清除Hart-Scott-Rodino法案中报告的所有交易,国会应当通过立法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清除违反该法案的所有合并行为。
反垄断机构应当在合并前申请提交后于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比如不超过九个日历日)完成清除任务。
24.联邦贸易委员会应当采取这样一个政策,即当委员会在Hart-Scott-Rodino法案的联邦法院判例中寻求禁令救济时,委员会就寻求初步的和永久的禁令救济,只要能够在合并当事人间以合适的时序安排的方式达成协议就应巩固这个行为。
25.为了预防联邦贸易委员会在Hart-Scott-Rodino法案案例中从事行政性诉讼,国会应当修改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第十三章第二部分。
26.国会应当保证,通过修改联邦贸易委员法案的第十三章第二部分,初步的禁令要适用于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
法案要详细说明,当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一个Hart-Scott-Rodino法案合并案中寻求初步禁令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适用同样的初步禁令标准。
B.Hart-Scott-Rodino法案的合并前审查程序
27.该法案下,最初申请要求没有任何改变。
28.国会应当不再对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提供资金支持(来源于Hart-Scott-Rodino法案的申请费收入)。
29.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应当继续完善对Hart-Scott-Rodino法案的合并复查程序的改革,以减少合并当事人二次申请的负担。
30.关于Hart-Scott-Rodino法案施加于合并双方当事人的费用及其他费用负担的资料,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垄断部门应当系统的收集和记录。
这样做是为了提高反垄断机构减少当事人费用负担的能力,使国会能对Hart-Scott-Rodino法案的实施进行适当的监管。
31.反垄断机构应当对第二个请求程序进行评估并且考虑实施几个具体的改革措施。
31a.反垄断机构应当对数个管理人采取分层限制的方法。
这些管理人的文件必须依照第二个请求进行调查。
31b.反垄断机构应当在所有案子中通知合并双方当事人。
考虑到合并后的竞争效果,合并当事人应当进行第二步申请。
31c.为了使合并企业能了解反垄断机构关心的事,反垄断机构应当向这些当事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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