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1.docx
- 文档编号:8917242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33KB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1.docx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1.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系被害人江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1,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系被害人江某1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2,女,2010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系被害人江某1之女。
法定代理人马某1,基本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人邓云启,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蒋继先,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云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徐某、马某2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玉申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被告人邓云启及其辩护人蒋继先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云启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角中街一巷10号303房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江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邓云启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江某1的颈部、胸部、四肢等部位,致被害人江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1系被锐器作用致肝破裂、多处肌肉及软组织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邓云启在江西省南城县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或者宣读了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邓云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云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徐某、马某2起诉要求被告人邓云启赔偿死亡赔偿金859100元、丧葬费60852元、马某2的生活抚养费18917元、大学费用40000元、父母赡养费37200元,共计1016069元。
被告人邓云启辩解称是被害人先捅其,其才捅死被害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暂无赔偿能力。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邓云启被抓获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邓云启与被害人是情侣关系,在案发当晚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处理不当,争执升级后发生犯罪;3、本案属于激情犯罪,并非有预谋的犯罪;4、被告人邓云启是初犯,并无前科劣迹;5、被告人邓云启是在酒后失控的情况下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邓云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云启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角中街一巷10号303房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江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邓云启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江某1的颈部、胸部、四肢等部位,致被害人江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1系被锐器作用致肝破裂、多处肌肉及软组织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邓云启在江西省南城县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是被害人江某1的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是被害人江某1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2是被害人江某1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的婚生女儿。
被害人江某1的父亲江某4已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证实本案发生、立案以及抓获被告人邓云启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2.被害人江某1的身份材料、结婚证复印件等,证实被害人江某1的基本身份情况,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死亡。
3.被告人邓云启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邓云启的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勘[2015]1387号现场勘查检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7日2时30分至7时对案发现场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角中街一巷10号303房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
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犀牛中一巷10号。
中心现场302房为一房一厅一厨房一厕所结构,为室内现场,大门方向朝南,大门门锁完好。
入门是为大厅,在大厅的北侧由东至西依次为衣柜、方桌、玻璃桌。
方桌上放着一把剪刀和一个白色水杯,在剪刀柄上有一处血迹;在水杯内放着四枚烟,其中一枚“芙蓉王”牌烟头过滤嘴上有血迹;方桌下面放着一垃圾桶,在垃圾桶里面有一包“芙蓉王”牌烟盒。
方桌的南侧是一张沙发椅,沙发椅上放着一些衣物;西侧是一张玻璃桌,玻璃桌的上面放着一皮箱,在玻璃桌东侧边沿处有一滴滴落状血迹。
玻璃桌的西侧是厨房的入口,在入口旁放着两把拖把,其中一把红色柄的拖把布条上面有血迹;厨房入口处上面悬挂着两条毛巾,其中一条方毛巾上面沾有血迹。
在大厅的南侧放着一冰箱,在冰箱的东侧有一把羊角锤(榔头),北侧地面有血迹。
在大厅的西侧墙边放有一纸箱。
大厅的地面有大量凌乱的血迹散布。
厅西侧为厨房,有一灶台和洗碗池。
灶台西侧有一微波炉,微波炉旁的灶台边沿处有滴落状血迹;灶台东侧分别放着一把菜刀、一个剃须刀刀柄、一个剃须刀片板、一个剃须刀刀片、两个粉红色的塑料水杯(其中一个放着两根牙刷)以及一些厨房用具和餐具。
厨房东侧是一洗碗池,洗碗池里面有一条沾有血的毛巾。
洗碗池上面有一水龙头,在水龙头的开关上有血迹。
厨房的东侧有一处电源开关,开关的按钮上有血迹。
厨房的南侧连着厕所,在厕所的门口瓷砖上有血迹。
进入厕所,在厕所西侧瓷砖上有一处血迹。
厨房地面有血泊从入口延伸到厕所的便池上。
大厅西南侧有一过道通往卧室,在大厅与过道之间有一凸出的墙。
该墙壁上有一处擦拭状血迹和两处甩落状血迹,凸墙对应地面上有一处血泊,在其西侧地面上有一沾有血迹的纸巾和剃须刀片。
过道上有零散的血迹散布。
走进过道,在过道的西侧是一间卧室,在卧室的东侧墙上有一盏夜灯,在夜灯开关按钮上有血迹;南侧是一张梳妆台,西侧放着一个柜子,在柜子上放着一台电视,柜子下面的门上有血迹。
北侧是一张床,在床的西南角处发现一打火机,一卷有血迹的纸巾以及在该卷纸巾北侧一段带血的纸巾片;床沿东南侧发现有渗透的血迹。
床的南侧地面有一垃圾桶,在垃圾桶里面有一部手机被拆成手机套、手机内板、手机主板三部分,这三部分均沾有血迹,其中手机主板呈弯曲状。
床中间有一女性死体仰躺于上面,女尸上身穿着一件睡衣,该件睡衣上有多处锐创;下身穿着一件底裤,浑身沾满血迹。
掀开女尸身侧衣物,发现有一把带血的小刀和一团沾有血迹的纸巾,其中小刀刀长16.2厘米,刀刃宽1.7厘米,刀柄呈木色,单刃。
床的东侧墙上贴有墙画,在墙画上沾有血迹。
在卧室地面上有零散血迹散布地面。
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它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5.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云(司)鉴(法)字[2015]5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等,证实:
根据检验所见,江某1尸表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造成肝破裂、多处肌肉及软组织裂伤出血,导致血液大量流失,解剖未发现其它致命性损伤及病变,结合尸斑量少,双侧球、睑结膜及口唇粘膜苍白,脾包膜皱缩,胸、腹腔脏器呈失血貌等严重失血征象,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
江某1系被锐器作用致肝破裂、多处肌肉及软组织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云公(司)鉴(DNA)字[2015]22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
①江某1的左手指甲拭子、江某1的右手指甲拭子、卧室床头墙上血迹、厨房台面白色牙刷、厅书桌杯内烟蒂之二、手机套外侧血指纹上血迹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江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②江某1的阴棉检出的精斑、卧室床边地面血泊上血迹、卧室床头柜门上血迹、卧室夜灯开关上血迹、卧室床上纸巾1上血迹、卧室床上纸巾2上血迹、卧室床上纸巾3上血迹、卧室门口地面纸巾上血迹、卧室门口地面刀片上血迹、卧室门口地面滴状血上血迹、卧室门口西侧墙上血之一、卧室门口西侧墙上血之二、卧室床上小刀刀刃血迹、卧室床上小刀刀柄擦拭子、厨房地面血泊上血迹、厨房台面上血迹、厨房菜刀柄擦拭子、厨房水龙头开关上血迹、厨房灯开关上血迹、厨房台面蓝色牙刷、厨房台上剃须刀柄擦拭子、厨房台上剃须刀片框擦拭子、厅地面血泊上血迹、厅书桌剪刀柄上血迹、厅冰箱旁地面血迹、厅大门口地面血迹、厅拖把布条上血迹、厅拖把柄擦拭子、厅书桌杯内烟蒂之一上的血迹、厅书桌杯内烟蒂之一、厅挂毛巾上血迹、手机面板外侧血迹、手机套内侧边擦拭子、厅方桌上血迹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邓云启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③手机面板内侧血迹、手机面板内侧擦拭子之一、手机主板外侧血迹、手机主板内侧血迹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江某1和邓云启的成分,排除含有马某2和马某1的成分;④马某2是江某1和马某1的亲生女儿的可能性大于99.99%;⑤厨房水盆内毛巾上的斑迹、厅地面榔头柄上斑迹未检出人血;⑥卧室床上打火机擦拭子、洗手间墙上血迹、手机主板内侧擦拭子未检出基因型。
7.证人马某1的证言:
2015年8月7日凌晨2时许,当时我在湖南省临澧县望城乡宋玉村杨家组家里睡觉时,接到我一名老乡的电话说我老婆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犀牛角村被人杀害了,我就马上去到火车站买票坐车前往广州,大概当天11时许到了事发地点。
被害人是我的老婆,她的名字叫江某1,生于1974年,我们是在2007年结婚的,生有一个女儿,当时她自己一个人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犀牛角村,具体门牌号不详,与我不在一起住。
我只是记得她是在2012年来到广州,在广州打散工维持生活。
我不了解她平时生活的方式和活动,只知道她平时喜欢去打牌。
我没来过广州这边,只知道她是和朋友出来打工的,所以不清楚太多有关她的情况。
我跟她最后一次通电话是在2015年5月份,只是随便聊聊家常。
据我老乡反映我老婆并没有与人结怨,我是因为要在老家种田,所以没有和她一起来广州打工。
江某1身高162cm左右,中等身材,平时喜欢打牌,她的性格比较倔强,与人相处还算随和,她的联系电话是134××××3381,身份证号码是,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是湖南省临澧县望城乡宋玉村杨家组。
8.证人江某2的证言:
2015年8月7日凌晨2时许,我在从常德去往郴州的K9063列火车上时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我姐夫打来的,他说他刚接到我姐姐的朋友电话,说我姐姐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犀牛角村被人杀害了。
我姐姐名叫江某1,生于1974年,已组建家庭,家庭有三个人,包括丈夫和一个女儿。
我姐当时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犀牛角村,具体门牌号不详,据她的朋友所说,她来广州这段时间都是自己住的。
我不知道她在什么时候过来广州的,也不知她在从事什么工作。
从她朋友口中反映知道,我姐白天很少出门,大多是晚上出去活动,而且喜欢去赌马和打麻将。
因为我差不多20年没来到这边,也不清楚我姐姐什么时候来到广州的,所以我不太清楚有关她太多的情况。
但在这期间,我有跟她通过电话,她有跟我说她的耳膜穿孔的病症,而且说她有在协商和我姐夫离婚的事。
她平时喜欢打麻将和赌马,性格比较倔强,与人相处态度还可以,应该没有与别人结怨。
9.证人卢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我在我出租的3楼303房发现有一名女子死亡,死者:
江某1,女,湖南省临澧县烽火乡薛家村育溪组人,身份证号:
,死者的电话:
134××××3381。
死者是两年之前搬过来住的,没有签合同,租金一个月500元,一房一厅的。
2015年8月7日凌晨2时左右,死者的朋友打电话过来让我拿钥匙去开303房,结果看到很多血,然后就报警了。
死者的朋友也租住我的房子,住在2楼201房。
2015年7月底交租金的时候我见过死者,因为我住在村委会的大楼,收租金时我再去看我的出租屋,平时很少见租客。
我不知道死者做什么工作,也不知道她和什么人来往,我的出租楼一到五楼都是出租的(1-2楼3个房间,4-5楼4个房间),地址是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中街一巷10号,出租屋没有监控。
经辨认照片,证人卢某1指认了被害人江某1,并指认被告人邓云启就是本案的嫌疑人,但不知其姓名及具体行为,对案发现场的照片予以签认。
10.证人江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我的老乡叫江某1,女,40岁左右,湖南省临澧县烽火乡薛家村育溪组人,电话:
134××××3381。
我给彭某1打电话说一天没有见到江某1,打电话给房东让房东过来把门打开看看她(江某1)有没有在房间,等房东过来之后我们一起上去把303房间门打开我就看到地上有血,我就叫让房东报警。
2015年8月6日凌晨1时许,我跟江某1在一起打麻将并一起回来,当时回去我就敲她门,问她明天出不出去玩,她说没有时间,患中耳炎流脓,星期四要和那名男子一起去医院看耳朵。
我第二天早上10点多钟敲她门没有动静,我没有在意,晚上吃晚饭的时候敲303的门没有人应。
我晚上出去打麻将,晚上0时回来又敲303门还是没有人应,打她电话关机,我就打棋牌室老板娘的电话,然后又打房东的电话。
我们一起到的303房,我开的门,打开门后房间是黑的,房东用手电照到地上的有血迹,我们都没有进房,后来就报警。
我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天健广场银丰酒店后面的淘宝店上班,江某1跟她住在一起的男子是去年认识的,那名男子是做生意的,前个阶段住了半个月,这次回来才第三天,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也不知道他是哪里人,江某1一直没有讲过。
经辨认照片,证人江某3指认被害人江某1就是2015年8月7号被发现被人杀害在犀牛角村犀牛中街一巷10号三楼出租屋内的女子;并指认被告人邓云启就是2015年8月5日晚上与江某1一起在犀牛角打牌的男子,8月7日凌晨其等发现江某1被人杀害在出租房,该男子不知所踪;同时对手机照片截图进行签认称被告人邓云启与江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
11.证人彭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我的老乡叫江某1,女,40岁左右,湖南省临澧县烽火乡薛家村育溪组人,电话:
134××××3381。
江某1手机关了一天,住处房间的空调开着,我感觉不对劲。
2015年8月7日凌晨1时40分许,我打电话给房东,然后凌晨2时许跟房东一起开303房间的门,发现地上有血,然后就报警了。
我最后一次见到江某1是2015年8月5日0时许在我的麻将馆,我在那里开个麻将馆,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角中街二巷18号档口,就在保安队旁边,有监控。
死者这个星期二中了500元的特码,晚上请我们吃的宵夜,其中有名男子跟她一起,我手机里面有他们照片,是我女儿在吃饭时照的。
该男子我只见过两三次,不知道他电话。
经辨认照片,证人彭某1指认被害人江某1就是2015年8月7日被发现被人杀害在犀牛角村犀牛中街一巷10号三楼出租屋内的女子;并指认被告人邓云启就是2015年8月4日晚和江某1及其等人吃宵夜,8月5日晚陪江某1在其档口中打麻将的男子,江某1被害后,该男子不知所踪;同时对手机照片截图进行签认称被告人邓云启是江某1的男朋友,但不知其姓名,该照片是8月4日大家一起吃宵夜时,其小孩用其手机无意中拍下的;对案发现场的照片也做了签认。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我的老乡叫江某1,女,40岁左右,湖南省临澧县烽火乡薛家村育溪组人,电话:
134××××3381。
我是几个老乡(彭某1、江某3)将我叫醒后我上去303房的,我老乡江某3说房间地上有血,让我进去看一下,我就进去看了一下,看到地上有血,死者躺在床上被子盖着,进去我什么也没有动,看了一下我就出来了。
我好久没有见过死者了,我是打零工的,没有具体的地方。
我不清楚死者平时跟什么人来往,也没有见过跟死者一起的男子。
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1指认被告人邓云启就是2015年8月4日与其、江某1一起在犀牛角打牌的男子,江某1和她关系非同一般,并指认了被害人江某1,对案发现场的照片予以签认。
13.被告人邓云启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015年9月11日7时许,我从暂住我小姨子租住的家里出来到路边小吃店吃早餐时被警察带回南城县公安局。
我有伤害他人的行为,被我伤害的人叫江某1,女,40岁左右,湖南常德临澧县人,电话134××××3381,她平时是做“小姐”的,暂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角,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但我懂去。
我是在三年前在京溪犀牛角嫖娼时认识她的,找她嫖娼熟悉了以后就经常一起了。
2015年8月4日,我从南京坐飞机去广州,下午到了广州后就直接到白云区京溪犀牛角江某1的租住的房子找她,到了犀牛角村找到她以后一起吃了晚饭,接着出去附近逛了一下就回去她租住的房子睡觉了。
8月5日晚上我们一起吃完饭后,就到她老乡那里打麻将,我在旁边看,21时左右我先回去她租住的3楼房子睡觉,到了深夜23时许,江某1回来了。
她告诉我她决定让一个老头包养,而且钱都已经收了,我们因此争吵了起来。
我不同意她被包养,但她心意已决,6日凌晨3时许,我们争吵越来越激烈,江某1叫我滚出去,甚至说找人整我。
我很生气,不想活了,说要死给她看。
江某1说“你想死,厨房有刀”,让我拿刀去死。
我就走进厨房窗台拿了一把生锈的水果刀出来房间到江某1面前,往自己的左手手腕割了一刀,流了血,江某1就上来抢我的刀,在抢的过程中,江某1中了一刀,没看到流很多血,随后我的鼻子也中了一刀,有流血。
我们继续在争抢水果刀,结果江某1的肚子又中了几刀,这时流了很多血,江某1问我为什么要这样对她,然后就昏倒在床上不动了。
我就在她旁边坐着抽烟,过了不知多久,江某1好像动了一下,我就拿水果刀上去对着她的脖子捅了一刀,接着我继续抽烟,抽完烟我又拿水果刀上去割了她的喉咙几刀(具体几刀我记不清了),感觉把她的喉咙气管割断了。
接着继续抽烟,抽完烟后,我拿水果刀捅自己的脖子右侧,但死不了,于是我把刀扔在床上去卫生间拿出平时自己刮胡子的剃须刀拆下刀片,拿着刀片往自己的左手割血管,割了一个地方,流了很多血,我从卫生间出来,感觉头晕眼花,左眼角撞到了房间的墙上就晕了过去。
不知过了多久,我醒来又拿起刀片继续割自己的左手血管,又割了两个地方,接着昏倒在床上不知多久,有点清醒了伤口也没有流血了,我就伸手从床上的枕头旁边拿起江某1的苹果手机用力掰,想掰断,但掰不动,我就利用门框做支点来掰,最后把手机掰成上下分开了,手机卡露了出来,我就把手机卡拆下来和手机一起扔到房间内的垃圾桶中,又回到床上躺着,这时我感觉有点冷就拿了江某1的衣服盖在自己身上继续躺着,不知过了多久,我迷迷糊糊中听到有人叫门,就醒了,我想起江某1昨晚告诉我说那个要包养她的老头今天一大早要来找她,我估计应该是那老头过来敲门,我躺在床上没有出声。
过了一会儿,老头用钥匙开门,但门在里面上了门栓,开不了,老头就敲门,敲了一会就走了,我继续躺在床上。
过了不久,那老头又用钥匙来开门,还是开不了就走了,我就起来到卫生间把伤口的血洗干净,再把身上带血的衣服换下来扔在床上,穿了一套干净的衣服,再回到床上躺了一下,这时候天已经亮了很久了,我就起来拿纸巾按住脖子的伤口直接出门并把门关上,关门时我看到门口地上有三大瓶矿泉水,具体什么牌子什么颜色我不记得了,我估计是那老头买来的,于是我下了楼到路边随便坐了一辆公交车到了同和一个地方下车,下车后叫一辆摩托车,随口说了一个地名,好像是钟落潭,我坐摩托车的途中见到“黑车”(蓝牌非营运小汽车)就下了车,又花了1500元人民币坐“黑车”回到江西南康市,接着转车到宁都县下车就去小诊所处理好伤口,在宁都过了一夜第二天坐车回到南城县家里。
我不愿意江某1被那老头包养,但她不肯,我一时冲动就杀害了她。
我捅了江某1腹部三四刀,脖子三刀,抢刀过程中有无划伤我不清楚。
案发现场在一栋楼房的三楼,是一房一厅一厨房一卫生间结构。
作案的水果刀我扔在现场的床上了,那是一把尖的水果刀,全长约15厘米,单刃木柄,有点生锈。
我用来割手的刀片应该掉在现场房间的床上,是剃须刀片,我将刀头扳烂后取出来的。
那把生锈的水果刀是江某1去厨房拿出来并扔在床上的,我之前记错了,现在说的是真的。
我没有同伙。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邓云启指认了被害人江某1;同时对案发现场、手机照片、江某1手机、剃须刀片、作案时所穿裤子、水果刀等予以签认。
14.审讯及指认现场录像,证实上述活动依法进行。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徐某、马某2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以及临澧县望城乡大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分别证明上述原告人与被害人江某1的亲属关系情况、被害人江某1之父江某4已去世等情况。
关于被告人邓云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云启供述了其杀害被害人江某1的动机,是因为不同意被害人江某1被别人包养,与被害人江某1发生争执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头面部、颈部、胸腹部、腰部、双上肢、双下肢有多处创伤,其中颈部、腹部多刀,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被告人邓云启明知自己捅刺被害人江某1要害部位多刀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仍然实施上述行为,且未作任何施救,对被害人江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追求或放任态度,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供述的作案工具、作案经过,作案后处理衣物、分离被害人手机、手机卡等细节有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故被告人邓云启关于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云启酒后失控情况下犯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云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云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邓云启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云启与被害人是在因琐事争执过程中杀害被害人,属激情犯罪,并非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云启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数额来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马某2大学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交通费的请求虽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等证明材料,但鉴于属于为处理被害人江某1的丧葬事宜所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酌情计付1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
丧葬费3239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0元,合计42395元。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云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邓云启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马某1、马某2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239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但振亚
审 判 员 亢爱清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名
陈丹超
朱晓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 广州市 中级 人民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