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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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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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安全规程
检修安全规程
1、目的:
为加强生产部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完善生产工作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检修期间的安全作业和检修后的安全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设备设施小修、中修、大修以及临时停机抢修范围。
3、检修前的准备:
3.1所检修车间应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2检修车间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参加检修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3检修车间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4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办理作业证的程序为由车间机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填写作业内容及防护措施,先由车间负责人审批,然后报安全环保办公室及主管部长审批,并由片区安全员现场确认后方可作业。
3.5设备的清洗、置换由设备所在车间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签到和记录。
4.2安全教育内容
4.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5.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5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5.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8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9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安全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1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11检修前应对检修所需的防护用品和安全标识现场确认,并保证检修期间有足够数量和安全质量要求的,防护用品和醒目的安全标识。
6、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电气作业
6.1.1检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
如必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
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
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
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
6.1.2检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
6.1.3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经检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车间负责人确认后,由电工进行架接。
6.1.4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
6.1.5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m。
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
6.1.6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6.1.7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
6.1.8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GB/T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合理选用。
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
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与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
6.1.9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
6.1.10检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
6.1.11不准带电作业。
如必须带电检修,必须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6.2动火作业
6.2.1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
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要亲临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6.2.2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
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6.2.3动火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6.2.4若在设备内动火,要准备通风设备,以减少焊接时产生的金属烟尘和有害气体的危害。
6.2.5动火操作人员在离开施工现场时应随身将焊、割工具带出容器设备,防止乙炔、氧气泄漏,导致再动火时发生爆炸。
6.2.6高处作业应设接火盘或用帆布遮挡,有效地捕集熔渣、火星、防止其飞溅。
在高空动火所使用的所有工具均须有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6.2.7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
6.2.8严禁无动火证、不置换清洗合格动火、不经分析动火。
6.2.8焊接作业
6.2.8.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2.8.2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6.2.8.3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6.2.8.4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2.8.5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6.2.8.6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6.2.8.7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
6.2.8.8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2.8.9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6.2.8.10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6.3设备内作业
6.3.1设备内作业(包括在槽、罐、塔、槽车、地下贮池、炉堂、沟道、排风道内等有缺氧危险的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6.3.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隔绝、清洗并置换干净。
在进入设备前必须由车间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片区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带、安全帽、防护服、防毒面罩、现场监护人及应急物资)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如作业人员,或监护人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3.3设备内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
6.3.4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监护人要坚守岗位,要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6.3.5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6.3.6在设备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设备内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在设备内动火应采取机械通风。
6.3.7检修完毕后,必须清查设备内部,应无检修废物以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
6.4高处作业
6.4.1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GB3608-1983高处作业分级》执行。
6.4.2离地面2m以上,或虽在2m以下,但在检修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或附近有可致伤因素,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
6.4.3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6.4.4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
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6.4.5垂直运输接卸料的楼层平台两侧必须设防护栏和或栏杆和挂安全网。
6.4.6在检修现场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如深沟、预留洞口、坑槽、设备吊装口、框架平台等)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告红灯。
6.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可挂在不稳定及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上),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系下颚带)。
6.4.8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
6.4.9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冻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6.4.10高处作业空间狭小,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其作业下方需设安全防护网以防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6.5起重吊装作业
6.5.1在检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吨以上,或重量虽在20吨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和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检修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机电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5.2在不停车的车间内进行起重(吊装)检修,必须事先作出安全起重(吊装)方案,经生产部主管机电的副部长审批后,才能进行。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装)也需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票。
6.5.3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
试吊高度一般为0.2m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
严禁超负荷吊装。
6.5.4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道架、电杆或机电设备做起重(吊装)锚点,如利用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预埋的吊钩进行起重(吊装)时,必须经机电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核算,确认牢固可靠,才能挂接。
6.5.5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
必要时设专人监视。
6.5.6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冻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7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7.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7.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7.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安全环保科
2009年12月10日
附件1:
动火安全作业证
附件2:
吊装安全作业证
附件3:
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件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附件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 日 时
安全措施:
车间负责人:
安全环保部门意见
主管部长意见
特殊动火汇签:
动火前片区安全员确认签字:
附件2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吊装内容
起吊零件重量(吨)
安全措施:
检修部门负责人:
机电科审批意见:
安全部门意见:
主管部长审批意见:
附件3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安全防护措施
监护人及职责
车间意见
安全部门意见
主管部长意见
附件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进入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检修作业监护人:
安全措施:
车间意见
安全部门意见
主管部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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