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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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环境影响,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叫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影响进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是一种预测性的工作。
2、客观性。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避免凭借主观想象办事要深入细致地调查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3.综合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科学技术工作,涉及到多种科学,包括生态学、环境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经济学和法律学等。
因此,它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分为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简称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种类型,它们是构成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
首创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之后,这一制度为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和采用。
如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在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当中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及其立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是对一项特殊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立法的一次创举。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大体上包括两类:
一是对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政策、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二是对开发建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一)应当进行环评的规划包括:
1、综合指导规划,指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
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2、专项规划,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二)建设项目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评的工作程序
(一)对各类规划按其性质实行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七条第1款、第八条第二款)。
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八条第1款),本款语焉不详之处在于:
规划草案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谁在前谁在后,还是两者同时进行?
行政机关在形成一个规划的想法的同时,就必须同时意识到这个规划有没有环境影响,乃至影响大概有多大,比如三峡电站的规划,牵涉的因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明确即将修建的大坝必将对水库区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移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带来影响,然后通过具体的分析、论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确定该规划有无可行性。
对各类建设项目按其环境影响实行不同程度的环评,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环评程序何时可以介入项目建设,只说明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评。
(三)环评程序的期限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这只针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准期限,对编制环境影响文件的期限却未予规定。
此外,指导性规划环评期限与规划的期限相同,专项规划的批准期限未予明确。
第二节环境规划制度
一、环境规划制度概述
指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计划以及各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共同组成的统一体。
二、环境规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中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
(三)环境保护计划
包括国务院环保部门编制的适用于全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环境保护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地方环境保护计划以及政府各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等。
第三节清洁生产制度
一、清洁生产概述
(一)清洁生产的概念
清洁生产(cleanerproduction)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废物减量化”、“无废工艺”、“污染预防”等。
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采取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其实质是一种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之中。
同时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绿色产品的生产亦将随着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深入而日益成为今后产品生产的主导方向。
综上所述,清洁生产的定义包含了两个全过程控制:
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
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与能源,尽可能不用有毒原材料并在生产过程中就减少它们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则是从原材料获取到产品最终处置过程中,尽可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清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具体措施包括:
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清洁生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清洁生产制度的产生
清洁生产的出现是人类工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一项迅速发展中的新生事物,是人类对工业化大生产所制造出有损于自然生态人类自身污染这种负面作用逐渐认识所作出的反应和行动。
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忽视对工业污染的防治,致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如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反映非常强烈。
环境问题逐渐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对策。
例如增大环保投资、建设污染控制和处理设施、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境立法等,以控制和改善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发现:
这种仅着眼于控制排污口(末端),使排放的污染物通过治理达标排放的办法,虽在一定时期内或在局部地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工业污染问题。
其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工业生产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检测越来越多,规定控制的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越来越严格,从而对污染治理与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达到排放的要求,企业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大大提高了治理费用,既使如此,一些要求还难以达到。
第二,由于污染治理技术有限,治理污染实质上很难达到彻底消除污染的目的。
因为一般末端治理污染的办法是先通过必要的预处理,再进行生化处理后排放。
而有些污染物是不能生物降解的污染物,只是稀释排放,不仅污染环境,甚至有的治理不当还会造成二次污染;有的治理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废气变废水,废水变废渣,废渣堆放填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形成恶性循环,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只着眼于末端处理的办法,不仅需要投资,而且使一些可以回收的资源(包含未反应的原料)得不到有效的回收利用而流失,致使企业原材料消耗增高,产品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影响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实践证明:
预防优于治理。
根据日本环境厅1991年的报告,从经济上计算,在污染前采取防治对策比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更为节省。
例如就整个日本的硫氧化物造成的大气污染而言,排放后不采取对策所产生的受害金额是现在预防这种危害所需费用的10倍。
以水俣病而言,其推算结果则为100倍。
可见两者之差极其悬殊。
据美国EPA统计,美国用于空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介质污染控制总费用(包括投资和运行费),1972年为260亿美元(占GNP的1%),1987年猛增至850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1200亿美元(占GNP的2.8%)。
如杜邦公司每磅废物的处理费用以每年20~30%的速率增加,焚烧一桶危险废物可能要花费300~1500美元。
即使如此之高的经济代价仍未能达到预期的污染控制目标,末端处理在经济上已不堪重负。
因此,发达国家通过治理污染的实践,逐步认识到防治工业污染不能只依靠治理排污口(末端)的污染,要从根本上解决工业污染问题,必须“预防为主”,将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实行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各大企业集团(公司)都纷纷研究开发和采用清洁工艺,开辟污染预防的新途径,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
二、国外的清洁生产立法
清洁生产的起源来自于1960的美国化学行业的污染预防审计。
而“清洁生产”概念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1976年。
当年欧共体在巴黎举行了“无废工艺和无废生产国际研讨会”,会上提出“消除造成污染的根源”的思想;1979年4月欧共体理事会宣布推行清洁生产政策;1984、1985、1987年欧共体环境事务委员会三次拨款支持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自1989年,联合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以来,全球先后有8个国家建立了清洁生产中心,推动着各国清洁生产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
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UNEPIE/PAC)根据UNEP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清洁生产。
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为组建两类工作组:
一类为制革、造纸、纺织、金属表面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组;另一类则是组建清洁生产政策及战略、数据网络、教育等业务工作组。
该计划还强调要面向政界、工业界、学术界人士,提高他们的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公众,推进清洁生产的行动。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号召工业提高能效,开展清洁技术,更新替代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和原料,推动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亦积极响应,于1994年提出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清洁生产列为“重点项目”之一。
自1990年以来,联合国环境署已先后在坎特伯雷、巴黎、华沙、牛津、汉城、蒙特利尔等地举办了六次国际清洁生产高级研讨会。
在1998年10月韩国汉城第五次国际清洁生产高级研讨会上,出台了《国际清洁生产宣言》,包括13个国家的部长及其它高级代表和9位公司领导人在内的64位签署者共同签署了该《宣言》,参加这次会议还有国际机构、商会、学术机构和专业协会等组织的代表。
《国际清洁生产宣言》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中关键决策者对清洁生产战略的理解及该战略在他们中间的形象,它也将激励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更广泛的需求。
《国际清洁生产宣言》是对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战略的清洁生产公开的承诺。
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合作和开发组织(OECD)在许多国家采取不同措施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例如在西德,将70%投资用于清洁工艺的工厂可以申请减税。
在英国,税收优惠政策是导致风力发电增长的原因。
自1995年以来,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开始把它们的环境战略针对产品而不是工艺,以此为出发点,引进生命周期分析,以确定在产品寿命周期(包括制造、运输、使用和处置)中的哪一个阶段有可能削减或替代原材料投入和最有效并以最低费用消除污染物和废物。
这一战略刺激和引导生产商和制造商以及政府政策制定者去寻找更富有想像力的途径来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
美国、澳大利亚、荷兰、丹麦等发达国家在清洁生产立法、组织机构建设、科学研究、信息交换、示范项目和推广等领域已取得明显成就。
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发达国家清洁生产政策有两个重要的倾向:
其一是着眼点从清洁生产技术逐渐转向清洁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二是从大型企业在获得财政支持和其他种类对工业的支持方面拥有优先权转变为更重视扶持中小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包括提供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技术服务和信息等措施。
三、我国的清洁生产立法
我国于2002年6月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四、我国清洁生产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的管理体制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清洁生产不同于单纯的污染控制,其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部门的监督管理、而需要政府的多个部门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规范。
(二)清洁生产制度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1、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支持、促进清洁生产的行政管理者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其主要职权包括:
2、企业
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按强制力分为指导性、自愿性和强制性规范三种。
(1)指导性规范,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选择性行为模式(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2)自愿性规范,不带有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以政府奖励、表彰等形式表现)的选择性行为模式。
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自愿实行清洁生产。
如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3)强制性规范,是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要求生产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标识和强制回收;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节循环经济制度
一、循环经济概述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和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
它是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有效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为低开发、高利用、低排放的特征。
与传统经济由资源到废物的线性开放环系统不同,循环经济是相对封闭的循环系统。
(二)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
又称3R原则,分别是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再循环原则
1、减量化原则意在减少生产源头的资源投入,要求用尽可能少的原料与能源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
2、再利用旨在延长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时间,尽可能多次或以多种方式使用物品,避免其过早地成为垃圾,抵制一次性用品的泛滥。
3、再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再完成其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无有的垃圾。
二、国外的循环经济立法
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加拿大,他们将清洁生产纳入预防污染的框架。
另一种是经济循环型。
先驱是德国,1970年代,德国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1991年按照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条例》对生产上和零售商的包装提出了环保要求。
1996年,《循环经济法》和《废物清除法》问世,从而把循环经济的思想从包装推广到整个生产过程和所有生产部门。
日本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体系。
三、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现循环经济较大规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当前,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循环经济还将推动形成一批新产业和新产品,对拉动内需、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民生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在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背景下提出来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成就显著,但同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
环境污染加重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2008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5.0%;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饮用水源地取水仍有23.6%超过Ⅲ类标准;近岸海域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农村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
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党的十七大提出,2020年要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在这一过程中,资源、能源消耗势必会持续增长,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
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不断加重。
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8.21%,相当于世界森林平均覆盖率(27%)的67.4%;我国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出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草原近1.8亿公顷。
许多河流的水生态功能严重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一些重要的生态区生态功能不断退化。
资源能源形势更加严峻。
我国资源能源问题主要是过度消耗。
2006年和2007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GDP增长率分别为10.7%和11.4%,而同期火力发电量的增长率却达到15.1%和14.9%。
这种状况如不尽快转变,势必产生资源能源难以为继的后果。
国际环境压力日益加大。
以气候变化为例,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估算,我国目前已经是二氧化硫的第一排放大国。
2000年我国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排序在美国之后,居世界第二位。
今后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能源需求将有一个显著的增长。
如果不对温室气体排放采取更加有效的减排措施,我们将面临巨大的国际环境压力。
要解决上述问题,破解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同时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而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下,把资源节约、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样既保证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促进,实现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
为此,中央领导同志对发展循环经济及其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并于2008年8月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法律保障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了政策导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是又好又快的发展,是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一系列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性规定,为我国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政策导引。
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应依法完善宏观调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一方面要把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同优化结构、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要将严峻的经济形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利机遇,加大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只有依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才能有助于搞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了长效机制。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这一基本要求,就必须建立将经济增长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统筹考虑的经济发展模式,突破环境资源瓶颈对我国发展的制约;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建立起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综合性长效机制。
为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包括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市场准入、价格、信贷等手段在内的法律规范,为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度内容
1、《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
归纳起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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