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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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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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须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保密工作管理须知
编号:
DLHBC-BG-XZ-009
版本号:
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直属海事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密工作组织领导
第三条处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一)党政主要领导对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保证保密工作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检查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
3.为保密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二)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处保密工作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
1.及时组织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
2.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3.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三)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处成立以处长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保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精神,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各项保密工作制度;
(三)对处内部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进行保密审查,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范措施;
(四)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五)积极支持保密人员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为涉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处内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五)配合做好保密责任落实考核有关工作。
第三章定密工作管理
第六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处一级,由处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七条处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确定。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载体,均应按规定确定相应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做好变更和解除工作。
不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起草涉密文件的过程应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标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九条涉密岗位。
根据岗位涉密程度,将涉密岗位分别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
第十条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主要是指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航保工作中不宜对外公开事项的人员。
涉密人员按其所在涉密岗位类别分别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守纪律,具有较强的保密法制观念;
(四)认真细致,具有一定的保密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审查。
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上岗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附件1)和《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2)。
涉密人员的审查,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栏由党工部(纪检监察科)和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审核签字,“保密组织机构”栏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后报备中心办公室。
处机关涉密人员“单位意见”栏由处负责人签字,“组织人事部门”栏由党工部(纪检监察科)和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审核签字,“保密组织机构”栏由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通过后报备中心办公室。
当涉密人员在工作中所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升高或降低,需要调整涉密等级,必须填写《涉密人员岗位及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附件3),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同时签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出国(境)。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一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经批准出国(境)的,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教育,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附件4)。
涉密人员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处统一保管,并报告遵守保密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岗。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前,应及时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及涉密设备,填写《涉密载体移交记录表》(附件5),严禁私自销毁或做其它处理。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6个月至1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保密部门要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并签订《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6)。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涉密人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调动,不受脱密期的影响。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保密教育。
涉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收累计不少于4学时的保密教育,其教育重点把握以下三个环节:
(一)岗前教育。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党性党纪教育资料。
(二)在岗教育。
对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工作性质等进行。
(三)离岗教育。
涉密人员离岗前必须进行离岗前保密教育,使其在离开原来涉密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的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及时做好工作交接,自觉履行有关手续,并与保密部门签订《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涉密载体管理
第十五条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十六条涉密载体的复制。
复制涉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处主管领导批准;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加盖复制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绝密级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同意。
第六章涉密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涉密文件的登记与传阅。
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登记本上予以登记。
登记后,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或党工部(纪检监察科)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
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于办公桌上。
传阅领导或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完毕后及时交还或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
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任何人员一般不得携带涉密文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处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绝密级和制发单位不准复制的涉密文件,一般应通知办理部门负责人到规定场所阅。
涉密文件的批示件送达按涉密文件分发要求进行,批示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批示件退还文件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涉密文件的保存。
涉密文件要存放于保险柜中,与非涉密文件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涉密电子文件应存放于涉密计算机中。
文件保管人员应定期对保管的涉密文件进行清查、核对。
第十九条涉密文件的清退销毁。
制发单位或者复制单位要求清退的涉密文件,文书人员应在其要求的期限内清点退回制发单位或者复制单位。
每年要对处涉密文件进行清理,要逐件清点,除需留存或存档的资料外,一律填写《涉密载体销毁审批登记表》(附件7),经审核后交中心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办理。
严禁私自销毁涉密文件及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条涉密文件的制发。
涉密文件应在规定场所通过涉密计算机拟制,不得通过网络流转。
拟稿人要明确标明该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名录》《直属海事系统工作国家秘密名录》对所拟制的公文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要根据文件内容、密级以及工作需要明确印发份数、发送范围。
涉密文件拟制过程中使用过的废弃稿纸应及时销毁。
拟稿人拟文后,交处领导核稿批准,报中心办公室或中心党工部审核。
由上级签发。
涉密文件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或者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内部网站、互联网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QQ、手机等发布、转载、存储、传递中央文件(包括公开发布的)的影印件。
第七章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
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在外事活动场合不得谈论国家秘密,确需商谈、研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事项的,要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交由外交信使或者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第八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处确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遵循最小化原则。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
第九章信息网络、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涉密信息必须在专用计算机和规定的场所进行。
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涉密计算机应按照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管理。
涉密计算机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身份鉴别、访问授权、病毒查杀、移动存储介质管控等安全保密措施,不安装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模块和外围设备。
涉密计算机必须使用红黑电源隔离插座,插座仅供涉密计算机及显示器、视频保护器和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三合一)单项导入设备使用,其他非涉密设备不能连接。
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设置口令,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六条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擅自卸载、修改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
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应先对需复制的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使用一次性光盘或通过保密技术防护专项系统(三合一)单向导入设备复制。
第二十七条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不得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
传真涉密信息必须使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密传真机。
加密传真机只能传输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应送当地机要部门译发。
第二十八条非涉密复印机不得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涉密复印机应安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指定专人管理,不得具有无线连接功能,严禁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启用前应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第二十九条非涉密打印机和扫描仪不得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涉密打印机和扫描仪不得具有无线连接功能,严禁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涉密文件、资料扫描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邮箱、即时通信等工具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信息设备与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交叉使用。
第三十二条要建立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账。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显著位置粘贴密级标识和有关保密提醒。
第十章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入网许可的手机。
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在手机(含商用加密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手机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不得在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或活动使用手机。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手机不得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第十一章泄密案件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泄密案件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报告,泄密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上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限,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第三十五条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内发生、发现的所有泄密案件,要在接到下级报告或发现掌握某泄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将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发现情况填入《泄密案件报告表》(附件8)直接报中心保密办。
在实施以上报告时遇泄密案件基本情况不清楚的,应抓紧调查清楚,在上报该案件后的三日内,作一次补报。
查处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发生失泄密案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工作责任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将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必须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补救措施及时采取的,要根据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处属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自查自评标准可参考附件9),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可参考附件10):
(1)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3)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5)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6)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7)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8)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9)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10)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11)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1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13)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4)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
(15)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16)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三十九条在工作中如发现或发生失泄密隐患以及失泄密事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二章保密组织纪律
第四十一条涉密人员必须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和下列保密纪律,自觉接受保密监督。
(一)不得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秘密资料;
(二)不得携带秘密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三)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秘密资料;
(四)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
(五)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DLHBC-BG-XZ-009-JL01)
2.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3.涉密人员岗位及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DLHBC-BG-XZ-009-JL02)
4.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DLHBC-BG-XZ-009-JL03)
5.涉密载体移交记录表(DLHBC-BG-XZ-009-JL04)
6.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
7.涉密载体销毁审批登记表(DLHBC-BG-XZ-009-JL05)
8.泄密案件报告表(DLHBC-BG-XZ-009-JL06)
9.保密自查自评标准(DLHBC-BG-XZ-009-JL07)
10.保密工作督查表(DLHBC-BG-XZ-009-JL08)
附件1
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
记录编号:
DLHBC-BG-XZ-009-JL01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片
曾用名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工作时间
部门及职务
身份证号
涉密等级
核心
重要
一般
家庭住址
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号码
□因私护照号码:
□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配偶亡故□其他
个人履历
家庭成员
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国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国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保密工作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备注
备注:
1.请用签字笔或钢笔正楷填写。
2.家庭成员填写配偶、子女和父母。
3.家庭成员在国(境)外学习、工作的,移居国(境)外或与外国人结婚的,均应在“工作单位及职务”一栏中详细填写。
4.本表由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分别存档。
附件2
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或音像等制品。
若个人行为造成泄密,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单位行政处罚
六、因私出境,须按照保密规定和程序向本单位申报批准,未获批准前,不擅自出境
七、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八、违反上述责任,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组织人事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和承诺人各留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所有条款本人已仔细阅读,无任何异议。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涉密人员岗位及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
记录编号:
DLHBC-BG-XZ-009-JL02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部门
职务
涉密时间
涉密岗位
涉密等级
涉密岗位及涉密等级变更理由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由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分别存档。
附件4
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表
记录编号:
DLHBC-BG-XZ-009-JL03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务
涉密岗位及
涉密等级
身份证号
出国(境)事由
前往国家(地区)
起止时间
行前保密
教育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密形式和政策教育;
2.出国(境)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3.发生或发现保密违规或失泄密事件的处理方法;
4.外出期间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5.出行目的地必须和申请地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按时回国,严禁前往敏感国家或地区;
6.出国(境)期间,若受到前往国家或地区专门机关的调查或不公正待遇,应保持冷静,遇紧急情况及时报告组织或当地使领馆。
本人已知悉上述内容,并承诺遵守。
签字:
年月日
行前教育人:
(签字)
签字:
(所在单位盖章)
年月日
签字:
(保密工作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5
涉密载体移交记录表
记录编号:
DLHBC-BG-XZ-009-JL04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级)
职称
涉密等级
联系方式
政治面貌
流动方式
轮岗□离退休□离职□借调、挂职
涉密载体移交、归档情况
纸质涉密载体
名称
密级
份数
页数
接收人核定后签字
电子涉密载体(含计算机、存储介质等)
名称
密级
编号
数量
接收人核定后签字
所在部门复核
保密工作机构意见
备注
涉密载体较多时可另附页。
附件6
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
四、未经审查批准,脱密期内不擅自出国(境);
五、脱密期内,不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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