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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4、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5、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7、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8、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9、 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0、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11、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
13、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5、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6、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7、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
18、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人员密集场所
19、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
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20、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24、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25、消防组织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6、消防安全例会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27、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28、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9、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0、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31、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32、火灾隐患整改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33、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34、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35、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3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37、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38、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39、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40、消防安全措施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41、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2、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43、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
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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