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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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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导读:
规章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广州地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一切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工伤事故系指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重大伤亡、特别重大伤亡等四种事故。
第四条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积极防患。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应尽快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属重伤以上事故,应即报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还应即报告市检察院。
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应报区、县有关部门。
重伤事故现场未经主管局一级同意,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事故现场,未经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
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和拍摄现场照片或绘制示意图,以备分析事故。
第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轻伤事故调查组应由车间或施工队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员、车间安全员及工会劳保委员参加。
重伤、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企业单位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还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织,和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劳动、工会、检察部门派人参加。
属于急性职业病伤亡事故还应有卫生部门参加。
负有工伤事故责任的人员应当回避,但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
调查组对重伤以上的事故,应根据《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写出初步意见,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分析会还应有劳动、工会、检察部门参加。
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凡重伤以上事故,都应写出《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的应在十五天内,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在三十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将《调查报告书》报企业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抄报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书,还应抄报市检察院。
第八条为保障生产安全,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分别事故性质及伤害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重伤事故的,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重大伤亡事故,罚款二千至二万元;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
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以上的事故,或对事故瞒报、虚报、故意延期报告的,应加倍处罚。
单位被罚款项,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第九条缴纳罚金,由劳动部门近规定发出《罚款通知书》,事故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金,逾期一天增罚滞纳金百分之一。
逾期三十天不交者,由劳动部门通知事帮单位开户银行转拨。
罚款设专户管理,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百分之八十用作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设施的补助经费,百分之二十用作安全奖励基金,配备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条对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违章操作或强令下级冒险作业,或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上款情况不予制止的直接领导人,或把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未领合格证的特殊工种工人派往工作岗位顶岗操作的负责人,及操作失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
因工作环境不良,缺少防护措施,制度不健全而造成事故的单位领导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在事故前已有人向责任者反映事故隐患,提出不重视安全的批评,但其仍坚持错误做法,而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分。
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亦应视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应根据单位的规定给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应报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对因工伤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后,向事故单位发给《工伤事故结案通知书》,事故处理完结。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解释。
【篇二: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部门职责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
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
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2、由于管理部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管理部处予50-100元的罚款。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七、以上适用于员工负伤的情况,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致残、死亡,则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本办法为主。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办公室
【篇三:
职员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
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
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
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
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
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
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
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
重伤A类:
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
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
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
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死亡事故:
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
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破坏事故:
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间接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完全责任:
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
、主要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次要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一定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
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
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
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篇四: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职责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各部门领导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
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五、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
1)、事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七、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八、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b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九、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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