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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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
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
一、概述
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二、可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几种特殊情况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款条件的,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办理《免办证明》。
三、可申请办理《工作联系单》的几种特殊情况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编码范围,但不属于《免办证明》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如属于下列几种特殊情况的,经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确认后,可办理“进口验证商品凭证报检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工作联系单》)。
1、HS编码列入验证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
2、进口成套设备夹带;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夹带(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4、ATA单证项下的商品;
5、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6、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7、出口后退运入境的商品。
四、《免办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的使用
1、以免办条款第1-7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一次核销;以免办
条款第8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多次核销。
2、申办的《工作联系单》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一次核销。
3、企业凭《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核销。
4、《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五、《免办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的延期、补办
1、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延期,并提交延期申请书、
原《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原件,延长期限为1个月。
2、如遇《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遗失,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
补办,并提交补办申请书、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对进料或来料加工
企业需提供海关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免办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程序
企业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公告不符合不予办理
自我评估其产品是否符合免办条件
符合
提出申请
退申请人补正
材料审查材料不齐全
符合
审批
出具“免办证明”或“核查证明”
企业领取《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
七、受理部门、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工作时限
受理部门:
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办理时间:
每周一、三、五全天上午:
8:
30-11:
00下午:
1:
30-4:
30
办理地点:
杭州市万塘路252号计量大厦1401室(文三路与万塘路交叉口,东方通信旁)
联系电话:
承诺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监督机制:
内部由处领导监督,外部欢迎社会监督!
八、申办《免办证明》要求
免办条款
具体要求
申请人资格*
需提交材料
核销
条款1: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2.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
3.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每个型号数量不多于5个最小单位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5000美元的产品范围内,并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有生产、研究、测试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
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实物照片;
4.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5.说明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
条款2: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该款指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进口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2.生产线所在地必须在浙江局辖区境内。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
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引进生产线时的有关证明,如合同、报关单、机电证明等。
条款3: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1.这些零部件/产品进口数量一般应控制在每个型号数量少于20个最小单位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5000美元范围内。
2.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1、申请人应为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
2、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维修单位必须有维修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但不含销售;如为经销单位必须有维修和经销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
5.申请人是经销单位时,提供与用户签署的维修合同或维修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是最终用户时,提供需维修产品的证明(如原产品发票、维修合同等),以及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7.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产品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如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发票、提单等)。
*外贸和进出口商等不能作为申请人。
免办条款
具体要求
申请人资格*
需提交材料
核销
条款4: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适用于单独进口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4.成套设备报检单、生产线明细清单、流程图纸等。
条款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0个最小单位以内,并不得改变产品的用途。
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
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细、序列号、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原则不超过半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承诺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展示后出口的,则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条款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0个最小单位以内。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办理暂时进口的证明(如海关《暂时进口货物审批表》);
4.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条款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承诺货物全部用于出口,出口后两周内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4.提供成品出口合同、成品配料表、组装图等复印件。
成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条款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电子帐册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打印件;
4.提供月度进货计划。
*外贸和进出口商等不能作为申请人。
九、申办《工作联系单》要求
特殊情况类别
申请人资格
需提交材料
类别1:
HS编码列入验证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
申请人为使用这些产品的工厂或进口收货人或其委托办理人*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实物照片。
类别2:
进口成套设备夹带。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经成套设备施检部门确认的收货人书面申请函;
4.重点工程项目还应须提供有关项目批文。
类别3:
进口旧机电产品夹带(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旧机电备案证明;
4.承诺该进口旧机电产品不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
类别4:
ATA单证项下的商品。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ATA单证册原件及复印件。
类别5: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进入保税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类别6:
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类别7:
出口后退运入境的商品。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该货物原出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并表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申请人为进口收货人或其委托办理人时,应提供使用这些产品的工厂委托书及产品特点(委托书及产品特点为加盖公章的原件)。
十、监督管理
对申请《免办证明》的企业,浙江检验检疫局实施对其入境免办商品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并自觉地接受相关监督、调查。
对不按照《免办证明》有关免办要求执行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
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3.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十一、相关信息查询
1.登录浙江检验检疫局网址/认证认可/3C免办,可查询“免办须知”,并通过“3C免办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申请(详见第十二条)。
2.登录国家认监委网址,可查询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政策法规。
3.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址,了解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认证程序。
十一、进口商品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网上申报程序
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次,请选用公用用户名和密码。
第一次申请时,先个人注册,再企业注册,最后提交申请。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进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2.进入认证认可,在右方目录内选择3C免办网上申报,进入网上申请系统,选择免办核查;
3、选择新用户注册,填写用户基本资料,核对无误,注册;
4、系统显示注册成功信息,选择点此处登陆,并以刚刚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
5、选择企业信息管理,根据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基本资料,核对无误并注册;
6、注册成功后,在右方目录内选择免办核查申请,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各栏目不能留空,没有相关内容请打***,核对无误并申报;
7、再选择免办核查申请,打印申报单(请在“页面设置”上选择横打);
8、退出系统,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注:
再次申请时,不需个人和企业注册申请,可直接登陆,选择免办核查申请。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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