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违章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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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开发中心印制
2009年8月
目录
一、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1
二、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2
三、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3
四、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14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
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定。
禁令主要内容是: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
一、采油(气)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点燃加热炉。
(五)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擅离岗位。
(六)严禁不停机进行抽油机维修、保养作业。
(七)严禁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
(八)严禁带高温、高压检维修设备设施。
(九)严禁不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含硫化氢井操作。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采油(气)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一、本禁令适用于采油队、采气队、注水队、注聚队、注汽队、测试队等队种。
二、本禁令中的禁烟区是指油(气)井井口标准井场范围之内的区域、油井计量间、化验室等禁止烟火的场所。
三、本禁令中的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四、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五、本禁令中的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六、本禁令中的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单井拉油管理和边远井(站)管理等有关人员。
七、本禁令中的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包括示功图测试操作中的测试仪器安装和摘除操作。
八、本禁令中的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是指不按规定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零克棒等绝缘防护器具。
九、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四)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五)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六)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二、油气集输储运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及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五)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六)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或擅离岗位。
(七)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用易燃易挥发溶剂擦拭设备。
(八)严禁恶劣天气上罐、塔等装臵进行登高作业。
(九)严禁不按指令切换工艺流程或启停设备。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一、本禁令中的禁烟区域是指所有油气站库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作业场所。
二、本禁令中的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三、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四、本禁令中的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五、本禁令中的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以及天然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六、本禁令中的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是指严禁违反规定排放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化验残液、含油污水等易燃易爆物质。
七、本禁令中的指令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上级为指挥生产运行向下级发出的指示、号令,或在应急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中对工艺流程切换或设备启停等所做出的规定。
八、本禁令中的易燃易挥发溶剂是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并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如汽油、轻质油、乙醇、苯等有机化合物。
九、本禁令中的恶劣天气是指6级以上(含6级)风力、暴雨、雷电等天气。
十、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四)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五)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六)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三、井下作业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井架。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司钻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
(五)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
(六)严禁井下作业不按规定安装防喷器。
(七)严禁试油、试气作业不按程序验收。
(八)严禁使用无防碰天车的通井机、修井机,上下井架不使用防坠落器。
(九)严禁违反规程进行抽油机操作。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井下作业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一、本禁令中的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二、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三、本禁令中的违章拆立井架是指在风力超过6级、暴雨、雷电和浓雾天气情况下拆立井架等严重违章行为。
四、本禁令中的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操作证件。
五、本禁令中的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六、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七、本禁令中的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八、本禁令中的负责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是指现场指定的负责观察和记录井口溢流及修井液液面变化的值班人员。
九、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四)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五)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六)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四、海(水)上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捕捞、游泳。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海(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三)严禁未接受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出海作业。
(四)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大型设施拖带、滩海陆岸井架整拖、安全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热工、临时用电、舷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五)严禁使用摩托艇、渔船接送平台人员换班,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
(六)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七)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八)严禁违反规定强行出海作业、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
(九)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海(水)上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一、本禁令中的禁烟区是指除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区域。
二、本禁令中的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三、本禁令中的捕捞是指在浅海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用鱼钩、网具等方式捕捞鱼类或海洋生物的活动。
四、本禁令中的海(水)上作业是指出海作业人员乘坐吊笼上下平台、舷(滩海陆岸平台挡浪墙)外作业、船舶带缆、无防护设施的舷边作业、座底式钻井平台沉垫作业或巡检、在井口小平台等临海场所作业、海上施工临时平台搭设以及桩管切割、组对和焊接等作业。
五、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六、本禁令中的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的活动是指本规定中“海(水)上作业”的作业活动。
七、本禁令中的安全救生培训是指按照《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SY6345——2008)》的要求对长期出海人员、短期出海人员、临时出海人员、乘直升机人员和船员进行的安全培训。
八、本禁令中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属于海事部门的许可范围。
其中航程超过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及大型设施拖带报油田安全环保处备案;小于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备案。
九、本禁令中的安全作业区抛锚是指船舶为了锚泊的需要,在油田登记的安全作业区内进行的抛锚作业。
十、本禁令中的动火作业是指在浅海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使用焊、割、磨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十一、本禁令中的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十二、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舱、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十三、本禁令中的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是指未经滩海陆岸管理人员登记、安全教育)私自驾驶私家车及其他不符合人员安全乘坐条件的公用车辆进入滩海陆岸的情形。
十四、本禁令中的灌舱作业是指油轮在单井拉油生产、平台过驳、卸油、试油、洗井、扫线等生产过程中油气管线未通过甲板流程而直接将管线插入油舱进行的作业。
十五、本禁令中的强行出海作业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擅自安排的船舶出航作业:
(一)当气象预报有风力为蒲氏级及以上)风向、风力危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大风警报时)其中埕岛海域、垦东海域、青东海域风向为北风、西北风、东风、东北风的大风警报时渤海北部、曹妃甸、辽东湾海域风向为南风、西南风的大风警报时;
(二)海事部门禁止船舶出航时;
(三)当因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导致海上能见度不良时。
十六、本禁令中的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是指严禁在无船舶(应急守护船、交通值班船、工程船)守护的情况下,进行海上无人值守平台巡检及维护工作。
十七、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四)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五)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六)重大责任水上交通事故;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九)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五、油田建设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
(五)严禁在不告知、不设臵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六)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七)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
(八)严禁将施工项目承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人员。
(九)严禁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使用不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油田建设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一、本禁令中的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二、本禁令中的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三、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四、本禁令中的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五、本禁令中的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六、本禁令中的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七、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八、本禁令中的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
九、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四)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五)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六)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六、电力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恶劣天气高处作业。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作业。
(五)严禁无有效票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
(六)严禁擅自投、停设备联锁保护装置。
(七)严禁不使用绝缘器具、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
(八)严禁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恢复送电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九)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电力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一、本禁令中的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二、本禁令中的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三、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四、本禁令中的恶劣天气是指6级(含6级)以上风力、雷电、暴雨等天气。
五、本禁令中的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六、本禁令中的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七、本禁令中的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八、本禁令中的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九、本禁令中的有效票证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中所要求的电气作业过程中的操作票、工作票、带电作业票、事故应急抢修单等票证。
十、本禁令中的进网电气作业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臵或者送电装臵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
十一、本禁令中的绝缘工器具和防护用具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中所要求使用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隔板等绝缘工器具和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十二、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四)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五)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六)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七、交通运输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
(二)严禁严重超速、疲劳驾驶。
(三)严禁未经审批出长途车。
(四)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五)严禁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
(七)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
(八)严禁违反“十不吊”规定进行起重作业。
(九)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一、本禁令中的禁烟区是指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气站库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本禁令中的无证驾驶是指未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驾驶车辆。
三、本禁令中的严重超速是指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驾驶行为。
四、本禁令中的严重超员是指超过行驶证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
五、本禁令中的严重超载是指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
六、本禁令中的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在精力和体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七、本禁令中的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其他车辆违规捎带、搭载危险化学品。
八、本禁令中的车辆是指包括厂内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臵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九、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三)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四)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五)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六)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八)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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