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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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
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科技成果评审,科技战略研究等科技活动,提高管理质量,保证科技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应用、管理。
第三条为实现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结合我省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能适应科技工作开展的科技专家库。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
计划处)负责专家库的业务管理;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
监察室)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
信息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及运行管理;推荐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信息更新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
(三)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
(五)负责抽取终端统筹管理;
(六)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二)负责专家抽取结果备案;
(三)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四)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专家库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专家抽取,信用记录收整、录入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的推广应用及培训工作;
(五)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六)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推荐单位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所推荐专家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协助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家培训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从事相关研究领域工作处级以上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在此限);
(五)无不良记录,符合对专家的信用要求。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要求的,经个人申请并提交资质辅证材料,核实无误后,原则上可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注册。
登录“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系统”(http:
//
expert.gzste.org)填写注册信息,设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二)填写信息。
使用新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专家系统,下载《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填报操作手册》,按照提示完成个人基本信息、从事专业及领域、相关证件证书、承担或参与项目、论文/著作情况、科技奖励/知识产权情况、提供服务等内容的填写,并上传有关附件作为资格资质证明。
(三)提交。
专家完成个人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校验并提交信息”,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四)资格审核。
推荐单位对专家提交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初审并推荐。
(五)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信息中心对已推荐的专家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经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决定后形成入库专家名单,并生成专家电子证书。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的组织下,参加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战略研究、领域研究及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评审,协助完善相关政策的制定。
(二)认真执行项目评审、验收及科技成果评审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战略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参与的科技工作保密,不得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事宜;
(四)应主动申请回避与相关项目或科技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验收;
(五)遵守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纪律,在评审结束前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
(六)不得迟到、早退,评审过程中禁止接听电话。
第九条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邀请,担任科技工作评审、咨询专家组成员;
(二)对所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表决,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有对相关项目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
(四)根据有关规定,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应在项目评审活动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在该项目评审前主动回避,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需回避专家名单或参与单位;
2.省科技厅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专家时,应告知专家评审的计划类别及回避制度;
3.出具相应《审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服务机构的专家原则上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4.咨询评估过程中,承担项目包装、审计、科技查新、专利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旦出现失信情况,经核实后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项目评估服务。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三)不得干涉其他评审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除评审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给的专家咨询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项目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其它好处。
第十一条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处室从抽取的备用专家中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家资格:
(一)身体健康状况、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的;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评审规定,向他人透露项目评审内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等相关资料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五)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六)无故缺席评审会或不按时提交评审结果(网评);
(七)连续三次无故拒绝参加项目评审会议的;
(八)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并公布一次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两年,每一任期考核一次。
任期结束时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科技专家工作会一次,总结上一年度专家库使用情况。
第二章专家库使用
第十六条提出抽取要求。
各业务处室在科技活动开展前3-5个工作日内提交《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
第十七条抽取比例。
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的,按150%比例进行抽取;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下的,按200%比例进行抽取。
第十八条抽取方式。
业务处室提出需求,监察室进行抽取过程监督,信息中心筛选出满足条件全体专家,使用“随机数生成算法”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抽取流程要求。
1.业务处室责任人要求:
(1)提前3-5个工作日按规范完整填写《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并经分管处室领导确认,提交信息中心;
(2)提交信息中心后不得擅自更改,若因特殊原因需做更改的,要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3)抽取过程中,信息中心严格按照专家需求抽取情况下,不得参与抽取结果意见,对抽取专家情况只做完成时间、地点、专家数量记录,其它内容不必知晓;
(4)电脑随机抽取过程中,应该现场回避。
2.监察室责任人要求:
(1)抽取现场核查《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是否按要求提交信息中心责任人;
(2)监督抽取过程中其他无关人员回避;
(3)监督信息中心责任人抽取结果现场封存;
(4)在现场抽取结果符合流程要求的情况下,在封存件上签字确认有效。
3.信息中心责任人要求:
(1)严格按照业务处室责任人提交的,经监察室责任人确认的《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抽取要求抽取专家;
(2)保证抽取结果的保密性;
(3)抽取封存完成后现场提交监察室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两份,一份封存交监察室,一份移交厅(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拆封。
第二十条通知专家及补抽
1.若因专家库人员不足,在某领域抽取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则由抽取责任三方确认后,由业务处室提出专家补充意见,并做书面备案。
完成后由业务处室完善补充专家的信息,信息中心负责补充入库;
2.厅(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通知;
3.若到场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监察室进行补充抽取;
4.补充抽取流程按第十九条中第2、3项执行(填写《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时在备注栏注明:
“补充抽取”,写明补充抽取原因)。
第二十一条结果备案。
抽取结果实行留痕管理,向监察室进行备案。
第三章专家信用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记录对象。
参与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科技活动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记录内容。
专家出席情况,客观公正性,是否早退,学术水平,是否评审组长,领域熟悉程度,组织管理能力,会场纪律,不良记录情况,是否适合担任评审组长,专家遇利害关系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记录方式。
科技活动结束后,由业务处室对专家进行评价,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信用分值。
采取百分制,仅作为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信用参考。
第四章抽取终端管理
第二十六条抽取终端是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授权,用于专家推荐、抽取、监督管理的专家库应用平台。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抽取终端独立使用权限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库专家不低于100人;
(二)建立基于本办法的管理制度;
(三)拥有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抽取终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抽取终端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做好专家抽取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察部门:
(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工作人员向项目组织部门或单位索要或收受财物、接受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四)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专家库使用流程
否
是
补抽
专家数满专家数不满足
专家数满足
附件2
业务处室名称
计划类别
抽取时间
评审时间
专家用途
专家人员组成
(人)
技术专家
管理专家
财务专家
合计(人)
非企业类
企业类
抽取条件
组名
人数
(专业技术领域)
模糊搜索关键词
需要回避情况说明
职称
信用分值
所在地
其他备注
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
填表说明:
1.填写专业技术领域关键词时,关键词尽量完整,符合行业领域标准用语;
2.需要对年龄阶段进行界定的可以在其他备注中进行描述;
3.业务处室尽量在表上将对专家的需求描述清楚,避免抽取的专家出现太大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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