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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
关于法制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
法制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篇1
尊敬的家长:
您好!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也呈上升趋势。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决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制意识。
一、请家长们与学校和班主任齐抓共管,确保学生安全健康,防止意外事故,了解和掌握影响自己子女安全、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对孩子在校外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督促子女认真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要求,积极配合学校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1.关注子女的思想变化,通过谈心交流等教育方式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2.积极引导子女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不在任何场合传播歪理邪说。
3.家长要经常与班主任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共同关心和教育学生。
4.掌握孩子节假日的去向,做好有效的掌控。
5.认真排查和调解孩子与同学、家人、亲朋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要及时发现矛盾苗头,尽力化解和妥善处理孩子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恶性后果,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6.经常了解和观察子女的交友情况,以防与有劣迹的人员来往,从而受到不良影响。
7.经常排查自己孩子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对孩子平时外出所自备的交通工具要定时检修,教育孩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防各种事故。
8.经常了解和观察子女携带的非学习用品,严禁孩子携带刀具和锐钝器具,以防子女因意气用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9.教育孩子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二、为达到“家校携手,共育良才”的目的,希望家长带领孩子共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孩子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并提高自身的的法制素质和法制观念,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去熏陶影响孩子。
1.教育孩子不进网吧、歌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2.教育孩子不吸烟、不喝酒、不参与打架斗殴。
3.教育孩子坚决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禁孩子接触毒品。
4.教育孩子严禁收藏、携带管制刀具、枪支等违禁物品。
5.教育孩子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防火、防水、防电,不到有危险的地方玩耍,教会孩子正确使用家用电器。
6.教育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盗、防骗,不随便接受陌生人赠送的物品,不随便泄露自己的家庭信息,外出要有家长陪同。
7.加强孩子环境保护意识,学会低碳生活方式。
8.树立良好形象。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
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
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9.增加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
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
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
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法制教育一定要警钟长鸣!
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努力做到多一点交流,多一份关爱,多一些理解和宽容。
加强孩子的法制教育,增强孩子的法制
意识,提高孩子自我防护能力,真正达到“家校携手,共育良才”的目的。
法制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篇2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您们好!
新的一年已经来临,孩子们的寒假即将开始。
值此辞旧迎新之际,特向各位家长朋友们致以亲切的问候,衷心感谢你们对教育的关心、理解、帮助!
正是在你们的支持配合下,孩子们的思想才不断进步,学习成绩才不断提高,身体才不断成长。
家长朋友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让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立志成才,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殷切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教育,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家长朋友们:
关心、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营造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使孩子们过一个安全、愉快、健康而又有意义的寒假,殷切希望各位家长多关注孩子们的安全,多督促孩子们的学习,多引导孩子们的生活,多支持孩子们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一、明确放假及开学时间
根据市、区教育局的安排,本学期寒假从2014年1月20日开始,下学期在2月16日报名,共计28天。
二、让孩子过一个安全祥和、健康有益的假期
——燃放烟花爆竹可以烘托节日氛围,但同时又是危害青少年人身安全的隐患。
希望家长们按照市、区关于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教育并监控子女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不带烟花爆竹乘车、乘船,不独自燃放烟花爆竹。
孩子在家人的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时,要特别注意防火和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
——在孩子们出行时,多教育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在走亲访友、旅游参观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
在行走玩耍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追车爬车,不损害道路交通设施,不乱穿公路铁路。
——在日常生活中,要对子女进行三个方面的安全教育。
一是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防止食物中毒、疾病、传染病事件发生;二是进行娱乐安全教育,不进网吧,不进三室二厅(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室、歌舞厅、夜总会),请教育您的孩子远离营业性娱乐场所,不阅读内容不健康的报刊杂志,教育孩子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三是进行用电安全、防火安全教育,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知识在于积累,孩子们的学习不能间断。
希望家长们抽时间督促子女,在家中有计划地完成老师布置的各科作业。
要引导、支持孩子们多阅读图书,观看“红色”影视,增长知识,开阔视野。
——培养孩子们的勤劳习惯和自理能力,是他们将来走向社会的基础。
希望家长们多安排子女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培养劳动观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益于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希望家长们大力支持孩子积极参加乡街、村居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公益劳动。
洪江区幸福路小学
2014年1月13日
法制教育致家长的一封信篇3
尊敬的家长:
您好!
新学期伊始,为贯彻实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计划,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制安全意识,增强法制安全责任感,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营造平安、详和的学校教育环境,结合我校的“12.4普法教育”活动,希望各位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对学生法制安全的教育。
1、教育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公共道德。
2、教育学生不进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
3、教育学生正确安全使用家用电器、煤气灶。
4、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闹。
5、在行人较少或时间较晚时出行必须通告家人,不得随便信任陌生人,将自己的家庭信息告诉陌生人或接受陌生人物品。
6、学生放学必须按时回家,骑自行车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7、不得攀登超高建筑物或树木。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能够配合学校的有关举措,与学校一起努力做好法制安全教育月活动,真正达到“家校携手,共育良才”的目的。
祝合家欢乐,幸福安康。
红光学校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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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
(一)
(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职业院校道德教育初探》
摘要:
在高等职业教育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德育工作显得日趋重要,本文主要从更新德育观念,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发挥学生干部在德育工作中的重大作用,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加强高职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及途径。
关键词:
职业院校;德育
收稿日期:
2007―12―18
作者简介:
朱丽(1973―),女,汉族,山东省临沂人,山东省临沂师范学院费县分校讲师,主要从事高等和中等职业生的思想教育研究。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如雨后春笋,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
“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面对目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如何正确认识高职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职学生德育工作已成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一、针对高职学生特点,更新德育观念
高职院校的学生与其他普通高校学生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学生层次的不同、社会认知度的不同、自我目标定位的不同、心理素质的不同等。
高职学生的这些特点,使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具有了特殊性。
具体分析如下:
(1)学生层次的不同。
目前,各种主客观因素决定了高职学生的层次参差不齐,报考高职高专的一般是达不到普通高校分数线的高中生和职专、职高、技校的“对口生”。
降低层次的压力使他们内心自卑,情绪低落,入校后的思想波动较大。
学生层次的不同,要求高职院校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消除学生的自卑感,使他们坚定完成学业的信心。
应当激励他们正视自我,全身心地投入学习,较好地完成学业。
(2)社会认知度的不同。
目前,由于人们对高职认识不清,社会对高职偏见较为严重。
这不仅不利于高职的发展,也不利于学生自信心的培养。
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他们往往也对自己认识不足,或对自己的认识发生偏差。
社会认知度的不同,要求高职院校学生德育工作能够使学生正确认识高职,坚定自己的选择。
(3)自我目标定位的不同。
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学生的自我期望值一般较低。
只有少数有再升本科的目标,他们一般没有考研或继续升造的动力,更没有出国的愿望,自我目标定位不高。
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不同以及学生自我目标定位的不同,要求高职院校学生德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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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法制教育 家长 一封信